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程序开庭笔录由谁记录?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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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制医疗程序开庭笔录由书记员记录。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类型的案件,也是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向人民法院来进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作出决定的时候是需要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的。
强制医疗程序开庭笔录由谁记录?

一、强制医疗程序开庭笔录由谁记录?

强制医疗程序开庭笔录由书记员记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决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三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刑事案件开庭要准备什么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特别关注: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涉及到强制医疗类型的案件并不是特别的多,这主要是指刑事案件当中如果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之下,那么公安机关认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的,就是需要提出申请,然后由检察机关来作出审查起诉,最终才能够交由人民法院定决。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然后作出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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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开庭笔录由谁记录?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强制医疗程序开庭笔录由谁记录,刑事案件开庭要准备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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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简易程序要制作开庭笔录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简易程序要制作开庭笔录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简易程序要制作开庭笔录吗
法庭笔录是受诉人民的书记员对开庭审理的全过程所作的书面记录,是重要的诉讼文书。法庭笔录将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过程和活动固定下来,将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固定下来,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也一同固定下来。不管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都需要做笔录。
二、庭审笔录的作用
1、庭审记录是法定的诉讼文书。我国《民诉法》、《刑诉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记入笔录。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长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审阅和确认,证人、当事人也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阅读和确认,这是为了保证庭审笔录的客观、全面和准确性。《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这是庭审笔录的法定“渊源”。特别是《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将庭审笔录的制作者以书记员这一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可见庭审笔录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庭审笔录是由法定公职人员(书记员)制作,从而确立了庭审笔录是一种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法律性质。
2、庭审笔录是现阶段唯一合法的庭审记录形式。庭审笔录所起的重要作用在于庭审笔录客观、真实地记载了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当事人庭审中的自认、辩解等一些庭审各个阶段的重要情况,重要活动被庭审笔录用文字固定下来后,当事人不得随意地撤回和随意更改或否认,让合议庭对于认定证据和确认案件事实有了充分的依据。虽然许多的已在庭审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实时监控等多种形式以取代庭审笔录,但现行诉讼法中只规定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由书记员用笔记入笔录或用电脑录入,其权威性毋庸质疑。而且从现有技术上来讲,庭审笔录所采用的资源是最为合理的,不仅易于辨别和确定,而且易于保存,是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双重要求。同时诉讼的价值不等同于裁判结果,也体现在庭审笔录所描述的过程之中。庭审笔录为裁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却不依附于裁判。判决可能被改判或撤销,庭审笔录却不能主观的重复作出或随意更改。由于庭审笔录所具的固定性、不易于撰改性、易于保存性等特点,所以仍是现阶段唯一用来记载庭审活动的形式。
3、庭审笔录是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庭审是通过法庭调查中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确认案件事实,以达到辨别是非和分清责任的目的。其过程被人的视觉、听觉所感知后,用文字加以描述。由法定人员(书记员)以庭审笔录的形式表现出来,全面、真实地体现了庭审中心或焦点,是审判员断案逻辑思维体现,也是案件事实真实表白,因而成为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三、做好庭审笔录的方法和技巧
一个高素质的书记员不仅能全面、快速地制作出一份优秀的笔录,而且能提升一个审判员的庭审水平。但在短时间内要制作一份合格的笔录甚至是高质量的笔录,仅凭书写速度或打字技能是很难实现的,应灵活运用记录的技巧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大地提高笔录制作的质量和效率。
1、重点法,重点法是指对发言的中心内容和为案情类型所决定的重点内容,应予优先、准确、详细记录的方法。由于说话的速度远远要比人书写、打字的速度快,书记员记录不可能将每句话或每个字都如实记录下来,况且当事人陈述中往往有很多重复的内容或与本案纠纷无关的,所以只需将重点内空提炼出来就可。
2、归纳法和提炼法,归纳法是指在发言人的陈述缺乏条理性,意思表达混乱或者内容分散时,记录人总结、整理、归纳出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予以记录的方法。提炼法是指发言人的陈述内容重复或者与案件无关时,记录人提取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予以记录。
3、分句法、实时法和连贯输入法,分句法分为二句法和三句法。二句法是指记录时,脑中记忆耳上听来的一句话同时整理手下录入的一句话。在记录速度跟得上说话的速度时采用这种方法。三句法是手下输入一句话,脑中记忆一句话,耳上听来一句话。这种方法常与归纳法和提炼法一并使用,在庭审记录中最常用的是这种方法。实时法是指在整个记录过程中,时刻保持耳上听来的一句话是最新的一句,并及时运用其他方法记录下来。实时法用于各种记录,它能避免遗漏内容。连贯输入法是指在记录过程中遇到头脑紧张、记录不及等情况导致手、脑混乱,录入暂停时,记录人要果断放弃已听过的内容,理正思绪,立即运用实时法和分句法继续录入新内容,保证不停顿过久,使记录能连贯进行。对于遗漏的内容,待记录完毕后补齐。
4、综合法。在庭审记录中普遍采用的方法是使用一问一答式,但这一方法反而增加了记录内容,所以用综合法进行答问总结,将节约很多时间。综合法就是将审判员的问话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提取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予以记录的方法;
5、分段法,针对大多数当事人因在表述案件事实方面不可能用流畅的语言进行表达,往往是断断续续和语无伦次的。需要书记员将当事人的意思进行归纳总结和提炼,选择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主要意思记录,有时仍不能将内容连贯起来时可以使用分段法,即将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依不同的意思分成几个段落进行记录。
6、标记法或空格法,是指在记录过程中,如遇到记录不及或者录入有误的情况,为了避免影响新内容的录入,当时不做即时修改而运用简单符号标记错漏或空行,待记录完毕后再作补齐的方法。标记符号多采用空行和空几个字符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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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简易程序庭审笔录我想问一下,法院庭审程序具体是什么样的?哪位律师可以说一下呢
[律师回复]
一、审理前的准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开庭审理
 
