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删除了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为“一年期间”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该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均涉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并以离婚之日作为期间起算点。
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因此,应当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范。
由于婚姻家庭编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根据体系解释原则,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以无过错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当然,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离婚为前提,所以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知道对方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情形:“(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也不能以此计算诉讼时效,为尽量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尊重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选择,同时最大限度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以离婚之日作为起算点较为合适。
但实践中也存在比如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则不以离婚之日,而以无过错方知道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能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该权利的行使原则上也应受20年最长时效的限制,当然,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法院也可以决定予以延长。
李晓娟律师总结:
《民法典》生效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以无过错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就知道对方存在过错,从离婚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如果离婚后才知道过错的存在,以知道过错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以最长时效是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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