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书怎么出具?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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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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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书应当是有委托人出具,也就是需要写清楚委托的事项,委托的权限,委托的范围,最后签字确认就可以了。实际上关于参加医疗事故鉴定这个方面的事项是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的,但是必须要有授权委托书。
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书怎么出具?

一、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书怎么出具?

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书应当是有委托人出具,也就是需要写清楚委托的事项,委托的权限,委托的范围,最后签字确认就可以了。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二、鉴定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医疗技术鉴定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它所做出的结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的根据,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等切身利益。因此,鉴定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这是使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根本保证。在鉴定取证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双方及有关方面提供的证实材料,并从中找出疑问,抓住重点,将环境因素、人员因素、技术因素及病员因素等客观实际综合起来,全盘考虑,从而得到最接近客观实际的资料。

2、坚持依据医学原理进行科学分析的原则。

3、坚持选择适用法规定、条例的原则。

4、坚持医患双方对等的原则。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既要保护病人的正当权益与要求,又要维护医院的合法利益,坚持原则面前人人平等。

5、坚持在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对医疗缺陷做出定性结论后,在坚持上述各项原则的同时,还应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发生纠纷的具体原因、环境因素、客观条件因素、人员技术水平及疾病的进展等实际情况,予以客观公正的评定,既不能夸大其辞,也不能避实就虚,推卸责任。

6、坚持医疗纠纷平等协商解决的原则。

7、坚持医疗纠纷经行政协调无效后依法裁决的原则。

关于医疗方面的一些纠纷,比如说发生了医疗事故,但是没有办法确定医院方面是否存在着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等,是可以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申请司法鉴定的,而在医疗鉴定活动当中,如果当事人不方便参加的话,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但需要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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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书怎么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书范
申请人张,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汉台区镇村村民,住该组,身份证号码:
612301197712,系死者陈之妻。
申请人陈,男,200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陈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系陈之母亲。
被申请人:市人民医
法定代表人。
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的是放任,不予救助的态度。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死者陈在牛家桥被他人用刀致伤三处,陈被他人致伤后,当即乘出租车赶往市人民医院,但被申请人对陈伤情误诊为破口伤,对陈的伤口仅仅只是做了简单的创面处理,没有对陈采取止血、输血,缝合血管等正确的治疗措施,致陈失血性休克,在陈休克后,被申请人仅仅采取的是做人工呼吸的救治措施,直接导致了陈死亡。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诊疗护理规范、误诊误治的行为而导致了陈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医疗事故。
依照黄外科学记载像陈的病情属于急性出血,在这种情况紧急状态下,不需要进行配血,直接用型血输入患者体内,然后再行血管缝合手术。但被申请人只是采取了包扎止血的措施,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正确措施应当是一方面补血,一方面进行手术止血(切开组织用止血钳止血并缝合血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对陈采取正确的诊疗手段,致使陈死亡。由于被申请人的放任和疏忽大意造成了陈死亡,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为此申请人恳望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对该起医疗事故作出技术鉴定,并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作出处理。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
二○○五年三月七日
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书怎么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书范
申请人张,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汉台区镇村村民,住该组,身份证号码:
612301197712,系死者陈之妻。
申请人陈,男,200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陈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系陈之母亲。
被申请人:市人民医
法定代表人。
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的是放任,不予救助的态度。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死者陈在牛家桥被他人用刀致伤三处,陈被他人致伤后,当即乘出租车赶往市人民医院,但被申请人对陈伤情误诊为破口伤,对陈的伤口仅仅只是做了简单的创面处理,没有对陈采取止血、输血,缝合血管等正确的治疗措施,致陈失血性休克,在陈休克后,被申请人仅仅采取的是做人工呼吸的救治措施,直接导致了陈死亡。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诊疗护理规范、误诊误治的行为而导致了陈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医疗事故。
依照黄外科学记载像陈的病情属于急性出血,在这种情况紧急状态下,不需要进行配血,直接用型血输入患者体内,然后再行血管缝合手术。但被申请人只是采取了包扎止血的措施,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正确措施应当是一方面补血,一方面进行手术止血(切开组织用止血钳止血并缝合血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对陈采取正确的诊疗手段,致使陈死亡。由于被申请人的放任和疏忽大意造成了陈死亡,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为此申请人恳望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对该起医疗事故作出技术鉴定,并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作出处理。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
二○○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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