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是否能鉴定医疗事故?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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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医临床是不鉴定医疗事故的。在我国的医疗事故的程序处理中,我国的医疗纠纷涉及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是否要追究当事人和医疗机构的有关责任,给医疗纠纷的受害者以法律救济,还须依赖于对医疗纠纷的定性和其他具体情节。
法医临床是否能鉴定医疗事故?

法医鉴定不可替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表面看,似乎将否定当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其实不然。因为不是针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是就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作出的重大调整,使司法鉴定能更加有效地服务于司法活动。

所以,非诉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不适用的。首先,医疗纠纷涉及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是否要追究当事人和医疗机构的有关责任,给医疗纠纷的受害者以法律救济,还须依赖于对医疗纠纷的定性和其他具体情节,鉴定无疑对纠纷的定性起关键的作用。医疗纠纷的定性可通过医患双方的共同认定、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定、医学会组织鉴定三种途径。

就目前情况看,前两种认定医疗事故的途径在实践中应用得比较少,医疗纠纷的定性主要是通过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来完成。由于医疗纠纷大多属于民事纠纷且主要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即非诉讼途径解决,而是专门用来调整和规范诉讼中的鉴定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对非诉讼的鉴定活动不具有强制力。也就是说,凡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争议所涉及的医疗事故鉴定,不适用相关规定。

其次,对医疗诉讼中涉及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影响不大。司法鉴定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和其他类鉴定,从事这些鉴定活动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必须在履行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医疗纠纷的定性涉及人身损害的内容,医学会及专家库专家由于未经过登记、名册编制、公告等法定程序而无权组织和进行鉴定。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法律对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那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形式、鉴定人员选任、鉴定程序、鉴定方法以及鉴定内容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医疗事故鉴定仍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就是说,各级医学会仍可如常地接受各方的委托,受理并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上述法规和规章是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它们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定性为鉴定结论是事故处理的依据,再次鉴定结论的效力高于首次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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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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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用哪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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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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