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定标准必须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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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定标准必须执行。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中,对于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的分析的,这是法律赋予相关部门的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定权。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定标准必须执行吗?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定标准必须执行吗?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定标准必须要严格执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中央垂直领导机关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是什么?

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

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3、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确属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则应将案件退回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依法处理。

4、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但上一级行政机关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主体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行政主体对所管辖的处罚案件,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6、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委托这些人员所在的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讯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协助。

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定标准各省市地区都必须要严格的执行,这是我国法律中明确作出规定的内容。国家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必须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的自由裁定标准,这对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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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对有关单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程序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56条规定“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以上规定既明确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的义务,又规定了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执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遇到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执行,一般情况下应当严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上,有些执行人员却并未注意到应遵循的程序。如有的在执行中未按规定制作提取或扣留裁定书,有的未向协助义务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的在有关单位擅自支付后未发出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还有的甚至直接扣划协助义务单位的银行存款而该单位却还蒙在鼓里,这些做法违反了执行程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执行过程中,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逐步摸索的经验,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的执行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这些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本来就和被执行人有业务往来关系,有的怕惹麻烦,有的怕得罪人。出于以上心理,大多处在一种消极配合状态,不肯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更不愿协助法院执行。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是否有收入或者财产在有关单位尚未提取,应当积极调查取证,掌握确凿的证据材料。
其次,我们在充分的调查取证和掌握证据基础上,如果被执行人确有收入或财产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应当依法作出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或财产的裁定,并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千万不能因嫌麻烦而抄近路,因为协助义务单位并不是我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而只是一个案外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特殊的到期债权。如果其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对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的协助义务提出了异议,按照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规定,我们原则上不应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此债权是被执行人提供的,就应由被执行人提起诉讼解决,如果是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则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诉讼。
再次,根据执行规定,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如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人民法院有权向其发出限期追回已支付收入通知书;如逾期仍未追回,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对有关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对有关单位的上述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依照民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其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作出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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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民事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再审程序的审理。就民事诉讼而言,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再审程序是后续程序,它可以改变原来生效的裁判。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终结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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