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棚改、老旧小区改造,居委会究竟能有啥权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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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1、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2、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3、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拆违棚改、老旧小区改造,居委会究竟能有啥权力?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与村民委员会是对应的。

其不属于一级政府,不享有所谓的行政权力,更没有强迫命令社区居民接受其决定的权力。

众所周知,农村的村委会一般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分的,故其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权利不是一般的多。

而与之一字之差的居委会则只有自己的财产——那几间社区服务站的房屋及其设施可管,其在辖区内的影响力可谓十分有限。

【居委会的法定职权十分有限】

那么,印象中的居委会大爷大妈们(实际上早都是年轻的大学毕业生了)究竟都能管些什么事儿呢?

2018年12月刚刚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此外,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综上我们不难发现,居民委员会可谓既无人力也无财力,要办什么事儿,人和物都需要群众的支持,否则它的确办不了什么实事。

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据此,对于一些并未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进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小区来说,居委会的地位就很尴尬了——问题都堆积到它这里,但它无权替代业主作决定,无权动用公共维修资金,只能是利用上级下拨的有限经费解决其中很小一部分问题。

【“谁负责去找谁”是基本原理】

譬如,一些老旧小区的居民长期反映的社区房屋老化开裂,水、电、气、热、有线电视、网络等管网设施陈旧甚至故障频发,停车位、无障碍设施、电梯等不足或干脆没有,生活垃圾清理不及时等种种疑难杂症,几乎没有一个是单靠社区居委会的力量就能解决的。

简言之,“冤有头债有主”,是谁的事儿我们得去找谁。

一到夏天就总停电那是电网未增容所致,改造线路的费用要么由公房的产权单位出,要么由私房的业主共同出,居委会对此完全无能为力。

实践中,许多居民一有事儿就去找居委会反映,甚至无故对着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骂骂咧咧,这是非常不明智和不礼貌的行为。

实际情况就是,你骂了很多年的事情,始终也没有得到解决。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居委会的确可能参与拆除无证自建房、开墙打洞等违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政策宣讲及协商沟通等工作。

但在这类直接牵涉老百姓房屋所有权的重大事项上,居委会所能起的只是“协助”区县政府或者开展工作而已,其并非事情的“实施主体”,更不是诉讼维权时的合适被告。

实践中,在明律师的确遇到过由居委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等拆违文件,这无疑只有提示、劝诫的作用,而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律师支招:打铁还需自身硬】

了解了这些法律上的道理,广大社区居民究竟该怎样做才能让自己整日糟心的破事儿有人管呢?在明律师建议大家以下3点:

其一,摒弃“等、靠、要”的依赖性,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居民自治。

有的居民始终认为自己居住的是过去国企、单位的房子,相关服务应该单位管。

问题在于如果你已经把房屋买成私产了,这事儿还就真的不归原单位管了。

即使人家负责任管了,费用也应当由居民自己掏。

还有一些居民长期拖欠物业费、垃圾处理费,以物业服务自己不满意为由拒绝缴费,从而导致物业企业开不出工资,服务质量难以得到提升。

这些非正常现象都亟待得到突破和解决,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居民要转变观念,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意识。

解决上述难题的思路是这样的:先有热心肠、负责任的业主站出来,领衔组建业主委员会,或者在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托现有的楼、门长及居民代表制度成立居民自管会。

再由这一组织代表广大社区居民的意愿去聘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菜单式选择充分征询民意,选择大家需要的物业服务项目。

之后,可按照“先试用、后付费”的老旧小区治理新模式让物业服务企业先提供服务。

几个月后看到成果了,大家满意了,再开始自觉自愿去缴费。

这里面的症结就在于,大家都去提意见、骂街,却没人愿意站出来承担责任,那么问题就难以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和改善。

居委会所能做的,只能是修修补补的边角工作,难以触及问题的实质。

其二,对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可坚决进行反映、投诉、举报。

有的地方拆私装地锁,居委会刚决定要拆,就被个别居民拿着菜刀威胁,最后闹了个不了了之。

然而问题在于,私装的地锁同样属于违建,这类工作是街道办事处城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试问,若依法依规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难道有人敢拿着菜刀去找事儿吗?

