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人身自由有何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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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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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身自由是人格权中的一种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然人除了享有人身自由权之外,在人身自由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其他一些和人格有关的权益,也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其他人是不能够以任何借口侵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的。
侵权责任法人身自由有何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人身自由有何规定?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人格权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要的权利等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具体有哪些内容?

1、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2、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

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依据规定,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如果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那肯定是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为人身自由权已经作为人格权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被纳入了法律的规范里面,其他人如果是以各种借口和理由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或者是建立在人身自由权基础上的其他人格权益,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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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自由权有哪些表现,侵犯人身自由权有
[律师回复] 相关罪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罪和过失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罪,奸淫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罪,因,聚众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民的人身权种类
1.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5.荣誉权。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作战等方面成绩显著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侮辱罪、诽谤罪、诬陷罪的规定处罚。
6.婚姻自主权。《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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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自由权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相关罪
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罪和过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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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罪,因,聚众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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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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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疾病不减轻侵权人责任吗?
自身疾病不减轻侵权人责任,因为这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责任承担的情形。比如说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的规定,如果受到伤害的人员自身存在着过错或者是故意的情况之下,那么都是可以减轻侵权责任,甚至免除侵权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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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1、我国最高检下发通知,关于国家赔偿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标准有所提高,现在的标准是每天284.74元,比去年的标准多25.86元。给出这个赔偿的标准是根据我国赔偿法规定的,对于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赔偿的标准应该根据上一年我国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2、在2017年,我国的城市乡镇的非私营的企业单位的员工平均工资为七万多,平均每天的话是两百八十多,所以今年的日赔偿金额有所提高。
侵犯人身自由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人身自由不得侵犯。这里指的人身自由就是公民的身心不受侵犯,比如非法的拘留搜查等就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人身自由权是在一定范围内才能够使用的,如果公民的行为言论涉及到危害公共或者他人的权益时,构成了违法犯罪的话,那么国家是有权利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对其进行逮捕或者搜查等。
第二个就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应该侵犯。人人生而平等,在社会中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而且平等的个体而存在,不仅国家法律要对公民的尊严予以尊重,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交往也要做到相互尊重人格。
第三个就是公民的住宅不应该受到侵犯,也就是指公民的住宅不能随意的进入,非法的搜查。住宅是公民个人保有隐私的地方,非法进入搜查对公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在对涉案嫌疑人进行搜查时,也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的程序,有相关的搜查证明等。
最后一个就是通信自由,包括网络通信,纸质通信等。公民常用的通信方式是有电话,微信,书信等,这些都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和个人都不应该非法监听查看。
侵犯了人身自由国家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我国最高检下发通知,关于国家赔偿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标准有所提高,现在的标准是每天284.74元,比去年的标准多25.86元。给出这个赔偿的标准是根据我国赔偿法规定的,对于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赔偿的标准应该根据上一年我国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在2017年,我国的城市乡镇的非私营的企业单位的员工平均工资为七万多,平均每天的话是两百八十多,所以今年的日赔偿金额有所提高。
侵犯人身自由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人身自由不得侵犯。这里指的人身自由就是公民的身心不受侵犯,比如非法的拘留搜查等就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人身自由权是在一定范围内才能够使用的,如果公民的行为言论涉及到危害公共或者他人的权益时,构成了违法犯罪的话,那么国家是有权利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对其进行逮捕或者搜查等。
第二个就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应该侵犯。人人生而平等,在社会中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而且平等的个体而存在,不仅国家法律要对公民的尊严予以尊重,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交往也要做到相互尊重人格。
第三个就是公民的住宅不应该受到侵犯,也就是指公民的住宅不能随意的进入,非法的搜查。住宅是公民个人保有隐私的地方,非法进入搜查对公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在对涉案嫌疑人进行搜查时,也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的程序,有相关的搜查证明等。
最后一个就是通信自由,包括网络通信,纸质通信等。公民常用的通信方式是有电话,微信,书信等,这些都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和个人都不应该非法监听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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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疾病能否减轻侵权人责任?
