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拆迁奖励”来袭,越早签字拿的钱越多?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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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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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确定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2、坚持“先补偿,再搬迁”;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于高的过于离谱的拆迁奖励费,提高警惕,冷静分析自己的房屋土地的真实价值。不要因小失大,贸然签字,为了眼前的小利,损失自己本应得到的利益。
高额“拆迁奖励”来袭,越早签字拿的钱越多?

在各地的征地拆迁中基本都存在着拆迁奖励这样的设置,即在短暂的期限内按时签约交钥匙的被拆迁户可以获得不菲的奖励,还可以获得优先选房的机会。这时就有一些被拆迁户动了心,他们想,反正拆迁补偿费已经成定局了,再拖也提高不了多少,这平白就多出来几万块钱了,我还是赶紧签协议去领吧。当他拿到奖励费的时候,且还真能去选房子了,他会觉得自己赚到了。然而,事实真是这样吗?

为了6万拆迁奖励,丢掉了30多万的房屋补偿

刘先生所在小区于2018年12月因棚户区改造纳入征收范围,拆迁方说在一个月内签字搬迁就给予奖励6万元。然而房屋补偿给刘先生算的是8000元一平,其实周边房屋基本在1万左右。但拆迁方不松口,说上面规定的就是这么多,逾期不签字的,不仅没有奖励,还要被强拆。

刘先生和周围的一些邻居一听,慌了,想着既然不能提高,那还不如先同意搬迁,把拆迁奖励领到手,于是纷纷前去签了字。而另一些邻居则抱着观望的态度,并不着急签字。

后面刘先生发现不对劲了,第二批签字的邻居确实没拿到拆迁奖励,但大多提高了补偿,基本都在1万元左右。反倒是自己签字太过积极,吃了大亏。200平的房子,仔细算下来,就是加上拆迁奖励,还是比别人少拿了30多万。

刘先生以补偿过低为由前去找征收方理论,征收方推诿并说刘先生是自愿签字的,谁也没有逼迫。这下轮到刘先生犯愁了……

一、设立拆迁奖励的初衷

原本,拆迁奖励的设立是对配合拆迁的人进行奖赏继而促进接下来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征收人应得的拆迁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由此可见一定的拆迁奖励是合法的,但更需要强调的是,奖励的存在是建立在合理拆迁补偿的基础上的。除去应得的,“额外的增加”才可称之为“奖励”,所以拆迁奖励一般不会太多,然而在近年来的征地拆迁中,愈来愈高的奖励不禁让人咋舌。

二、拆迁奖励的72变

有的地方补偿标准不高,拆迁奖励却高得离奇的情况比比皆是,有些竟然高达百万,更有甚者,搞出所谓的“N+N”奖励:一个单元居民全部签约,每户奖励N万元;一栋楼居民全部签约,每户再奖励N万元。这种等同于“连坐式”的奖励究竟是为了对被拆迁户的积极配合给予肯定,还是为了在被拆迁户之中引起矛盾,以想拿奖励的多数人来胁迫不想拿奖励的少数人签约呢?种种畸形的演变早已背离了设置拆迁奖励的初衷,模糊了拆迁奖励本应有的样子。

三、所以,在征收补偿中,面对变了味的“高额拆迁奖励”,您应当怎么办呢?

1、首先确定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征收补偿款是被征收人应得的合法利益,不论是否拿奖励,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是基础。对于拆迁方提出的高额拆迁奖励,被拆迁人应当合理分析,不能被冲昏头脑,拿着拆迁方提出的空头支票就什么都不管不顾的就签字搬迁,最后反而得不偿失。

2、坚持“先补偿,再搬迁”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因此“先补偿,后搬迁”是基础,即使您想要拿拆迁补偿也应当警惕征收方是否做到了“先补偿,后搬迁”,不要为了拿奖励,而随随便便就交了钥匙,搬出房屋,最后很有可能会拿不到应得的补偿。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对于高的过于离谱的拆迁奖励费,提高警惕,冷静分析自己的房屋土地的真实价值。不要因小失大,贸然签字,为了眼前的小利,损失自己本应得到的利益。

最后,爱土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征收方给的补偿合理到位,那么拆迁奖励不拿白不拿;但是如果补偿比周围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要低,甚至要低不少,这个时候如果为了拿着几万的拆迁奖励,而舍弃了更多的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补偿款,丢了西瓜捡芝麻,岂不是得不偿失!在想奖励之前,您首先得看看协议书上白纸黑字写的总的补偿数额是不是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如果不是,切记不要签字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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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遗产继承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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