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有范围要求的,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只要法定的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看行政行为是否处于行为复议的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看出,行政行为符合以上规定的,行政相对人不服的,就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行为不存在以上情形的,就无法申请行政复议,即使行政相对人去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也会驳回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二、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行政相对人想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不服,并且想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看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具体的行政行为符合受理范围,并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就无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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