自身疾病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因为这并不是属于可以减轻侵权行为承担的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当中规定,如果北京全省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是过大于过度的情况之下,可以减轻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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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人身自由国家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我国最高检下发通知,关于国家赔偿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标准有所提高,现在的标准是每天284.74元,比去年的标准多25.86元。给出这个赔偿的标准是根据我国赔偿法规定的,对于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赔偿的标准应该根据上一年我国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在2017年,我国的城市乡镇的非私营的企业单位的员工平均工资为七万多,平均每天的话是两百八十多,所以今年的日赔偿金额有所提高。
侵犯人身自由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人身自由不得侵犯。这里指的人身自由就是公民的身心不受侵犯,比如非法的拘留搜查等就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人身自由权是在一定范围内才能够使用的,如果公民的行为言论涉及到危害公共或者他人的权益时,构成了违法犯罪的话,那么国家是有权利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对其进行逮捕或者搜查等。
第二个就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应该侵犯。人人生而平等,在社会中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而且平等的个体而存在,不仅国家法律要对公民的尊严予以尊重,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交往也要做到相互尊重人格。
第三个就是公民的住宅不应该受到侵犯,也就是指公民的住宅不能随意的进入,非法的搜查。住宅是公民个人保有隐私的地方,非法进入搜查对公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在对涉案嫌疑人进行搜查时,也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的程序,有相关的搜查证明等。
最后一个就是通信自由,包括网络通信,纸质通信等。公民常用的通信方式是有电话,微信,书信等,这些都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和个人都不应该非法监听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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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侵犯人身自由权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之间侵犯人身自由权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人身自由权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在旧中国,妇女受“男女有别”、“三从四德”等封建礼教的束缚,只能从事家务,伺候丈夫和公婆,没有参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成为家庭。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第9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1980年《婚姻法》第11条进一步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丨5条又重申了这一规定。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夫妻地位平等,又为夫妻平等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提供了法律保阵。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它适用于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另一方不得对他方行使该项人身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或干涉。夫妻人身自由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生产泛指一切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主要指从事一定的社会职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发展,生产和工作的范畴不断扩大,因此,凡是能够合法取得劳动报酬或者收人的一切社会劳动及无报酬的社会工作都应纳人这里所讲的生产、工作范围中。夫妻双方(尤其是女方〉并不会因结婚而丧失参加社会劳动的权利。
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学习的权利。学习,包括各种形式的学习,如正规的在校学习、扫盲学习、职业培训以及其他形式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女性受教育程度低于男性。因此,强调保护已婚妇女的学习权利显得非常重要。
③夫妻双方自由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社会活动,包括参政议政、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夫妻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处理好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与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的关系,建立文明、和睦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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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自身疾病能否减轻侵权人责任?
受害人自身疾病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主要还是因为这并不是属于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毕竟这样的一种情况,对方仍然是存在侵权行为,所以还是需要受到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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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人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被侵权人承担,但如果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涉案侵权案件,则侵权人应承担非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应当就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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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以侵权为由起诉医院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以侵权为由起诉医院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笔者曾办过一案,在市、省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结果都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仍以侵权之诉,通过司法鉴定取得结论打赢官司,得到高额赔偿。
那么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究竟是怎样的?为什么它有时被作为判案依据,有时却又被放置一边不予采信呢?
这是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为规范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所立行政法规所要求的实质要件。但它并不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而言只是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副院长李国光在《突破民事审判新难点》讲话中说:“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而医疗侵权从性质上而言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具体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一般侵权行为。
医疗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均大于医疗事故,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所以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否认有构成医疗差错或一般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患者的权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还包括财产权、知情权、隐私权等一系列权益,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规范了构成医疗事故的这一类情况,对其他两类侵权并未涉及。所以只要是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在具备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时,便可能构成医疗侵权。
最高人民副院长在2003年3月26日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人民在审理因医务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医疗侵权和医疗事故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只要构成民事侵权的要件,医疗单位就需承担赔偿责任,就可以按照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计算方法取得高额赔偿。
而目前,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认为:医疗行为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医疗部门行为中存在重大过失,确实构成了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赔偿。这个观点在卫生界有相当的代表性,也广泛存在于一些基层法官的思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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