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一些特殊的合同纠纷的具体管辖是怎样的?
(一)保险、票据、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都是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
以上合同的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如果是要确立合同不成立,那么一般的诉讼都是由被告所在地或者是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中提到的具体合同履行的地点得所在法院来进行管辖的。当然如果是涉及到一些特殊的合同,比如说保险合同或者是运输合同这样的一些纠纷,那么具体还要看这个合同中的标的物它的所在地,然后由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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