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审核应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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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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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共同签订书面正式技术合同的时候,需要审核技术合同相关内容要点,主要包括合同的标的是否明确、内容是否清晰准确、避免存在表述不清或者不正确、重大事项约定遗漏不明确等相关信息内容。
技术合同审核应注意哪些问题?

技术合同审核需要注意找准审核要点,不可怎么实现我方合同目的,合同有什么风险和陷阱,合同是否有不利条款需要删除,是否有不利的表述或不正确的表述需要修改,是否有重大事项遗漏了需要添加,语言表述是否正确,措辞是否恰当等。具体如下:

1、审核要点

合同审核具体过程中,最关键的是找准审核要点:

(1)通过网络搜索审核要点;

(2)通过裁判文书的争议焦点寻找审核要点;

(3)通过合同范本对比,来寻找要点。

2、合同审核的快与慢

(1)快的角度。

我方最关心的问题、对方最关心的问题、怎么实现我方合同目的、合同有什么风险和陷阱、有什么大的方面问题、双方卷入本合同诉讼的概率等。

(2)慢的角度。

像起草合同一样去修改,从格式排版到内容措辞,精雕细琢。合同格式,有西式、中式以及混合模式。

3、合同审核的技术

在审核合同中,时刻保证:

(1)有不利条款需要删除

(2)有不利的表述或不正确的表述需要修改

(3)有重大事项遗漏需要添加

4、合同审核的反馈方式

不同客户,对此要求不一样,有些客户直接在原文修订批注就可以,有些客户要求律师出具合同审核意见书,在后者的情形下,律师需要特别注意意见书的行文表述,对重大风险要作出重要提示,否则客户可能追究律师的责任。

另外,与客户反馈时,要注意标注合同版本,注意邮件主文和附件内容的挂钩,否则,如果合同多次修改,又涉及群发,客户方面(特别是大国企)层层转发邮件,容易发生出错,到时候不知道错误在哪个环节,有些情况,会出现法务人员因为他自己的失误,在无法向其主管领导交差时,将责任推给律师。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综上所述,当事人需要对技术合同进行审核的话,审核的要点包括很多,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网络上搜索审核的要点,技术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签订前审核过程中应当重点审核和关注其中责任主体、合同标的的履行状态、技术成果分配、保密要求以及验收形式,以及控制开发过程中的风险,合同中存在表述不清或者明显对己方不利的条款,均应在审核中重点注意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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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技术合同要注意的问题是,合同的内容必须要清晰明确,合同的文字表达要足够准确、规范,技术合同的类别是非常多的,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的类型不同,要注意的事项也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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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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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应当注意问题是什么?
技术合同在签订的时候需要注意的地方有很多,首先就是技术合同必须要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签订,这样可以避免后续产生无谓的纠纷,并且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开发项目失败时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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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律师,不知道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的流程是什么呢,我妹妹最近想要去申请认定,但是走了很多弯路还没有办好
[律师回复]
一、 技术合同种类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合同。
  
(二)技术合同的种类
  技术合同:
  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
  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流程
  
(一)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1、技术合同要享受优惠政策必须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2、登记机构为技术合同登记站。
  
3、技术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必须登记。
  
4、技术合同实行网上登记,其网址:
  
5、具体登记流程如下:
  ⑴ 注册: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用户须先注册。携带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到当地技术 1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
  市场办公室进行注册,登记员给予“用户名ID”和“密码PW”。
  ⑵ 填写:卖方登录系统,选择“合同申请”,打开一张新的登记表,填写完毕并按“提交”,就完成了一份合同的网上申报
  ⑶ 报送:网上申报,申请单位须在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及相关附件送到选定的合同登记站进行认定登记(或通过邮寄报送),合同登记员对照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⑷ 认定登记:登记人员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
  
(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所需材料
  
A、用户注册:机构证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B、合同三份,其中原件至少一份,且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如果符合国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或成本抵扣。具体办法如下:
  
(一)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9]273号)
  与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从事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中介服务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可视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收入对待,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开发费抵扣: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技术开发费抵扣明细: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成本抵扣:
  