1、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 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4、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宣判与送达
  
1、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2、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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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辨认笔录会有记录吗?
对于辨认笔录显然是有记录的,辩认笔录可以作为司法证据来提交到法院进行审查和认定,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还需要根据实际的辩认情况来形成合法的证据,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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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发小涉嫌组织卖淫来着,警察最近把窝点端了,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笔录怎么写,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遵从的是刑事程序,在刑事程序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开庭的程序主要是:
法庭宣布开庭;
进行法庭调查;
进行法庭辩论;
最后陈述;
宣布休庭等待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当事人需要了解下面的法律规定,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更大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法庭调查】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第一百三十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
第一百六十条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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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个问题,民事案件的话,在过去各地有不同的做法。有些允许复印,有些只允许查阅不可以复印,或者两种均不允许。而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由于担心泄露案情,大多数都不允许复印。这些做法,很大程度上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甚至给一些人的不法行为留下“暗箱操作”空间,削弱裁判结果形成的正当性。
为真正贯彻庭审公开,规范法官依法办案,公正裁判,从2018年9月1日起,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形式规定,庭审、质证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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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可以复印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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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个问题,民事案件的话,在过去各地有不同的做法。有些允许复印,有些只允许查阅不可以复印,或者两种均不允许。而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由于担心泄露案情,大多数都不允许复印。这些做法,很大程度上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甚至给一些人的不法行为留下“暗箱操作”空间,削弱裁判结果形成的正当性。
为真正贯彻庭审公开,规范法官依法办案,公正裁判,从2018年9月1日起,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形式规定,庭审、质证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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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每一句都要写吗
庭审笔录不一定需要逐句记录,但必须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庭审过程。笔录需经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字确认,并在庭审后宣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方有权阅读并签名或盖章确认,如有异议可申请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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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的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庭笔录的内容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笔录名称。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
2、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
3、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如有未到庭的,应当记明未到庭的情况。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要求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出庭人员回避的情况。
5、当事人陈述。
6、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的调查,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辨认和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新证据,即法庭调查的全部情况。
7、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的发言。
8、原告提出增加、变更、撤回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的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等;以及审判人员对这些情况的处理。
9、评议和制作裁判的有关情况。
10、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三、制作庭审笔录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本样式供各级人民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使用。
(二)、开庭时,审判长(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次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等,均应记入笔录。
(三)、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应如实记载。如果当庭宣布判决结果的,也应当一并记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给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五)、本笔录经审判长(员)审阅后,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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