在“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背景下,权力下放到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居委会只需要管好其该管的事儿。

老百姓若真有疑难问题,大可直接通过12345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点名要求属地事处落实,而没必要整天和居委会过不去。

其三,在社区内部凝聚共识层面,要多依靠居委会的力量,多坦诚深入去沟通,少无端指责和谩骂。

如前文所述,骂居委会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既然如此,懂得尊重并依靠居委会,才是一个成熟社区居民的明智之举。

试问,人家本身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你整日指着鼻子骂人家,人家凭什么为你服务呢?将心比心,这个道理大家都可以接受。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一拆了之”的“大拆迁”时代终将过去。

在可预见的未来,社区将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如何实现科学、和谐的社区治理,将老旧小区的历史遗留问题尽力消化解决,将是摆在我们所有人面前所必须理性面对的重大课题。

关于居委会的职责、工作大家怎么看,欢迎在本文下方留言评论与我们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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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诚意金究竟是什么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诚意金
其实,意中小区造成如今这种局面,主要就是违规预售,并收取了购房者的所谓诚意金导致的,其实,诚意金这个名词,是20世纪90年代,从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所谓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
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律师指出,作为自创的商业用语,“诚意金”在商品房销售中,由于供求关系紧张,处于卖方市场的开发商普遍强势,由此采取了预售证获得之前便收取费用的方式,用来甄别、圈定客户。这种做法,往往不能保证所有缴纳诚意金的客户都买到房,只是提供一种与买房相关的潜在机会。因此,所谓的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诚意金”并非“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诚意金”,并与排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从法律意义上讲,定金有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时,双方已明确标的物以及价格。
收取诚意金、或者变相的设定账户存款排号,此时客户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射幸合同”,而非固定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费用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机会、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做担保,也不确定价格。
所谓“射幸”,即“侥幸”,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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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诚意金究竟是哪些性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诚意金
其实,意中小区造成如今这种局面,主要就是违规预售,并收取了购房者的所谓诚意金导致的,其实,诚意金这个名词,是20世纪90年代,从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所谓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
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律师指出,作为自创的商业用语,“诚意金”在商品房销售中,由于供求关系紧张,处于卖方市场的开发商普遍强势,由此采取了预售证获得之前便收取费用的方式,用来甄别、圈定客户。这种做法,往往不能保证所有缴纳诚意金的客户都买到房,只是提供一种与买房相关的潜在机会。因此,所谓的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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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契税,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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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在房产交易税里,视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价的
1.5%的契税。反之则按3%。
2、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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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建税,营业税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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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人所得税,在房产交易税里,普通住宅5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5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房屋交易税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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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少缴房产交易税款的行为是偷税。笔者提醒准备购买和出售二手房的人别被眼前的小利蒙住了眼睛,忽视了所谓的避税方法中隐藏的风险,否则可能要付出更多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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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满2年(含2年):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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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非普通住宅未满2年:网签价×
5.6%
2.适用范围:公房
满2年(含2年):免征
未满2年:网签价×
5.6%
适用范围:经济适用房
满5年(含5年):免征
未满5年:限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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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满2年(含2年):免征
非普通住宅满2年:差额×
5.6%
未满2年:网签价×
5.6%
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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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五年且唯一:免征
满五年非唯一:差额×20%
2. 适用范围:公房
满五年且唯一:免征
满五年非唯一:差额×20%(或网签价×1%)
3. 适用范围:经济适用房
满五年且唯一:免征
满五年非唯一:差额×20%(或网签价×1%)
土地出让金
1.适用范围: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免征
2.适用范围:公房
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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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
②:1%×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
当年以优惠价或者标准价购买者需要缴纳步骤
①和
②,成本价购买者需要缴纳
②。
3. 适用范围:二类经济适用房
网签价×3%
综合地价款
4.适用范围:商品房、公房、二类经济适用房
免征
5.适用范围:经济适用房
2008年4月11日之前满五年:10%×网签价
2008年4月11日之后满五年:70%×差额
看了以上内容后还需要考虑一个概念就是“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那么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有什么区别?
普通住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含)以上;
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
单价未超过最高限,或者总价为超过最高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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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改会替代棚改吗?城镇老旧房屋是否还会拆