1、设备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2、奖酬金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资金,奖励该项成果的完成人
  
(六)增值税:
  
1、嵌入式软件(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财税[2005]165号)
  
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5]165号)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
  [2005]165号)
  
4、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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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我们公司在处理一件涉及到技术合同的事情,请问一下大家技术合同审核是怎样的啊
[律师回复] 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重点
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指从合同法及其他行政法的角度审查合同,并本着谨慎原则,从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出发,找出合同与相关法律的不符之处并加以修改。它既要解决交易主体、标的物的合法性问题,也要解决合同中约定义务的合法性等问题。根据各项内容的性质及控制所要达到的目标,相关重点可以具体细分如下:
⑴合同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注意的问题,这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一审查要点对于律师执业信誉的影响也最大,因为它是律师应当知道的起码内容。
如果签约主体是法人,这一方面的审查要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是否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包括是否经过年检;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合同相适应;
④对于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特别行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
⑤法律是否对标的物有经营上的限制、是否可以合法流通等。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签约主体并非法人,或者合同主体在合法性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在某种场合下必须对主体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并设法找出解决之道。
⑵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这里所说的合法性,是指合同约定的交易内容及交易程序应尽可能与法律的规定相符,涉及合同名称、约定的条款、术语等方面,目的在于避免合同内容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包括以下内容:
①合同名称是否与合同的性质相符,是否会引起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②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定强制性义务相冲突;
③合同所用术语的涵义是否与相关法条、司法解释、技术规范等完全相符;
④引用的法规或技术规范是否仍旧有效、是否有效的最新版本等。
许多情况下,合同的合法性问题与合同主体合格性问题实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主体不合格往往导致交易的不合法。而其他问题多与工作不够严谨有关。
⑶合同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合同条款的实用性,不仅是指具备交易所必须的基本条款,还包括结合合同标的、合同性质、合同目的、对方特点、合同背景等因素制订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合同基本条款的细化和延伸,是通过合理的前瞻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并事先加以约定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审查有无针对交易特有风险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②审查有无根据违约特点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③审查有无根据标的特性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④审查有无根据交易对象的特点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⑤审查有无提高争议管辖地点实用性的条款等。
⑷权利义务明确性的审查
权利义务不明确是合同的大敌,它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及交易目的的实现,因为签订合同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为确保权利义务的明确,需要审查以下要点:
①条款间的配合是否良好,即是否有冲突及衔接不良;
②表述的内涵外延是否得当,以及是否有没有实际法律意义的条款;
③推理中的假设是否已经穷尽所有可能、没有遗漏;
④权利义务、违约是否有可识别性,即可以通过简单判断得出结论;
⑤附件能否将正文中的权利义务补充明确等。
对这些要点的审查,其实是置身于条款之外审查条款间的配合性,以便权利义务的表述、违约的范畴、违约制裁、归责方式等条款内容明确且配合得当。
⑸交易需求满足性的审查
合同条款不仅要满足交易本身的需要,还要在更为宏观的高度上为委托人进行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服务。不仅要便于顺利地得到想要得到的产品或服务,或者通过交易顺利得到货款或报酬,还要便于达到企业的宏观交易目的,从更高层面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①从合同标的物的技术细节层面判断交易能否达到交易目的;
②从合同条款看交易能否达到交易目的等。
对于狭义的合同审查而言,这一方面的审查无需进行,因为狭义的审查只是发现既有合同中的问题并加以评述。但对于广义的审查而言,特别是对于高端客户或提供的是高层面的服务,则必须考虑这些问题。
你好律师,我妹妹最近想要去申请认定技术合同,但是走了很多弯路还没有办好,所以问一下湖北省技术合同登记网审核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 技术合同种类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合同。
  
(二)技术合同的种类
  技术合同:
  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
  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流程
  
(一)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1、技术合同要享受优惠政策必须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2、登记机构为技术合同登记站。
  
3、技术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必须登记。
  
4、技术合同实行网上登记,其网址:
  
