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警告处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主要就是因为这实际上是属于一种内部的行政处分的决定。《行政复议法》将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排除在复议范围之外。但是,这样规定并不是说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而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相应的规定,如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申请
(1)申请时效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一是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二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是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是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六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是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是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是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四是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2、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3、 审理
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必须要严格按照我们国家《行政复议法》当中的规定,首先就是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内部处分,还有就是一些人事处分方面的决定,都是不能够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的,这是我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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