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有望激活,农民的房子值钱了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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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退出宅基地,不适用一刀切的补偿标准,还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来综合评定。因此,对于宅基地更应当秉持“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操作原则,这才能体现农业农村部盘活和激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本意。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有望激活,农民的房子值钱了

农民朋友请注意了,农业农村部又给大家送来一桩福利,您的农村房屋能挣钱了。农业农村部在7月10日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858号建议的答复摘要》,表示将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激活行动。这一次,农业农村部的表态,意味着宅基地有偿退出在经历了2015年开始的试点工作之后,将逐步进入深入扩展、全面铺开的阶段。

农村大量存在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或许有望在未来几年内为农民朋友直接带来更多的收益。当然,一套农村房屋给几万元还是几十万元,也需要结合当地经济情况来合理评估。

农村存在约7000万套闲置农房,如何利用一直是个难题

由于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没有所有权,农民获得审批后可以在上面建房,但无法买卖、转让。这一点就限制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的流通性。虽然也有一些人悄悄买卖农村房屋,但并不能过户,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产生了很多争议纠纷(比如拆迁款的归属,出售人反悔讨要宅基地等)。

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的空置,也有其他原因。

一是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大批青壮年农民进城安居,获取更好的教育、医疗、养老待遇,甚至将家中老人接进城里安度晚年,老家农村房屋自然渐渐空置。

二是一些农民的子女将户口迁入城市后,也就丧失了农村户口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宅基地的使用权无法继承,也无法享有。在家中老人过世后,一旦房屋破损就很难申请到建房审批,无法进行改建扩建和重新修建。那么这样的房屋慢慢也就没法住人了,只能空置下来。

三是,农村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基地的制度,有多个子女的家庭,考虑到孩子结婚成家的需要,往往就会申请分户,新建房屋,这也会造成老房、新房并存的状态。当老房不住了,也就成了闲置宅基地了。

由于农村房屋不像城市房屋那样能够自由入市流通,这也导致了农村房屋的流转相对闭塞和不通畅,最终形成了大量农房闲置。

据有关媒体报道,我国农村目前存在约7000万套闲置农房。一些专家提出,如果这笔资源不利用起来,那么就是很大的浪费。如果能够有效盘活,当然能够提升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给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很好的助力作用。

试点有偿退出宅基地,惠及14万农户,取得初步成效

据农村农业部披露,早在2015年,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就启动了。前期总共有33个试点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要求,在加强宅基地总规模控制,探索退出的闲置宅基地统筹利用等方面开展了试点。

农村农业部7月10日发文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试点地区共腾退出零星、闲置的宅基地约14万户、8.4万亩,办理农房抵押贷款5.8万宗、111亿元。试点政策惠及了不少农民,可谓成绩斐然。

正是得益于前几年的试点,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实际推行中,测试和了解了退出宅基地的困难和争议,不断摸索优化解决方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让农业农村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激活行动,也做好了前期的充分准备,确保有的放矢。

给你10万元,你会自愿退出宅基地吗?

在提倡让农民退出宅基地时,咱们也必须考虑到农民的情感和合法利益诉求。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真实意愿,不应强制腾退。腾退时,应当科学合理评估其房屋价值,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让农民欢欢喜喜退房,高高兴兴拿补偿。这才是利益各方的选择。

有网友曾提问,“给你10万元,你会自愿退出宅基地吗?”这引发了很多网友的讨论和争议。当然,10万元,放到东部农村或许不值一提,毕竟东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高,农村宅基地寸土寸金。如果放到西部农村,10万元就不是一笔小数目了,偏远地区的宅基地价值不大,一些结构简单的农村房屋(比如土瓦房),农民是愿意按这个价格来退出的。

所以,有偿退出宅基地,不适用一刀切的补偿标准,还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来综合评定。

在有偿退出宅基地时,也需要警惕上面的好政策在下面“变了样”。比如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退出是有补偿的,但一些地方却以“无主房屋”为由,“无偿收回”;又或者借“危房”、“空心房”、“村村合并”为由一拆了之,不予补偿或压低补偿。这都是不合理的。毕竟一些地方的农民收入并不太高,如果房子拆了,补偿也给的很少的话,对于他们来说,其实并没有从中获益,反而损失了一块宝贵的宅基地。

因此,对于宅基地更应当秉持“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操作原则,这才能体现农业农村部盘活和激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本意,真真切切惠及千千万万的农民朋友。相信,随着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大力支持和清晰勾勒,农民正在成为幸福的那一部分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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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这里“规定的期限”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的构成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开发建设;二是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闲置土地;三是土地闲置的原因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因此,以下四种情形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三是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30号),“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的总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应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本案中该企业虽已动工建设,但其开发建设的面积900平方米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3000平方米的1/3,已投资额3000万(不包括取得土地的费用)也不足总投资额1.5亿的25%,并且自2006年7月起,该企业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即中止开发建设已连续满一年以上,因此,该土地应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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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注销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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