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违法性是合理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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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相关内容已经被现行的《民法典》所取代,按照规定:采纳违法性原则是合理的。如果当事人缺少构成犯罪行为的必要要件的,就无法被认定为是构成了犯罪的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违法性是合理的吗?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违法性是合理的吗?

《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相关内容已经被现行的《民法典》所取代,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采纳违法性原则是合理的。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行为所具有的违反刑事法律禁令的特征。犯罪’基本特征之一。行为如果缺乏违法性的特征,则不构成犯罪。因为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是犯罪行为所必不可缺少的形式特征。

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3、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7、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8、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在对一个案件确认是否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需要采取采纳违法性的原则进行判断,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缺少可以构成认定为是犯罪行为的要件,就无法被认定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采纳违法性的原则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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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破坏性采矿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2、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相关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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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日照的采光地区,是否不能侵犯国家
[律师回复] 【案情】陈某于2013年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2楼的商品房,当时看中这套房屋就是楼前是个篮球场没有遮挡阳光充足。而开发商在2015年房屋全部售完之后,在篮球场的空地上盖了一座3层的幼儿园,结果把陈某家的阳光遮挡了。陈某多次找到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找到专业机构测算陈某家的冬至日日照时间大于1小时符合国家标准,认为没有侵犯陈某的采光权,不存在侵权故不需要赔偿。【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经测算陈某家的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标准,开发商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陈某的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标准,但日照时间缩短会降低陈某房屋的市场价值,开发商应当赔偿。【评析】笔者赞同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采光权是物权的一种,它对住宅的价值影响极大,日照缺失甚至缩短都会降低住宅的市场价值。该案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陈某住宅的日照时间缩短,而导致住宅价值降低,这本身就是对陈某物权的侵犯,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经专业鉴定,涉案住宅座落的位置系我国II类气候区,幼儿园盖起来后,陈某的住宅采光时间已由原来的冬至日连续日照时间
1.5小时至
2.5小时,累计日照时间
1.5小时至3小时,下降至冬至日连续日照时间1小时至
1.5小时,累计日照时间1小时至2小时,日照时间因幼儿园的落成而显著减少,据此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对陈某的采光权已构成实质侵害,应该予以赔偿,赔偿的价值应该参照住宅贬值的幅度来确定。(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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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采光权赔偿标准采光权侵
[律师回复] 法律规定:
一、采光权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
三、影响采光的事实认定
1、双方协商认可;
2、双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3、提讼,由人民组织司法鉴定。
四、采光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1、赔偿与补偿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2、赔偿内容和原则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
3、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我倾向下面的计算方式:可以先行确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时采光的赔偿基数(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的小时数、再乘以不动产未来的使用寿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权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得出具体数额。具体公式可以表述成:N元/平米/小时×房屋总受害平方数×每天受害小时数×受害总天数+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额=总赔偿额。当然,赔偿基数的确定以及具体数值的测算应由专业人士来进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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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制度及矿产资源保护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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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就不侵犯采光权
[律师回复] 【案情】陈某于2013年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2楼的商品房,当时看中这套房屋就是楼前是个篮球场没有遮挡阳光充足。而开发商在2015年房屋全部售完之后,在篮球场的空地上盖了一座3层的幼儿园,结果把陈某家的阳光遮挡了。陈某多次找到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找到专业机构测算陈某家的冬至日日照时间大于1小时符合国家标准,认为没有侵犯陈某的采光权,不存在侵权故不需要赔偿。【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经测算陈某家的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标准,开发商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陈某的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标准,但日照时间缩短会降低陈某房屋的市场价值,开发商应当赔偿。【评析】笔者赞同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采光权是物权的一种,它对住宅的价值影响极大,日照缺失甚至缩短都会降低住宅的市场价值。该案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陈某住宅的日照时间缩短,而导致住宅价值降低,这本身就是对陈某物权的侵犯,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经专业鉴定,涉案住宅座落的位置系我国II类气候区,幼儿园盖起来后,陈某的住宅采光时间已由原来的冬至日连续日照时间
1.5小时至
2.5小时,累计日照时间
1.5小时至3小时,下降至冬至日连续日照时间1小时至
1.5小时,累计日照时间1小时至2小时,日照时间因幼儿园的落成而显著减少,据此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对陈某的采光权已构成实质侵害,应该予以赔偿,赔偿的价值应该参照住宅贬值的幅度来确定。(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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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就不侵犯采光权?
