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买卖不成立可能有哪些原因?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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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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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能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本就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合同,也就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本就没有经过一致的协商或者是这个合同根本只是其中一方自行签订的,这种合同当然是属于不成立的合同,或者是双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经过要约和承诺的阶段。
合同买卖不成立可能有哪些原因?

1、买卖合同不成立,可能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合同,那么该合同就没有生效未生效的合同,其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也并没有生效,也不存在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即使没有按照合同办事,也不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不成立的情形一般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情况就是合同签订的双方并没有实际的履行该合同,而且双方未给对方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然后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可以暂停定制合同。

2、以现实为例,建设方想聘请施工,方已进行施工,可能在此期间建筑方甲,因为某些原因不再继续承揽这个项目,那么他就没有聘请施工方进行施工的理由, 但是建筑方甲和施工方乙在事前已经签订了,相应的合同,因为上述正当的理由建筑方不再需要施工方进行施工,所以在没有给施工方造成相应损失的前提下,可以与其进行友好的协商并解释清楚情况,取消合同的定力。

3、合同本身不成立,比如说合同并非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但是双方当事人已经根据合同开始进行履行,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弥补合同,或者是终止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工作,或者是任务,另一方当事人应该给予适当的财务贴。

4、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合同相对方寄送了相关材料,那么相对方所获得的财物,应当归还给另外一方。如果因为合同的违法或者是违背相关的规定,那么合同,当然无效,如果双方仍然愿意与对方进行合作,可以另行签订,其他的合同。同时造成合同不成立,一方存在过错,并且给对方造成了财产损失,那么预防当事人应当进行赔偿。

所以买卖合同如果不成立,那么最有可能的就是双方根本就没有经过协商,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就签订了这个合同,那这个合同对其中一方来说,就是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这种情况下肯定是属于不成立的合同,或者是双方的合同根本就没有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是合同成立的必备阶段,如果没有这两个阶段,那这个合同肯定也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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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工伤什么叫个人原因,什么不是个原因
[律师回复] 对于评工伤什么叫个人原因,什么不是个原因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与是否个人原因没有太大的联系;
2.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无论受伤程度如何,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评工伤什么叫个人原因,什么不是个原因
[律师回复] 对于评工伤什么叫个人原因,什么不是个原因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与是否个人原因没有太大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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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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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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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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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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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原因与离职原因说明用法上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职原因与离职原因说明用法上有什么不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职原因与离职原因说明用法上的不同:  离职原因是用来说明离职的理由,或者在离职报告、离职声明、离职证明等简单填写的内容,而离职原因说明通常是在提出离职申请书时对离职原因加以比较详细具体的解释,以达到离职的目的,或者单位对员工离职原因的情况说明,以双方协商为基础,进行解决。  离职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感觉个人在公司发展的空间有限;  
2、薪酬待遇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  (注: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15%-20%,员工将对公司产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25%,员工将极有可能选择离职)  
3、员工与领导层之间的互相信用程度较差,员工与上司不容易沟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视;  
4、与领导人在公司理念上产生分歧(这条大都发生在企业高层离职上);  
5、企业人际关系过于复杂,导致员工情绪低落、心情郁闷;  
6、公司发生改制、股东或主要经营者更换等,被调整离职;  
7、个人原因(如自己选择创业、离开企业所在城市、出国、考研等)选择离职;  
8、公司对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不清晰,在员工晋升、培训、薪酬增幅、激励、承担更多工作责任方面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员工感觉到成长机会较少而选择离职;  
9、办公环境不佳,如有辐射、噪音、被动吸二手烟等;(这一项在女性离职原因中占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满或项目(工程)到期。
离职原因与离职原因说明用法上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职原因与离职原因说明用法上有什么不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职原因与离职原因说明用法上的不同:  离职原因是用来说明离职的理由,或者在离职报告、离职声明、离职证明等简单填写的内容,而离职原因说明通常是在提出离职申请书时对离职原因加以比较详细具体的解释,以达到离职的目的,或者单位对员工离职原因的情况说明,以双方协商为基础,进行解决。  离职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感觉个人在公司发展的空间有限;  
2、薪酬待遇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  (注: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15%-20%,员工将对公司产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区同岗位平均水平低25%,员工将极有可能选择离职)  
3、员工与领导层之间的互相信用程度较差,员工与上司不容易沟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视;  
4、与领导人在公司理念上产生分歧(这条大都发生在企业高层离职上);  
5、企业人际关系过于复杂,导致员工情绪低落、心情郁闷;  
6、公司发生改制、股东或主要经营者更换等,被调整离职;  
7、个人原因(如自己选择创业、离开企业所在城市、出国、考研等)选择离职;  
8、公司对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不清晰,在员工晋升、培训、薪酬增幅、激励、承担更多工作责任方面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员工感觉到成长机会较少而选择离职;  
9、办公环境不佳,如有辐射、噪音、被动吸二手烟等;(这一项在女性离职原因中占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满或项目(工程)到期。
评工伤什么叫个人原因,什么叫不是个人原因
[律师回复]
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与是否个人原因没有太大的联系;
2.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无论受伤程度如何,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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