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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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对证人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入手去进行质疑,因为证人如果是和当事人存在着利害关系,这种情况这人就有可能出于这种利害关系为对方说话,所以当事人可以是从这一方面去入手,还有证人他的证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证人他的证据是否存在着矛盾关系去进行展开。
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是怎样的?

一、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是怎样的?

对证人证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主观能力。如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

3、证人的基本情况;

4、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8、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9、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10、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11、证词的来源;

12、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3、证人的基本情况;

14、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15、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16、证词的真伪;

17、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18、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

19、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律师对证人证言质证后,应结合有关案件材料,评价证人证言,发表是否可信的意见,并阐述理由。

二、我国关于证人证言有哪些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因此如果是在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已经提出了证言,那么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就可以从证人他和这个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以及这个证人他证据来源的具体途径,以及这个证据是否是属于合理又合法的,而且证人他在一个证言当中是否存在着各种矛盾的情况,都是可以从这些方面去进行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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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人证言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例如,精神病人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

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作为自然人,对于案件的事实的感知要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因此,证人证言可能有真有假,审判人员应尽可能的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印证,印证后无误的,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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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张______,男,56岁,现在济南市经______路万紫巷海货店工作,住槐荫区______街____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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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这处房子以后,李___江重新整理门面,改为玉记同泰兴海味店。在玉记同泰兴开业之后,我即被介绍到万紫巷海货店当学徒。
据我所知,该房产是李___江一人出资购买,房产权是李___江一人的。赵___俊、李___谁都没有出资。如果需要,我可以出庭作证。
证人:张__________(章)
__(张____所在单位公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此材料供参考
二、如何理解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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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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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好开庭记录:在对方举证时,记录对方的举证意见和自己的辩解意见,这样自己发表意见时就会很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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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证明。也就是说,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只有知道案情的人才能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不一定都是亲眼所见,如盲人可以就其听到的事实进行作证。作证的人也并非一定要用言词形式作证才有效力,如聋哑人可以就自己亲眼所见,用哑语表达加以作证。

二,证人证言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例如,精神病人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

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作为自然人,对于案件的事实的感知要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因此,证人证言可能有真有假,审判人员应尽可能的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印证,印证后无误的,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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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秘密录音怎么质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事诉讼秘密录音证据怎样质证 对于录音证据的质证可以从录音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录音的内容来进行质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 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 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三、民事证据有哪些 1、书证、物证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2、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3、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笔录 勘验是指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应该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应该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以上规定大致说明了民事诉讼证人的范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两大类。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这里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单位能否能象自然人一样出庭作证呢单位显然是不能的。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这一条是关于证人的能力方面的规定,在我国自然人作为证人,除必须了解案件的事实外,还须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最高人民《证据规定》第55条也进一步规定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待证事实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自然人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然能够作为证人对与自己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待证事实作证。证人证言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证明。也就是说,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只有知道案情的人才能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不一定都是亲眼所见,如盲人可以就其听到的事实进行作证。作证的人也并非一定要用言词形式作证才有效力,如聋哑人可以就自己亲眼所见,用哑语表达加以作证。

二,证人证言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例如,精神病人或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是无效的。

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作为自然人,对于案件的事实的感知要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因此,证人证言可能有真有假,审判人员应尽可能的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印证,印证后无误的,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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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质证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关于民事诉讼证人证言质证的注意事项是包括:真实性方面、合法性方面以及关联性方面予以质证。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内容是否连贯、案件细节是否清楚、或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不能印证,以及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环境、精神状态等,均是影响证言内容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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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质证的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二、对未到庭证人证词的质证 1.证词形成时间、地点、环境; 2.证词的来源及其来源程序是否合法; 3.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否有重大利益关联性、亲属、贿赂、胁迫等情况); 4.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 5.证词中是否存在不一致之处、证词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明显错误; 6.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合法; 新刑诉法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责任更是作出严厉规定,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进一步确立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采信规则,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基本不出庭作证的司法常态,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应予肯定。 但是对比“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新刑诉法规定,笔者以为,结合我国实情,仅通过立法明确追究证人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仍难有效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基本不出庭作证的司法常态,仍然无法有较摆脱司法机关不期待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大司法惯性,仅依赖追究法律责任推进证人出庭作证的做法,实际功效只能是花拳绣腿,唯有通过立法明确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即经人民通知,拒绝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无效,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再辅之追究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兑现证人出庭作证立法宗旨,通过刑诉法自有的程序保障机制,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规定得以有效实施。期待在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能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范围作出更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秘密录音证据如何质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民事诉讼秘密录音证据怎样质证
对于录音证据的质证可以从录音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录音的内容来进行质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三、民事证据有哪些
1、书证、物证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2、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3、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笔录
勘验是指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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