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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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方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这是属于当事人所拥有的一项权利,只不过收单方是做的司法鉴定结果,可能不会被对方所剩可多当地的医学会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双方在诉讼过程当中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单方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吗?

一、单方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吗?

单方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对方有可能不认可。要是经过法院的话再做司法鉴定还得往法院交申请,选定双方认可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医疗事故何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1、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合法的;

2、有证据证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漏项,且当事人的申请涉及该漏项的;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以该纠纷已经超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期等理由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而人民法院必须依据相关鉴定才能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的;

4、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当事人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申请对过错责任及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的。此外,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起诉后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申请司法鉴定的,在当前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仍应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这个问题主要就是需要弄清楚医疗机构过错行为和患者之间损害后果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所以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需要委托当地的医学会对此进行一定的鉴定,如果是单方面委托鉴定的话也是可以的,只不过说这样的一种鉴定的结论,可能对方是不予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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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鉴定组会要求“材料提供者”(可能是患者,也可能是医疗机构)再次补充鉴定材料;材料补充后可以做鉴定的,恢复鉴定程序。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够补充材料、再次提供不真实的材料的,医学会将退回材料,做出不予受理鉴定的决定。使既往的鉴定程序回到初始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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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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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缴纳事故鉴定费用的,会在一定时间内告知缴费义务人,按时缴纳鉴定费,如果不能够按时缴纳的法律后果等等。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的,应当及时提出,并且申请鉴定费的减免。如果申请不被接受,费用不能够按时缴纳的,医学会将中止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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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鉴定组会要求“材料提供者”(可能是患者,也可能是医疗机构)再次补充鉴定材料;材料补充后可以做鉴定的,恢复鉴定程序。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够补充材料、再次提供不真实的材料的,医学会将退回材料,做出不予受理鉴定的决定。使既往的鉴定程序回到初始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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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缴纳事故鉴定费用的,会在一定时间内告知缴费义务人,按时缴纳鉴定费,如果不能够按时缴纳的法律后果等等。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的,应当及时提出,并且申请鉴定费的减免。如果申请不被接受,费用不能够按时缴纳的,医学会将中止鉴定程序。
在我国相关的医疗事故发生时,相关的当事人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中止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对这类患者的相应法律保护不予保护。相关的当事人可以进行相应的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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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事故应该找哪个单位鉴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应该找哪个单位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鉴定程序
(1)委托
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2)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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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3)医学会对以下医疗事故争议不予受理:
1、当事人一方提出鉴定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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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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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受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讼的;
6、因非法行医使患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
7、同一医疗事故争议已经同级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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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须回避的专家组成员本报8月15日曾作报道)。
(5)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组长;医鉴办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对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医、患分别陈述事实,并接受专家组成员的提问及必要的检查。
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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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费异地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事故异地鉴定怎么做 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的内涵 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是指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地以外的地方医学会组织的制度。其与医疗事故就地鉴定相比,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第一,医疗事故异地鉴定仍由地方医学会组织。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异地鉴定也应遵循这一规定。几年来,医学会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事实证明,它具有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要的独特优势和综合能力。 第二,组织异地鉴定的医学会,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不存在亲疏关系。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地以外的医学会组织,这是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的核心。目前,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主要原因在于医疗机构与医学会的亲疏关系上。因此,要提高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信任度,就必须在机制上有所创新。 第三,医疗事故鉴定专家鉴定组由异地专家组成。既然医疗事故鉴定异地进行,专家鉴定组自然也应由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地之外的专家组成。否则,实行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就没有任何意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学会是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组织者,而真正有权鉴定的是“随机抽取”产生的专家。 开展异地鉴定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异地鉴定是否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第21条及第22条规定,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及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要交由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市区级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省级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同时规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从这些规定看,异地鉴定与现行规定并无冲突。 