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的补偿在支付时被腰斩了一半,当事人:我损失了近百万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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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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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种情况下,需要被征收人进行取证,比如录音、录像等。否则会因为没有证据而使得自己的权益无法等到保障。
口头承诺的补偿在支付时被腰斩了一半,当事人:我损失了近百万



口头承诺的补偿在支付时被腰斩了一半,当事人:我损失了近百万

“征收方原本同意给我688元/平的房屋补偿款,后来实际只支付了我344元/平的补偿款,少了一半。还逼迫我签了协议,并拆除了我的房屋,造成我损失近百万元。我想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拆违法。”被征收人赵先生在起诉状中提出了这一要求。但法院的判决却让他失望了,由于赵先生已签订补偿协议,且领取了补偿款,并且无法提供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以及房屋被强拆的证据,因此驳回其请求。

那么,咱们签了协议还能反悔,要求提高补偿吗?很多当事人心里都有这样的疑问。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以案释法,为大家详细讲解这个问题。

农户房屋建在承包地上,地方拆违拆旧,补偿被腰斩一半

赵先生为了满足家人居住需要,于2006年未经审批,就在自家承包地上建成了三层楼房,其中一层为地下室、二层为一间门面、三层为住房,总面积达到了149平。当时村里也没有阻止,赵先生得以顺利建成。

十多年里,赵先生和家人都正常居住使用这栋房屋。但是在2017年,当地开启拆违拆旧工作,赵先生家房屋被纳入了拆除范围。赵先生询问补偿怎么给,当地回复他有补偿政策,让他不用担心。

同年5月,当地乡政府发布《公告》,对拆违拆旧的安置渠道、奖补办法及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不久,评估公司对赵先生家楼房进行了入户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赵先生家房屋按照每平688元的价格补偿。经过协商,赵先生同意了这个补偿。

但后来征收方又找到赵先生,说其房屋无手续,又是建在耕地上的,按规定是没补偿的,只能象征性提供每平344元的所谓奖补。赵先生不同意,但征收方拒绝提高补偿标准,还劝他“早点签字”。

征收方:今天签字还有补偿,过了今天没补偿,还要拆你的房

当年6月,征收方部分工作人员进入赵先生家,“做其工作”,要求他签署拆除承诺书。所谓拆除承诺书,就是让赵先生同意现在的补偿标准,并自愿搬离,然后同意征收方拆除其居住的房屋。赵先生一听就知道,这个承诺书“根本就是不平等条约”,他拒绝签字。

工作人员似乎早有预料,接着又告诉他:不签字可以,但房屋是违建,今天签字还有补偿,不签字的话,后面就没有补偿,还是一样会强制拆除。赵先生深感压力,迫不得已签订了补偿协议。

房屋遭遇强制拆除,当事人估算:损失近百万

6月底,当地向赵先生支付拆迁补偿款14万余元。7月份,赵先生家房屋被强制拆除。赵先生估算,在补偿标准减半后,自家房屋经济损失高达近百万元。

赵先生为此懊恼不已,这房子是他花了极大心血建起来的,补偿太不合理;又觉得自己是被逼签字的,太憋屈了。他一门心思想要扳回这个局面。于是一纸诉状将当地征收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逼签违法、强拆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房屋是在其签字交付后拆除,不存在强制拆除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赵先生请求确认当地征收方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其依法应提供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客观存在。

而根据查明的事实,赵先生事实上已经签订拆除承诺书,自愿搬离,同意当地征收方拆除其居住的涉案房屋,并已领取了补偿款。因此,其房屋是在交付后拆除的,不存在强制拆除行为。故赵先生提出被告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缺乏事实根据。赵先生诉称该承诺书是征收方逼签的,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因此驳回起诉。

律师点睛:房屋补偿遭腰斩不合情理,但一旦签了字想反悔可就难了

即明拆迁律师相信,很多网友看了这则案例,都会同情赵先生的遭遇,并且对这份判决结果感到遗憾。但是法律就是法律,讲究证据,征迁双方都必须以证据来作为诉讼的基础。

从本案来看,赵先生的房屋是出于居住需要而建房,建房年代较早,当年相关部门也未阻止其建房,在管理上也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属于历史遗留原因导致其房屋没有手续,并非恶意违建。征收方的拆迁程序也存在瑕疵,从而致使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权益遭受了损失。而征收方以逼签的方式迫使赵先生签订协议,这也是不合理的。

但是问题就在于,赵先生未能就这种胁迫的情况,进行取证,比如录音、录像等,这就导致了其举证遇到了麻烦。所谓“一招错满盘输”。

因此,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当您遭遇补偿问题的时候,切记不要轻易签字,同时积极取证,联系专业律师介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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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对于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口头协议的有效条件与一般合同无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具有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希望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志与外部表示一致。法律依据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当事人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规定,凡因欺诈或胁迫订立并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
口头协议虽然有效,但毕竟口说无凭,若双方仅存在口头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一方想要维护自身权益,客观上存在举证困难。
《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口头协议的有效条件与一般合同无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具有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希望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志与外部表示一致。法律依据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当事人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规定,凡因欺诈或胁迫订立并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
口头协议虽然有效,但毕竟口说无凭,若双方仅存在口头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一方想要维护自身权益,客观上存在举证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口头协议的有效条件与一般合同无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具有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希望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志与外部表示一致。法律依据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当事人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规定,凡因欺诈或胁迫订立并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
口头协议虽然有效,但毕竟口说无凭,若双方仅存在口头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一方想要维护自身权益,客观上存在举证困难。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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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口头协议的有效条件与一般合同无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具有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希望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志与外部表示一致。法律依据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当事人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规定,凡因欺诈或胁迫订立并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
口头协议虽然有效,但毕竟口说无凭,若双方仅存在口头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一方想要维护自身权益,客观上存在举证困难。
《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前的口头承诺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前的口头承诺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前的口头承诺是否有效
关键是看有没有证据。
(1)在承诺方承认原口头承诺内容的情况下:有法律效力。
(2)在承诺方不再承认原口头承诺的情况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原口头承诺内容的,也有法律效力。只是口头承诺的,如果有录音或录像、知情人证明等证明口头承诺的内容的,可以到请求履行原承诺。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之外,口头的承诺也算是合同,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最大的问题是一但发生争议,不利的一方就可能不承认他的承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也难以支持。
二、口头承诺没实现能否算违约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口头承诺的存在,那么口头承诺没有实现就属于违约的行为。但是一般口头承诺比较难举证,所以最好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将条款写明。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受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变成了要约人,原来的要约人变成了受要约人。在实际的商事活动中,要讨价还价,一项交易可能要经过要约、反要约的反复多次才能成功。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如果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此承诺已不能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可以不答应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如果答应,是作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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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具有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希望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志与外部表示一致。法律依据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当事人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规定,凡因欺诈或胁迫订立并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律无效。
口头协议虽然有效,但毕竟口说无凭,若双方仅存在口头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一方想要维护自身权益,客观上存在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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