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的一些婚内财产约定中,有些条款,经常出现,要么是客户自己写的发给我,要么是找律师写的,也并不是所有律师写的婚内财产约定条款都是有效的,因为有些律师不是专业做婚姻案件的,对于财产协议的坑,也难以避开。
这些条款,写得很漂亮,看起来呢,意思表达得很明确,也没有任何歧义。但是很可惜的是,它们大概率在法庭上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今天李晓娟律师就给大家讲一下,这些条款为什么可能是无效的,以及夫妻财产约定还有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点。
婚内财产约定,不要限制离婚自由
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还包括离婚自由。不可以以任何条件来约束离婚,否则条款无效。
比如, “在什么情况下一方不能离婚”,或者“如果一方提出离婚,要如何如何”,这些条款是绝对无效的。
婚内财产约定,不要涉及与离婚有关的内容。
婚内财产约定中尽量不要涉及与离婚、子女抚养等相关的内容,特别是财产约定的部分,千万不要写离婚的话怎么样。
如果财产的分割与是否离婚联系起来,比如你写“如果双方离婚,则房屋归一方所有”,那么这种条款会被法院认定为是离婚协议的条款。
要知道,离婚协议是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生效条件的,如果一方反悔了,你们不能完成协议离婚,那么,如果以这样的条款起诉到法院的话,法院也不会支持。
婚内财产约定,不要添加忠诚条款
法院对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大部分法官不支持忠诚条款,但有些会支持,我不建议我的当事人冒这个险,这是可以避开的。
所以,不要在婚内财产约定中加入诸如:“如有一方出轨,就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这样的内容,这样的内容一般会被法院认定是无效条款,不被认可。
另外,这样写也给自己挖了个坑,就是即便法院认可你们签的忠诚条款,但,怎么证明出轨,到什么程度才算出轨,这个需要你去收集证据证明的。他自己写了个这样的约定,你觉得他即便出轨,会那么轻易让你拿到把柄吗?
有赠与的内容,一定要去做公证
法律规定,一般赠与行为,在实际交付前,可以撤销。但公证过的除外。所以,如果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涉及赠与的,一定要去做公证,尤其是不动产。
债务约定没有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的债务归属,只是夫妻之间的约定。如果在借款时,出借人不知道你们有这样的规定的话,你们这个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比如,小红和小明是夫妻,小红和小明向小一借了一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后小红和小明在协议中约定,这笔钱属于小明的个人债务,由小明偿还。
这种情况下,在借款到期后,小一仍是可以要求小红和小明共同偿还这笔借款。小红和小明之间的约定,并不会影响到小一的权利。
当然,如果最终是小红归还的借款,那么他可以依据协议中的这个约定,向小明追偿。
婚内财产约定,不要处分其他人的财产
第一点,婚内财产约定的财产范围,应该局限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可以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能涉及到其他人的财产。比如不能约定男方母亲名下的房产归女方所有。
婚内财产约定,不要将财产处分给其他人
有时候,夫妻在签署协议的时候,觉得自己的财产给了对方有点不放心,于是就想着变通一下,反正夫妻的财产最后都会给孩子,那么就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给孩子。
这样约定呢,会有一个问题,父母约定将自己的财产给孩子,从法律上这还是一个赠与行为,赠与协议没有公证过,也没有马上过户的话,是可以随时撤销的。所以,如果想将夫妻财产约定给孩子,最好签好协议后,能公证的公证,能过户的过户。
根据接到咨询的情况,我发现其实大家对婚内财产约定还是有一定的误解的。
有人说,夫妻之间要有信任,完全不需要签财产协议;也有人总担心离婚时不能保障自己权益,所以把什么都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这些想法都有些极端,在我的当事人中,有很大一部分人都是因为当初太过于相信对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护自己的财产,最后被对方坑得咬牙切齿,但法律就是法律,有些权益自己都不去保护,法律也帮不了您。
对于那些什么都想计算得清清楚楚的,也是大可不必。婚内财产约定不是为了谁占谁的便宜,初衷应该是明确争议财产范围或者重新分配财产。太过的算计,势必会影响双方的感情。能做到适可而止,是最好的选择。
婚姻律师李晓娟,专业离婚律师,只办理婚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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