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处罚审查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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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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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行政处罚的审查标准是:是否存在错罚、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处罚的原则、被处罚者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合法的处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并且根据行政案件的大小来确定处罚金额。
法院行政处罚审查标准是什么?

(一)、审查是否错罚。

错罚相当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一旦实施,就成为一种客观事实,其行为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都有一定的量的表现。行为人所犯错误与其受到的惩罚相适应,是法律责任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的违法行为相对应的必然要求,也只有这样,行政处罚才能够起到对违法行为人应有的惩罚和教育作用。通常,违反错罚相当标准的行政处罚主要表现为“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与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极不相称。”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中。

(二)、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对每一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性质、情节相同的,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行政处罚主要的表现形式为“同责不同罚”。所谓“同责不同罚”,是指两个违法行为人实施了同样的违法行为,具有同样的行为、情节和后果,且没有主次之分,而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却对其中的某个人实施明显过重的处罚,而给另一人的处罚又明显过轻。

(三)、被处罚者的实际承受能力。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到被处罚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在保障被处罚人生活所需的前提下进行处罚。如果给予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超过了其实际承受能力,并导致被处罚人无法生活,法院有权对处罚进行驳回。

法院在对行政处罚审查时,需要遵循公平公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原则,行政处罚应具备证据确凿原则,处罚标准不能显失公正,法院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中,如果判定行政处罚不符合标准,可以进行驳回处理,并通知行政处罚机构更改原错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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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明确。主体明确是行政处罚的首要问题,必须把好主体关口。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二是法规授权的组织。县(区)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机关,市植物检疫站、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按照法规授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申辩、复议、诉讼、的主体要明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对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服,有向作出处罚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提起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改变行政处罚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被告,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依法行使处罚权。执法主体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必须注意两点:要有处罚权限,法无授权不得执行,法有授权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应依法归口负责。不能逾越法定权限,包括执法手段、处罚程度和处罚时间均不能越权;例如《种子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其他政府部门对种子实施行政处罚就超越了执法权限。
  
二、事实清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必须把握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1、必须符合合法有效的农业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法定事实。一是指证一个违法事实时,证据必须同时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使每一个证据都是定案的证据,使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为此,要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认真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记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二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文书也是证据,所以制作《行政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时间要符合法定要求,内容顺序要合法,《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必须有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字等。
  
2、要符合行政处罚的特殊条件。例如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条第四款“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特定条件是“使用者违反使用规程,造成危害的后果”。另外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的,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情节严重”是特殊条件,此类特殊条件在一定情况下才具备,达不到法定范围的就不能施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对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应在追究的有效时限以内。农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追究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例如农民购买农作物种子以后,在农作物收获时,经验证是种子问题,仍然要依法追究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三、程序合法。1996年10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违反程序就是违法。应着重作好以下六点:
  
1、要符合法定的程序种类。《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把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对各种程序的适用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选择执行处罚程序的种类并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情节以及单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照程序适用条款实施行政处罚。例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处罚超过对公民处以50元或对法人、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超过1000元就要使用一般程序。《肥料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种子法》第十章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七条没有进行简易处罚程序的条件。除警告外执行行政处罚均应采用一般程序。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行使农业行政处罚大部分应使用一般处罚程序。
  
2、要符合行政处罚有关调查、听证的规定。主要包括调查人员两人以上,认真做好书证、物证等取证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进行执法调查、听证,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等。
  
3、要符合法定的步骤。从报批、立案、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决定和送达,步骤不能少,不能颠倒,必须做到规范化。例如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向当事人亮证执法,表明身份(必须在询问笔录中记述清楚,要有当事人的签字);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要明确到法规的条款;进行现场取证,做好行政处罚的准备工作,这是实施简易程序的重要步骤,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执法人员的签名等,这是行政处罚的事实结果;当场执行行政处罚要符合当场收罚款的条件,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的行政罚款收据,这是农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内部要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后,必须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在一般程序中,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只要立案就要严格按照一般处罚程序执行。
  
4、要符合法定方式。调查、谈话、取证、采取措施等方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例如:询问笔录要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勘验检查时要请在场的人见证;对证据的保存要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抽样取证要有当事人在场;对违法事实确凿的违法行为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经审查后,方可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或者依据法定条件组织听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要对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别注意的是在一般处罚程序中,要依法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要使用法定的听证程序,缺少这个环节,行政执法无效。
  
5、要符合法定的形式。不论适用哪一种处罚程序均应有一定的法定形式。要统一使用山东省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并编号、备案,这样文书的格式才能符合法定的要求。
  