旧改会不会替代棚改需要根据政府经济发展需要来确定,相对于棚改,“旧改”的投入要小得多,主要拉动的是相关的配套产业,如电梯,机械车位,外墙涂料等等。而完成旧改后的小区,短期内的拆迁也就可能性极小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旧改就会替代棚改或者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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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棚户区改造能强拆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棚户区改造可以吗
不会。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
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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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权究竟应该归属哪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孩子的抚养权究竟应该归属哪个问题解答如下, 孩子的抚养权究竟应该归属谁
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情况:
⒈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⒉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⒊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⒋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⒌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⒍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⒎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情况:
⒈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⒉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⒊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⒋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⒌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⒍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意见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榆林市二里壕棚户区改造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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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老旧房屋还会不会拆?旧改会替代棚改吗?
旧改会不会替代棚改需要根据政府经济发展需要来确定,相对于棚改,“旧改”的投入要小得多,主要拉动的是相关的配套产业,如电梯,机械车位,外墙涂料等等。而完成旧改后的小区,短期内的拆迁也就可能性极小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旧改就会替代棚改或者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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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榆林市二里壕棚户区改造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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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房的买卖规定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议不要轻易购买这类房屋;房产的认定是以权属登记为准的,也就是名字是谁的,谁就是所有权人。
除了一手商品房的购买之外,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在交易过户时,需要具备房产权证,简单的比方:合法的商品,买来之后,才有保障。这类房产,是针对特定人员的。
如果可以办理房产证,那也是办理到第一任房东的名下,中间不管转多少手,也要等第一任的房产证办好之后,才能凭买卖合同过户给最后购买者。
户区改造的房子一般在五年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但是这个并不影响你的正常买卖,只是对于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买卖存在风险。只要有人愿意购买即可,可以约定待办理过户条件成就时协助办理以及违约责任即可。
购买棚改房应谨慎
案情介绍
9月原告董某某在58 同城看到马某出卖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吉祥小区12号楼2单元6层2号的卖方信息,之后原告通过马某了解到该房的产权人系马某的母亲高某某,并得知该房系棚改动迁房。同年9月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约定,卖方高某某、马某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吉祥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4
9.14平方米,以人民币210,000.00元出售给董某某。原告先交首付110,000.00元的现金,之后原告用高某某的房照在工商银行办理的抵押贷款100,000.00元,并将该款打至马某的银行卡上。贷款后原告按月向银行偿还贷款及利息,并于将该笔贷款偿还完毕。10月原告入住该房居住至今。该房取得产权证的时间为2009年6月5日。现原告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因此诉至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告退还购房款210,000.00元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40,4
10.00元。
案件焦点
原告明知该房产无法更名过户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强制性的效力规定,因此,该买卖协议有效。原告在签订该协议时明知该房为棚改房,就应知棚改房的相关政策,现不能更名过户不属协议应予解除的法定情形,故该协议应继续履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
6.00元,由原告承担。
法官后语
案件审理时齐齐哈尔市关于棚改房有相应的政策五年内不允许更名过户,但由于棚改房价格较低因此很多群众在明知此政策的情况下,双方私下进行房屋买卖的交易,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虽不符合政策规定,但双方自愿合法有效,故应继续履行。因此,该案警示群众在购买此类房屋时应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应了解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后果。否则,不利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只要有人愿意购买即可,可以约定待办理过户条件成就时协助办理以及违约责任即可。
农村旧房改造有什么政策,实施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的意义?
[律师回复] 危旧房改造是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品质的大事。主城区是重庆综合实力、文明程度、管理水平的集中展示窗口:实施危旧房改造是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的重大举措;实施危旧房改造是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品质的重要抓手;实施危旧房改造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现实需要;实施危旧房改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2、纳入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的实施范围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危旧房改造的对象包括主城区内的危房和旧房两大部分:其中危房是指2007年底前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以上两类房屋均指具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的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及房屋。3、本次危旧房改造的改造范围答:主城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部新区)城区范围内的危旧房片区。4、危旧房改造片区及其改造量的确定原则答:按照“一个主体、三个捎带”(“主体”是指主城区内2007年底前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的危房和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旧房;“捎带”是指违章建筑、内环范围的“城中村”和按规划红线需要与“主体”部分一并拆迁的1969年底后建成的房屋)的原则确定危旧房改造片区的总体规模和拆迁红线。严格控制“主体”量与“捎带”量的比例,捎带房屋的数量严格控制在各区拆除危旧房屋数量的5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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