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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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登记双方是否满足了对应的结婚年纪,如果不满足那么就是无效的行政行为;登记双方是否有重婚的情况,如果有的话也属于行政无效行为,还包括禁止近亲结婚的行为也属于行政无效行为。
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以下情形,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1、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形;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并能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享有国家行政管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并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情形;

3、行政行为具有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什么

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严格。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这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这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如果在公告中附以生效时间的,属于附条件生效。有效的告知形式主要有公告、布告、通告、无线广播、 电视播放等。告知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

4、附条件生效,这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因此婚姻登记行为其实也是一种行政行为,有效的婚姻登记才算是有效的行政行为,相反的,无效的婚姻登记肯定就是无效的行政行为了,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避免了婚姻无效的条件的话,那么就不会有对应的婚姻登记行政无效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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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婚姻登记并不属于行政许可。所谓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根本区别在于:行政许可是“授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能否被授予某种资格和权利。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赋予申请人某种资格或权利,而这种资格或权利是申请人在取得行政许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行政确认则是“确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某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客观、真实、合法地存在。行政确认的结果只不过是就这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存在做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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