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定标准必须执行吗?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定标准必须要严格执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中央垂直领导机关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是什么?
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
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3、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确属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则应将案件退回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依法处理。
4、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但上一级行政机关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主体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行政主体对所管辖的处罚案件,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6、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委托这些人员所在的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讯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协助。
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定标准各省市地区都必须要严格的执行,这是我国法律中明确作出规定的内容。国家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必须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的自由裁定标准,这对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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