6、要符合法定的时间要求。行政处罚程序中对各阶段的时间要求非常严格,必须认真掌握好。例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也就是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的时间与立案的时间超过7日,处罚就违反了处罚程序。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应当在7日内送达被处罚人。这个时间是当事人签字的日期;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超过3日视为放弃这个权力。农业法律法规中,对时间的裁定,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起止日不在法定时间以内。行政处罚程序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程序合法”,这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机关正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四、适法无误。农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合法有效、确实具体和全面充分。主要把握好以下三条:
  
1、法律法规的选择必须合法有效。为了适应国际惯例,国家对部分农业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或新规定,必须执行最新法规,及时禁用被废止的法规条款。
  
2、法律法规的适用必须确切具体、全面充分。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时需要使用多项条款,对个别的违法行为可能还应使用其他法律法规规范的相应条款,包括同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或不同层次的法规规范,可能还要包括法律法规的总则规定和分则规定。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实施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它适用于所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范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凡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均应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使用法规的规范条款,必须防止技术性错误。既在行政执法文书的起草、抄写、打印和校对环节,必须认真审查,尤其是在时间、证据、程序等方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决定要合法,“程序合法,内容也要合法”。例如:《植物检疫条例》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第二项“罚款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法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这个条款列出的“非法经营活动中”和“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技术上要认真加以区分,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实施行政处罚。在处罚的条件和数额上要符合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超过或低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处罚条件和数额也是违法。
  
五、公正合理。农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公正合理”,实施行政处罚的核心是防止处罚显失公正。要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1、掌握好“一事不再罚”和“处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上规定包括了以下含义:一个行政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两个行政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其中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事实再给予处罚;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依法分别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处罚,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另外“从轻处罚”是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选择处罚幅度较底的处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外进行处罚,程序上界乎从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之间。当然要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于有些法定只能从轻处罚的就不能给予减轻处罚,更不能免除处罚,必须体现行政处罚的强制性。
  
