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理后开庭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法院立案后开庭的时间,但是法院必须在立案以后的6个月之内作出一审的判决结果,不同于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本院院长有权利延长审理时间,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延长审理时间的话,应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原告: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等
(2)被告:包括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案由: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填写
(4)诉讼请求: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填写
(5)事实与理由: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填写
(6)此致、落款、时间:此致诉请法院、落款是具状人,时间填写当天日期即可。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是我国的三大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法院立案后开庭的时间无法提供具体的参考依据,但是人民法院确定了开庭时间之后,肯定会提前通知诉讼参与人的。鉴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最好提前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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