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参与的涉外仲裁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法院参与的涉外仲裁案件法院管辖权的确定要结合案件的情况确定;
1、一般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3、选择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二、如何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涉外仲裁案件如果处理未成功,那么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在处理之前就需要多方面的收集相关的证据,这样法院才会受理自己的案件,所以,本人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方面咨询一下,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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