5、具体登记流程如下:
  ⑴ 注册: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用户须先注册。携带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到当地技术 1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
  市场办公室进行注册,登记员给予“用户名ID”和“密码PW”。
  ⑵ 填写:卖方登录系统,选择“合同申请”,打开一张新的登记表,填写完毕并按“提交”,就完成了一份合同的网上申报
  ⑶ 报送:网上申报,申请单位须在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及相关附件送到选定的合同登记站进行认定登记(或通过邮寄报送),合同登记员对照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⑷ 认定登记:登记人员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
  
(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所需材料
  
A、用户注册:机构证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B、合同三份,其中原件至少一份,且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如果符合国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或成本抵扣。具体办法如下:
  
(一)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9]273号)
  与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从事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中介服务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可视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收入对待,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开发费抵扣: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技术开发费抵扣明细: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成本抵扣:
  
1、设备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2、奖酬金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卖方应当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资金,奖励该项成果的完成人
  
(六)增值税:
  
1、嵌入式软件(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财税[2005]165号)
  
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5]165号)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财税
  [2005]165号)
  
4、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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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技术合同是注意哪些问题?
在签订技术合同是注意的问题包括: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分类登记;技术合同的核定技术性收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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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专利技术入股合同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第一,在实践中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用专利权入股的、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我认为此三项出资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用后两种方式入股的,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的,比如将出资转让的问题等。
所以首先应该明确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当然,为了减少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首推以专利权入股。
第二,注意以专利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
第三,注意专利入股的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并且在我国法律对能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是有规定的,无论是国有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还是个人进行专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第四,在使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必须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对于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不可否认由于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可能有的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加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所以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还有一个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至少不会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
我在大学的事后申请了一项专利 现在想要技术入股一家公司 想问一下专利技术转让入股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律师回复] 1.以专利技术入股有两个重要前提,即其
一,此专利已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且仍处于专利有效期内;其
二,以专利技术入股的人必须是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2、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以专利所有权入股、以专利实施许可权入股,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以上三种出资形式都是合法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以后两种方式出资入股的,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比如对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的评估作价在实践中不好确定以及出资义务的完成不容易确定等问题,所以,实践中很少采用以后两种方式入股的。在签订出资协议时,最好明确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为了减少纠纷,首当推以专利所有权入股。
3、在以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应当考虑到明确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
4、以专利所有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专利所有权的评估作价虽无统一的标准,但在实践中可根据技术含量、寿命周期以及周期处于寿命的阶段由专业的评估人士来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出资的义务。
5、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由于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工作疏忽等原因,给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另外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因此在签订协议前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入股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6.专利入股出资比例提高。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比例为35%。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会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但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以专利技术出资的一方在签订出资协议时,应明确公司成立以后,自己的在治理公司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并明确获取公司利润的方式。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如果以专利技术入股的一方不谨慎考虑此条款内容,可能会导致自己丧失股东的地位。
7、以专利技术入股,不用缴纳营业税。我国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无形资产入股,参与接收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时,应按营业税的税目征税。
8、以专利技术入股还必须考虑到如何撤资或转让股权的问题。以技术入股,出资额是经过专业人士评估出来的确定价格,日后以技术入股一方如想转让股权或撤资,如何确定该股权转让的价格将会是很重要的问题。建议在制作公司章程时,就明确约定撤股或股权转让时,如何计算股权转让的价格,避免日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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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技术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为法定义务、要注意开发项目的评判标准、应当按照合同来履行义务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技术合同内容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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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哥哥最近要准备跟别人签订转让技术合同,所以我想知道,技术转让合同非专利技术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属于技术转让,具体应该是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需要签订相应的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合同,并在合同内约定相关技术转让和实施的细节。
  目前,社会上一些单位研究开发出一项技术成果后,往往宣布对该项技术成果拥有“所有权”。这种说法并不确切。一般,我们只有对于专利技术,专利权所有人才有所有权。而非专利技术,一般不称所有权,只涉及使用权和转让权的问题。
  “所有权”指的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所有权是排他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一项技术成果,只有经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以后,专利权人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享有与所有权相类似的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排他权。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则不同,第
一,它只存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具体说,一是在单位与职工之间,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二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归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不得使用、转让;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双方共有的,各方均可使用,但任何一方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当征得另一方同意,所得利益由双方合理分享。第
二,它没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这就是说,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属只在单位和其职工之间,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影响任何掌握该项技术的第三方使用、转让同一技术。因此,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不是排他权利,而是非独占的权利,因而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属性。
