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受托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务或者指示中有过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下的赔偿属于违约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即:损害是由谁的过错造成的,谁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有以下几种:
(2)排除妨碍,指排除侵权行为对权利正常行使所造成的妨碍。
(3)消除危险,指采取一定措施消除侵权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可能带来的危险。
(4)返还财产,指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
(5)恢复原状,指将财产的状况恢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前的状况。
(6)赔偿损失,指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者实物赔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指消除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侵权责任的举证原则有什么?
在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中国民事实体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意味着事实主张者丝毫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要求原告必须举出作为一个诉讼能够成立的必要证据,否则被告的举证证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原告权利受损的事实及受损程度的证据;原告权利受损原因方面的证据;有关致害源的证据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为导致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则重又转换到原告,原告同样负有举证义务。
履行委托合同时侵犯民事权益,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中的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类原则是处理民事纠纷时所应用的主要原则,诉讼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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