交通事故二审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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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二审有必要请律师。当事人对于案件的诉讼的程序比较了解,或者二审的胜算不是很大,那么可以不请律师,如果当事人对于诉讼的方法不是很了解,且收集的证据不是很充分,最好是请律师介入。

交通事故二审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有必要。

通常来说是否聘请律师完全是当事人的个人自由,并不是诉讼必须聘请律师。

对于刑事案件,二审可以书面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但是对于以下两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1、经阅卷和调查认定事实不清楚的上诉案件。

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对于民事案件,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开庭审理或者径行判决的方式。所以还是有继续请律师的必要的。

建议当事人在遇到相关案件时,应根据以下五种具体情况决定何时是否聘请律师:

1、一目了然的简单案子只要向专业律师咨询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方法、技巧、了解诉讼程序也可以不请律师。

2、认为不可逆转的案子,可请可不请。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很难找到变通的补救办法,可不请律师。也有表面看无望,但经过细致工作才可见转机的,是可以请律师的。例如本文案例中车主李某所遇的案件就应该聘请律师介入,这种情况属于诉讼风险高、利益得失大的案子,一旦把控失当,出入巨大,所以需当事人认真对待、权衡利弊。

3、从常理看似乎很简单,但其实蕴藏着复杂法律关系的案件,最好是要请律师。这种情况需要严格把握法律程序和诉讼技巧,不要图省钱因小失大,把能赢的官司也打输了,追悔莫及。

4、证据材料不全、漏洞大,法律关系定性模糊的案子,更要请律师。这种案子回旋余地大,结果具有不可预测性,如果有专业律师,是最能起作用的。

5、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律师咨询最重要,不要等到被起诉或案件败诉时才想请律师。尤其是在事故中受伤较重的当事人在安排进行法医鉴定时,就需要找律师咨询或委托律师代理。近期我市交通事故频发,且有不少是严重交通事故或恶性事故。

律师建议当事人对于已发生的车祸,应尽早咨询和理清相关法律问题,积极应对、稳妥维权,这样才可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进入司法程序后,作为一般的公民对于法律的知识不是很了解,那么最好是聘请具有从业经验的律师介入,这样律师能从专业的角度去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从而使当事人的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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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程序启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案件,由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就个案进行提请,向本办案部门提交《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表》,启动审查机制。
②机制审查。程序启动后,由承办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期间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量化分析的工作制度,即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时依据的条件的变化、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诉讼期间证据保全情况等因素,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并将评判结果形成《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时报送分管领导把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科室内部讨论。
③作出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由检察长决定。如遇意见分歧,或者因等其他因素的可提请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④通知执行。经审查决定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先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执行,然后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公安机关认为该变更强制措施不恰当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或提出建议方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具体的刑事诉讼条文可参考以下的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中,依申请审查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应当式”,即凡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必须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一种是“可以式”,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可以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依据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决定是否改变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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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证据是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到了再审阶段,对案件会更加审慎,对证据的认定以及对案情的关联会持有非常慎重的态度。毕竟,改变原判决是一个对当事人具有影响非常大的后果。
一、【认定事实需要客观证据充足】单纯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必须具备全面、客观、充分的证据条件,多个证据能够形成反映客观真实性的证据链,方可以认定事实。如果证据不充分、不全面,不能清晰和客观反映事实存在的真实可信性,或者证据链过于片面,不能盖总全貌、不能印证客观真实性,就不能够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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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陈述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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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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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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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二审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二审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二审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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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在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时:1.共同犯罪案件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
第二审人民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
第二审判决,延长缓刑考验期。但是,第二审人民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5: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辩护人,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重点要把握高法刑诉解释第257条,258条中有关上诉不加刑执行时各种情形的规定、裁定生效后,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不受该原则的限制,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所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第二审人民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对其他
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第二审人民对案件进行判决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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