技术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 专利的有效性主要体现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 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 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的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 技术秘密,当然也就不存在转让问题。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 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 履行。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的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 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数据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特征,是 有效的,同时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依据。 3、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 转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合同中可供选择的条款 包括: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因而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 则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的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 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4、转让费用的约定; 转让费用包括转让费和使用费。在专利转让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支付转让费。 转让费根据技术能 够产生的实际价值计算,通常规定一个比例,便于操作。在 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根据使用的范围和生产能力以及是否是独家等因素考虑转 让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 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 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 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 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另外,不同类型的技术转让在签订合同时还有其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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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合同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签订技术咨询合同,要坚持协商平等、互利原则,要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内容要明确规定受托方必须对技术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技术经济效益进行分析论证。技术咨询合同文字表达要准确、严密,语言要简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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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审核主体审核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审查主体要注意什么事项在这个方面,审查者一般要注意如下事项: 1、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和真实。市场经济强调缔约自由,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虽然,从法律上讲,因该种动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可以依照相关救济条款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同样会给组织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所以合同主体的合法真实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前提之一。另外,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λ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当然,自已一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例如不是法人、法人名称不对、印章和名称不一致等),也要进行审查,防止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注意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许可。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建设施工合同要求业主有“报建”的整套资料、物业服务管理合同需要物业管理资质、部分外ó或进出口合同需要的行业特殊代理权资质或经营许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开发资质、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需要药品批号、生产或卫生许可等。对实行资质管理或特殊许可的业务,若签约一方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Υ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一旦纠纷产生,容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另外采用假的资质进行欺诈也是很常见的。审查相关资质和许可要求审查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3、注意对资信能力、业绩、人员等进行审查。一个组织的资信能力是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一个规模较大、信誉良好、业绩出色的组织同样有可能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影响其具体项目的操作,从而可能造成缔约方的损失,轻则延误履行期限,重则Υ约不能履行。因此,一般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较大额度的采购等合同,一般要求对方出具履约保证金函,这样才能从资信上促进对方积极履约。另外在后期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对方出具质保金保函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但一般只适用于较大工程项目,涉及金额较多。另外,过往业绩和人员素质也是缔约目的实现的保障之一,对业绩和人员的资料审查应该列入合同关键审查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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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汇款清缴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误区一:将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作加计扣除基数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往往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以及近1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少企业认为高新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认定的,可以直接将鉴定报告中对应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作为基数,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其实,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上,高新认定时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的,而确定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两者的适用情况并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办法》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口径要小于按照《指引》要求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谨慎,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会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误区二:老高新技术企业未重新认证就享受优惠 2008年,仍有不少老高新技术企业未能及时学习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最新税收政策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按15%的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也有不少纳税人认为能够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 实际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在未到期的时间段内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因此,老高新技术企业要想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或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必须按高新技术企业的心要求进行重新申请认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不能直接自行享受税收优惠。 误区三: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不少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后,不管什么情况,都不得享受其他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其实,这是对上述两个文件的误读。两个文件规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规定,是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例如,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就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该文件明确,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也应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优惠。 6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也就是说,上述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误区四:各项补贴不区分收入性质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各种名目的补贴往往比较多。例如,各种税收返还、财政奖励、技术创新奖励、专项研发项目补助等。但很多企业汇算清算时往往不区分各项补贴的收入性质,误把应税收入认为是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把不征税收认为是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收入的范畴。根据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是一种税式支出,其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它是国家根据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其支出允许税前列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分为以下四类: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因此,各项补贴收入性质认定是否正确,影响着应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等的计算,最终影响应纳税额的正确与否,值得高新技术企业高度关注。此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补贴,享受加计扣除时也要剔除,这也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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