[律师回复] 【案情】陈某于2013年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2楼的商品房,当时看中这套房屋就是楼前是个篮球场没有遮挡阳光充足。而开发商在2015年房屋全部售完之后,在篮球场的空地上盖了一座3层的幼儿园,结果把陈某家的阳光遮挡了。陈某多次找到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找到专业机构测算陈某家的冬至日日照时间大于1小时符合国家标准,认为没有侵犯陈某的采光权,不存在侵权故不需要赔偿。【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经测算陈某家的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标准,开发商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陈某的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标准,但日照时间缩短会降低陈某房屋的市场价值,开发商应当赔偿。【评析】笔者赞同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采光权是物权的一种,它对住宅的价值影响极大,日照缺失甚至缩短都会降低住宅的市场价值。该案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陈某住宅的日照时间缩短,而导致住宅价值降低,这本身就是对陈某物权的侵犯,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经专业鉴定,涉案住宅座落的位置系我国II类气候区,幼儿园盖起来后,陈某的住宅采光时间已由原来的冬至日连续日照时间
1.5小时至
2.5小时,累计日照时间
1.5小时至3小时,下降至冬至日连续日照时间1小时至
1.5小时,累计日照时间1小时至2小时,日照时间因幼儿园的落成而显著减少,据此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对陈某的采光权已构成实质侵害,应该予以赔偿,赔偿的价值应该参照住宅贬值的幅度来确定。(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
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就不侵犯采光权???
[律师回复] 【案情】陈某于2013年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2楼的商品房,当时看中这套房屋就是楼前是个篮球场没有遮挡阳光充足。而开发商在2015年房屋全部售完之后,在篮球场的空地上盖了一座3层的幼儿园,结果把陈某家的阳光遮挡了。陈某多次找到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找到专业机构测算陈某家的冬至日日照时间大于1小时符合国家标准,认为没有侵犯陈某的采光权,不存在侵权故不需要赔偿。【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经测算陈某家的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标准,开发商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陈某的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标准,但日照时间缩短会降低陈某房屋的市场价值,开发商应当赔偿。【评析】笔者赞同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采光权是物权的一种,它对住宅的价值影响极大,日照缺失甚至缩短都会降低住宅的市场价值。该案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陈某住宅的日照时间缩短,而导致住宅价值降低,这本身就是对陈某物权的侵犯,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经专业鉴定,涉案住宅座落的位置系我国II类气候区,幼儿园盖起来后,陈某的住宅采光时间已由原来的冬至日连续日照时间
1.5小时至
2.5小时,累计日照时间
1.5小时至3小时,下降至冬至日连续日照时间1小时至
1.5小时,累计日照时间1小时至2小时,日照时间因幼儿园的落成而显著减少,据此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对陈某的采光权已构成实质侵害,应该予以赔偿,赔偿的价值应该参照住宅贬值的幅度来确定。(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
日照时间不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就不侵害采光权
[律师回复] 【案情】陈某于2013年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2楼的商品房,当时看中这套房屋就是楼前是个篮球场没有遮挡阳光充足。而开发商在2015年房屋全部售完之后,在篮球场的空地上盖了一座3层的幼儿园,结果把陈某家的阳光遮挡了。陈某多次找到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找到专业机构测算陈某家的冬至日日照时间大于1小时符合国家标准,认为没有侵犯陈某的采光权,不存在侵权故不需要赔偿。【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经测算陈某家的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标准,开发商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陈某的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标准,但日照时间缩短会降低陈某房屋的市场价值,开发商应当赔偿。【评析】笔者赞同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采光权是物权的一种,它对住宅的价值影响极大,日照缺失甚至缩短都会降低住宅的市场价值。该案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陈某住宅的日照时间缩短,而导致住宅价值降低,这本身就是对陈某物权的侵犯,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经专业鉴定,涉案住宅座落的位置系我国II类气候区,幼儿园盖起来后,陈某的住宅采光时间已由原来的冬至日连续日照时间
1.5小时至
2.5小时,累计日照时间
1.5小时至3小时,下降至冬至日连续日照时间1小时至
1.5小时,累计日照时间1小时至2小时,日照时间因幼儿园的落成而显著减少,据此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对陈某的采光权已构成实质侵害,应该予以赔偿,赔偿的价值应该参照住宅贬值的幅度来确定。(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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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我国刑法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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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叫破坏性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破坏性采矿罪
(一)破坏性采矿罪的概念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二)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是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蕴藏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等。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使用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致使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种故意具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结果而仍然实施,最终导致该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破坏性采矿罪如何量刑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值得一提的是,成立破坏性采矿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没有违反矿产资源法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没有违反该法规,即使实施了破坏性采矿行为,也不是犯罪;
其次,成立本罪必须“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否则同样不犯罪;再次,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可能触犯破坏性采矿罪;
最后,本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对此刑法没有加以限制。
什么是破坏性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破坏性采矿罪
(一)破坏性采矿罪的概念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二)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是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蕴藏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等。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使用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致使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种故意具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结果而仍然实施,最终导致该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破坏性采矿罪如何量刑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值得一提的是,成立破坏性采矿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没有违反矿产资源法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没有违反该法规,即使实施了破坏性采矿行为,也不是犯罪;
其次,成立本罪必须“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否则同样不犯罪;再次,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可能触犯破坏性采矿罪;
最后,本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对此刑法没有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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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我国刑法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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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采光权是否侵权采光权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法律规定:
一、采光权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
三、影响采光的事实认定
1、双方协商认可;
2、双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3、提讼,由人民组织司法鉴定。
