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混同的成立原因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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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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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混同的成立原因主要就是有这个概括承受以及这个特定承受。混同主要指的就是这个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是合同绝对终止的法律事实,所以说导致这个合同混同的原因就是这两个。
合同混同的成立原因有什么

混同成立的原因有二:

1、概括承受。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为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的两个基本点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时,合并后债权债务同归于合并企业,从而发生混同,导致债的消灭。另外,因继承也可能发生混同。

2、特定承受。特定承受,即债权人承受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或者债务人受让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此时也因发生主体的混同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混同,即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是合同绝对终止的法律事实。混同成立的原因在于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其中,概括承受为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关系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是指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因混同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消灭。消灭效力不仅及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抗辩权,而且还及于合同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等。但是,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第三人利益,也就是说合同权利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利益出发,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混同,债权也不发生消灭。另外,在法律另有规定时,混同也不发生消灭债的效力。例如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依背书转让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即使同归于一人的,票据仍可流通,所以票据所示之债仍不消灭。

混同的发生是比较复杂的,所以这种合同都是不成立的是会被终止合同关系的。所以说在这个时候签署任何合同都是需要提前了解清楚这个合同是干什么的,合同里面的条款是否有问题,只有确定合同没有问题了才可以进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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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混同发生的原因混同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原因而发生:

1)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
.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债权人继承债务,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债务人继承债权,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故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2)特定承受。主要包括:.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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