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通知双方,维持的法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都是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即不管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如何、是否完整,从相对人知晓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结果始计算60日复议期限,超过60日又无不可抗力和其他法定排除事由的,一律视为超过复议期限而不予受理;后一种理解从广义上界定“知道”,认为行政行为是完整、统一的,不仅包括实体结果的处理,也包括对相对人复议等救济权利和期限的告知,如果仅告知相对人实体结果,而未告知复议权利和期限,即使相对人超过60日申请复议,应认定过错在行政机关,而属于复议期限延长的正当理由,并予以受理。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也就是说,如果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那么肯定是需要告知到对方的,因为当事人如果接到了一个行政行为或者是行政决定,而当事人觉得这个行为或者决定是有所争议的,那么她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而这个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就是在60天之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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