四、采光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1、赔偿与补偿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2、赔偿内容和原则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
3、赔偿数额的计算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我倾向下面的计算方式:可以先行确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时采光的赔偿基数(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的小时数、再乘以不动产未来的使用寿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权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得出具体数额。具体公式可以表述成:N元/平米/小时×房屋总受害平方数×每天受害小时数×受害总天数+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额=总赔偿额。当然,赔偿基数的确定以及具体数值的测算应由专业人士来进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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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法律上有没有性侵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的对象首先一定要是女性,再者主体必须是男性(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对罪的理解还是没有涉及到 女性同性的,女性只能在共同犯罪中成为罪的主体)。还有就是必须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而性侵犯包含的就比较广了,只要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只要是进行与性相关的活动就可以。在刑法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就是典型的性侵犯。在实务中的男子猥亵其他男性的,也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这都是性侵犯的范畴。所以性侵犯与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定是性侵犯,但性侵犯包含的却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破坏性采矿罪如何量刑,破坏性采矿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破坏性采矿罪
(一)破坏性采矿罪的概念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二)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是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蕴藏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等。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使用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致使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种故意具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结果而仍然实施,最终导致该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破坏性采矿罪如何量刑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值得一提的是,成立破坏性采矿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没有违反矿产资源法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没有违反该法规,即使实施了破坏性采矿行为,也不是犯罪;
其次,成立本罪必须“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否则同样不犯罪;再次,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可能触犯破坏性采矿罪;
最后,本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对此刑法没有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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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我国刑法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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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破坏性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破坏性采矿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种故意具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结果而仍然实施,最终导致该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破坏性采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破坏性行为的认定认定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时,重在认定破坏性采矿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2)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性的开采方法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使用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致使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3)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二)破坏性采矿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1、客体要件不同。破坏性采矿罪主要侵犯的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不同。破坏性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采矿行为,从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但这种行为并没有改变矿产资源的性质,只是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巨大浪费现象,降低或减少其利用率和回收率,从而造成对整体矿产资源的破坏,但矿产资源本身仍具有其原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毁坏行为,即毁灭、损坏,其结果是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或价值部分或全部丧失。
3、主体要件不同。破坏性采矿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构成破坏性采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各项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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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法治化?侵权的重要性有哪些
[律师回复] t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什么是侵权行为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的法律。侵权,主要是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一般来说,这些侵权行为责任都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责任。如果有合同,大多就按合同来处理;没有合同,就都按侵权来处理。所以也有人把这些责任称为“合同外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宽广,跟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比如经常发生的医疗损害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都是这部法律要规范的问题。另外,新形式的侵害行为、大规模的侵权现象不时发生,影响面也大大扩张,例如网络侵权、非法披露他人隐私、环境污染等,也都为侵权责任法所规制。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如下:  
首先,侵权责任法集中地表现了法治的价值。法治的实质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就在于保障私权,所以它是法治社会中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  
其次,侵权责任法的丰富和完善,是适应社会新发展的必然要求。可以认为,在相当程度上,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走向体现了一个国家立法政策的价值取向和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决定着民法乃至整个法律文明的未来。许多学者认为,21世纪是一个走向权利的世纪,同时也是人们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的世纪。有权利必然有救济,救济走在权利之前,因此,以救济私权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侵权责任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也必将日益明显和重要。  实务操作  《侵权责任法》分别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三种赔偿方式。此外,法律还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作了规定。  比如《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本书未有具体法条名称之事项,专指《侵权责任法》所引用法条之事项。实务操作中的案例引自网络公开发表之判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20条规定财产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并且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22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注意事项  《侵权责任法》的最终通过,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得到最终完善,向最终完整的民法典的目标进一步迈进,标志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得到进一步贯彻实施。民事侵权专门法的最终诞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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