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混同的成立原因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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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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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混同的成立原因主要就是有这个概括承受以及这个特定承受。混同主要指的就是这个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是合同绝对终止的法律事实,所以说导致这个合同混同的原因就是这两个。
合同混同的成立原因有什么

混同成立的原因有二:

1、概括承受。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为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的两个基本点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时,合并后债权债务同归于合并企业,从而发生混同,导致债的消灭。另外,因继承也可能发生混同。

2、特定承受。特定承受,即债权人承受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或者债务人受让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此时也因发生主体的混同而使债的关系消灭。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混同,即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是合同绝对终止的法律事实。混同成立的原因在于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其中,概括承受为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关系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是指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因混同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消灭。消灭效力不仅及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抗辩权,而且还及于合同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等。但是,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第三人利益,也就是说合同权利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利益出发,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混同,债权也不发生消灭。另外,在法律另有规定时,混同也不发生消灭债的效力。例如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收款人、付款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依背书转让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即使同归于一人的,票据仍可流通,所以票据所示之债仍不消灭。

混同的发生是比较复杂的,所以这种合同都是不成立的是会被终止合同关系的。所以说在这个时候签署任何合同都是需要提前了解清楚这个合同是干什么的,合同里面的条款是否有问题,只有确定合同没有问题了才可以进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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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b.债权人继承债务,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c.债务人继承债权,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d.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故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1)民法上的继受:在自然人死亡时,如该死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而由其债务人或债权人继承其债权或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其债权或债务即因混同而消灭。
(2)商法上的继受: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和作为债务人的公司进行合并时,公司的债权债务也可能因混同而消灭。
(2)特定承受。特定继受:如因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而使债权债务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也可发生混同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主要包括:
a.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b.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1)民法上的继受:在自然人死亡时,如该死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而由其债务人或债权人继承其债权或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其债权或债务即因混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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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承受。特定继受:如因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而使债权债务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也可发生混同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主要包括:
a.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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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上的继受:在自然人死亡时,如该死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而由其债务人或债权人继承其债权或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其债权或债务即因混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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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取得含义
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 所有权。
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
二、原始所得主要形式
中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无主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
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2、原始取得收益
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3、原始取得添附
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 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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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原始取得无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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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混同发生的原因混同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原因而发生:

1)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
.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债权人继承债务,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债务人继承债权,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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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承受。主要包括:.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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