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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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总公司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有当事人先进行提交书面形式的起诉书,当中需要包含当事人和原判决的当事人,同时还需要写明具体要进行撤销的判决书信息。之后法院需要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话会进行立案。
总公司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有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有以下几点:

1.起诉程序。

第三人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应当提交撤销之诉起诉书。撤销之诉起诉书应当包括:

(1)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为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

(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

(4)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证据

(5)申请在法定的提出撤销之诉的申请期间内的声明及证据。第三人应当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复印件

2.审查与受理。

对第三人提出的撤销之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先进行审查。具体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具体说明如下。

审查期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人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因此,审查的期限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再审审查三个月期限的规定。

受理条件。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之诉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对于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不中止执行。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的,是否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问题,在申请审查阶段,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3.审理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按照何种程序审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有过讨论,但没有规定。在上诉型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按照上诉程序审查。

总公司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有当事人先进行起诉,提交起诉状,之后由法院进行审查。一般法院在审查期限认为符合条件的话,那么就会进行受理。之后会进行开庭审理,根据相关司法程序进行,最后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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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概念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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