其次,异地鉴定是否方便当事人。《条例》第3条规定,处理医疗事故,除了要做到公开、公平、及时外,还要做到便民。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实行属地化的原因,是基于患者在居住地就医,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由当地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对医患双方都非常方便。 但“便民”作为一项原则,不能仅仅理解为距离的远近,还应该有更深层次的理解。比如,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否有利于患者伸张自己的权利等。建立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其目的不是否定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相反,正是在保留现行鉴定制度的基础上,再给患者及医疗机构多一个选择。从这个角度说,异地鉴定更加方便当事人。 第三,异地鉴定是否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异地鉴定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费用支出,主要是交通费、住宿费和通讯费。在这三部分费用中,最主要的还是交通费和住宿费。《条例》第51条第1款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 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所以,患方因医疗事故异地鉴定而增加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是可以获得合理赔偿的。 如果异地鉴定制度安排得当,可以减少上述费用。如抽取鉴定专家的环节,可以在当地医学会的主持下,从异地鉴定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这样,可使患者的信任度提高,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周期缩短,大大降低医患双方的实际支出和所付出的精力。 第四,异地鉴定是否有利于解决纠纷。目前医疗事故争议难解决的症结,在于患方不接受不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对 “当地”专家鉴定的公正性表示怀疑。这种怀疑基于两个因素,一是“当地”专家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二是医疗机构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 这就需要我们采取措施打消患方的疑虑,除了要在鉴定的实体公正性上下功夫外,还要在鉴定的程序公正性上下功夫。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实体上的公正就没有保障。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的建立,不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为满足患方公正性的要求,提供了制度平台。这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是一个新的相互认可的解决问题的机制。 建立异地鉴定制度的意义 首先,可有效提高患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信任度。对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患者最担心“地方保护”作祟,在这种心态下,往往很难接受与自己预期有差距的鉴定结论。开展异地鉴定,虽不能完全避免鉴定专家“胳膊朝里拐”的问题,但这一制度可避免来自行政等方面的干涉,在更大程度上防止不公因素。 其次,可有效消除鉴定专家的顾虑。医疗事故鉴定专家都是知名专家,他们参加鉴定是尽社会责任。保护好他们,特别是调动好他们的积极性,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目前,鉴定专家承受着较大的压力,有来自医方的,也有来自患方的。与就地鉴定相比,异地鉴定的专家比较超脱,减少了许多要考虑的利害关系。 第三,可有效促进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在就地鉴定的制度中,由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和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都处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即使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任何干预案件的行为,也容易被外界误认为有碍公正。而异地鉴定将案件跨地区交出去鉴定,上述误解的条件不再存在了,卫生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会感觉轻松。 合理安排好异地鉴定制度 第一,将异地鉴定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鉴定制度。在实行异地鉴定制度的同时,应继续保留医疗事故就地鉴定的制度。异地鉴定制度中的“异地”,可以是同省内的异地,也可以是跨省的异地。在实践中,医患双方采用何种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选择省内的异地鉴定,还是跨省的异地鉴定,可由他们自己协商确定。在医患双方协商不成时,应当优先采用患方的选择。 第二,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应当有组织地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鉴定专家的产生、鉴定的过程、鉴定后的审核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要求是对医学会提出的,有的是针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这些规定要求都适用于医疗事故异地鉴定。所以,不同地区之间开展医疗事故异地鉴定的合作,有关的医学会、卫生行政部门等,应事先形成共识,就具体操作问题达成协议或者默契。 第三,异地鉴定不宜搞成固定对应管辖模式。建立医疗事故异地鉴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医疗事故鉴定的性和公正性,应避免形成医学会之间固定对应管辖,也就是不能搞成甲乙两地固定互换进行鉴定的形式,防止影响医疗事故异地鉴定作用的发挥。 第四,异地鉴定应当采取就近的原则。医疗事故异地鉴定与就地鉴定相比,将会增加医患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尤其是患方的负担。所以,在提高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信任度时,也要注重患方的经济承受能力,采取就近异地鉴定的原则,既可达到鉴定的公正,也可方便当事人,减轻患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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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鉴定的程序
申请鉴定事由;一本市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市、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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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处理程序: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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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鉴定要多久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申请医疗鉴定要多久,医疗鉴定的流程以及医疗鉴定所需材料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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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司法医疗过错鉴定有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有如下几点:  
1、鉴定的机构不同。事故鉴定是各地医学会承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上海就有一家比较权威的机构。  
2、医疗事故鉴定有两级,地级市医学会鉴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医学会申请第二次鉴定,但司法鉴定则无这样的层级区别。如当事人不服,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  
3、公信力有差异:医学会由于是在挂靠在当地卫生局的学术组织,可以说是卫生局的婢女,自然要偏向其属下的医院。公信力当然要差一些。司法鉴定的机构则和医院没有那么的瓜葛,偏心的情况可能会少一些。  
4、性质上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基本上是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则是的专业机构所做鉴定,如果其鉴定行为违法并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医学会基本上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其利弊,如果患者是死亡或伤残的损害结果,医疗事故按照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确定赔偿标准的话,受害人所得的赔偿大大少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差别太大了。至于上海市是否还有其他的规定,我不清楚。应该不会有很大的差别。
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司法医疗过错鉴定有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有如下几点:  
1、鉴定的机构不同。事故鉴定是各地医学会承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上海就有一家比较权威的机构。  
2、医疗事故鉴定有两级,地级市医学会鉴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医学会申请第二次鉴定,但司法鉴定则无这样的层级区别。如当事人不服,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  
3、公信力有差异:医学会由于是在挂靠在当地卫生局的学术组织,可以说是卫生局的婢女,自然要偏向其属下的医院。公信力当然要差一些。司法鉴定的机构则和医院没有那么的瓜葛,偏心的情况可能会少一些。  
4、性质上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基本上是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则是的专业机构所做鉴定,如果其鉴定行为违法并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医学会基本上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其利弊,如果患者是死亡或伤残的损害结果,医疗事故按照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确定赔偿标准的话,受害人所得的赔偿大大少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差别太大了。至于上海市是否还有其他的规定,我不清楚。应该不会有很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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