2、防止滥用职权,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防止滥用职权的措施之一,是将由几个分别承担农业行政执法单位(组织)的处罚权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减少行政处罚权分散造成的扯皮现象,避免不必要的轮番检查、重复处罚的问题。农业行政执法是在明确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目的、法律授权目的的基础上秉公执法,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行政裁量权,做到“公正、合法、合理”,既要有法律法规的目的效益,又要取得广泛的社会效益,实现依法规范。
我一个朋友因为故意伤害罪,现在要面临处罚。现在在审查期间,想要问一下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审查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证据的属性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与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所列证据基本相同。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真相的客观事实,但并非一切客观事实、证据材料都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只有根据证据的属性,经“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即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明确了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方式,并且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明确了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真实、客观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明确了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方式。
可见,对证据的客观性的探究,一是要摒除办案人员的个人主观臆断,确保其判断符合经验法则及逻辑规律,防止传闻证据中的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成分被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二是厘清案件事实的发展轨迹,从表面的“客观”表象中查找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三是查证证据的真实来源,剔除伪证,排除合理怀疑。
(三)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是一种证明在该案中可以适当证明之事实主张的倾向性。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证据关联性被表述为“关联性证据是指具有下述盖然性的证据,即任何一项对诉讼裁判有影响的事实的存在,若有此证据将比缺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性或更无可能性”,“如果证据与该事实关系极为微小,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价值,那就是无关联性的”。具体又可分为“逻辑相关性”和“法律相关性”,前者是指逻辑上具有证明某个命题的任何趋势,后者指“一项证据的证明力足以支持在考虑该证据时带来的延迟、耗费、损害或者混淆的正当性”,体现的是证明能力和作为证据的证明价值。
二、行政执法办案适用的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处罚案件中常用的证据规则包括“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以及“传闻证据规则”等。我国行政法体系中尚无类似于《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类的法典化的证据法,相应的证据规则散见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各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中,例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最佳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所确立的诉讼证据规则虽然不是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所直接适用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但诉讼是对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的最终评价,所以上述诉讼证据规则同样对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产生作用。同时,其他部门法中的证据规则也具有法理上的参考价值,如刑事诉讼方面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三、证据审查
证据审查是指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一种认识活动。在发现、收集、优选证据过程中,贯穿始终的是证据审查,即——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根据证据规则分析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行政机关审查判断证据后认定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即可直接作为处理案件或者作出某种处分的依据。
(一)证据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是其基本属性,审查判断个别证据的活动即以确定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作为基本任务。鉴别其真伪,去伪存真,同时,还应解决案件中的每一个证据是否真实和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以及解决作为定案根据的整个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从其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联系,存在什么样的联系,判断其是否具有可证性及其证明力大小,以明确证据的关联性及其实际证明作用的问题。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才具有可采性,但证据关联性的基础前提是证据的客观性,“当证据的相关性取决于某事实是否存在时,必须提出足以支持认定该事实确实存在的证明”,否则并不具有证据资格,更无证据能力。
证据必须具有证明价值,即有助于证明或者证伪案件事实。但是,任何一个证据都不可能自我证明其真实性,所以必须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的判断审查。对证据证明价值的判断需要立足于知识、常识和经验,同时需要符合逻辑法则。
(二)证据审查应坚持的原则及审查的主要内容
证据审查原则以肯定的方式要求执法者认定事实以有证据存在为前提,禁止以非理性的方法判断事实,既不得以证据以外的其他客观现象认定事实,也不得仅凭个人的主观推测和印象来认定事实。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审查证据的基本方法
1.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就是对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判断。
2.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对多个证据进行比对审查,不仅要找出他们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而且要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一是纵向比对审查,即对同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作前后比对,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二是横向比对审查,即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作并列比对,看其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
3.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与鉴别,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能否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
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既要注意鉴别实物证据的真伪,也要注意分析言词证据的真假,既要注意符合自己原先设想或者推断的证据,也要注意与原先设想或者推断不相符合的证据,切忌片面性和倾向性。
4.注意审查案件证据的来源。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虽然尚未要求在现场笔录中记录现场提取证据的情况,但是不代表证据的来源一项可以忽略。在证据提取单等材料上,应注明提取证据的时间、地点等要素,并经当事人或者证据提供人确认,以表明证据的来源和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增强证据的法律效力。
5.推定。推定是指依法进行的关于某实施是否存在的推断,而这种推断又是根据其他基础或者事实来完成的,是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
推定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的规定等。如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许可证,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供而当事人仍然未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可以推定当事人没有取得许可证,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出足以反驳的证据。
推定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一种证明方法或者证据法则,需要有前提事实,又要有推断事实,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又可以按经验法则进行。在执法办案实践中,执法人员在适用推定时,应注意“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未取得某项证据而该证据可能确实存在,且对当事人有利时,应提示当事人提供该证据,并将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过程进行明确的记录形成证据,以免因为进行推论时遗漏重要证据而导致了整个推论的错误。
(四)证据审查的标准
定案证据所应达到的标准,即应能将案件事实证明到“清楚”,且证据自身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即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仅具有合法形式,有合法来源,还应当能够相互印证,互相证明真实性。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是指对认定的事实、对解决争议、排除证据间矛盾的事实均由证据作为依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得认定。比如,当事人的主观情绪等、对执法工作的阻挠等,不能仅凭执法人员的感受去认定,必须要有如对当事人的行为、语言的记录等相应的证据。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比如一名证人称案发时间是一月,另一名证人称案发时间是二月,当事人称案发时间是三月,证据之间就存在矛盾,那么就需要根据证据查明实际情况,比如第一位证人看到的其实是当事人在一月租赁门市、第二位证人看到的实际是当事人在二月装修门市,而当事人实际是在三月才开始违法经营活动。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这也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存在其他可能性的,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比如当事人的认定,是甲某还是乙某应当确定,不能够说“可能”是甲某,也“可能”是乙某等。又比如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是多少就是多少,应当有准确的数据,不能够可能是一万、也可能是二万,计算不清的则应当认定为“无法计算”。“无法计算”这个结论本身也是一个唯一的、没有其他可能性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案件的性质一旦超过了一定的量,达到“质变”的程度,就可能从违法上升到犯罪的程度。对于此类刑法等有明确移送标准的案件,能将违法经营额查清的就尽量查清,不能查清的也应当慎重的考虑是否存在移送可能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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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范围是怎样的
法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范围是,对行政机关做出的罚款或者是吊销执照有不服气的情况下是可以行政复议的;依法进行申请社会保险或者是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政机关并没有依法发放的也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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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查制度的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内容如下: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的种类: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
5.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重大行政许可的种类:
1.拟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2.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四)重大行政强制的种类:
1.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价值较大的;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五)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的种类。
(六)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七)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2.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3.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5.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行政决定是否适当;
7.程序是否合法;
8.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八)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对涉及适用裁量标准的决定,严格依照裁量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3.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4.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6.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7.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8.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9.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九)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十)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十一)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十二)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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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说他前段时间在公司打官司,所以就想跟大家提前打听打听对行政处罚审查的规定是啥?
[律师回复]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二是法规授权的组织。县(区)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农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机关,市植物检疫站、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按照法规授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申辩、复议、诉讼、的主体要明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对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服,有向作出处罚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提起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改变行政处罚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机关、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被告,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依法行使处罚权。执法主体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必须注意两点:要有处罚权限,法无授权不得执行,法有授权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应依法归口负责。不能逾越法定权限,包括执法手段、处罚程度和处罚时间均不能越权;例如《种子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其他政府部门对种子实施行政处罚就超越了执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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