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离婚的时候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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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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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一方在完成作品后已经和他人签订了使用合同,也明确确定了该知识产权的价值,但使用人当前还未实际支付。在双方离婚分割时,另一方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作为知识产权人的一方则需要先向配偶一方支付,再让使用人向知识产权方支付即可。
由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离婚的时候如何分割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其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那在离婚时,如何对知识产权收益进行分割呢?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即因知识产权给产权人带来的价值。

因知识产权在未投入市场时,无法衡量其价值,所以其属于无形资产。

例如某个作家在创建自己作品时,未对市场公开,对其自身来说可能就是无价的,但对他人来说可能就不存在价值。

在对市场公开后,因客户评价,市场推动等原因而产生相应的价格。

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分割,同样无法对价值不确定的东西进行分割。

所以,对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进行分割就需要体现其价值。

同时,根据夫妻关系建立的时间确定其是否属于夫妻财产

二、哪些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民法典》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进行了解释,即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就婚前完成并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和婚内完成并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不存在争议,更多的争议的会存在于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婚前完成,婚内取得的这一部分收益,一般都会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比如该知识产权是一方婚前完成的,但在另一方建立婚姻关系后,另一方也进行了配合或者付出了较大的努力,那么就该财产在进行分割时就不得不做考虑了。

2、对于在婚内完成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后取得收益的,这部分收益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明确取得的收益。

因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某作品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和付出,这部分财产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3、就婚姻存续期间完成的作品,但没有明确其收益。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作品,因未与任何人签订使用合同或者其他商业合同,知识产权的收益就无法明确,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无法将其认定为共同财产,也就无法进行分割。

三、如何对知识产权收益进行分割?

在离婚时夫妻可直接就已经实现的收益进行分割,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也一样。

但在实践中,对于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的情况,需要以其他方式进行分割。

因为这部分财产只是明确可以获得,而不是已经实际获得了。

例如夫妻一方在完成作品后已经和他人签订了使用合同,也明确确定了该知识产权的价值,但使用人当前还未实际支付。

在双方离婚分割时,另一方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作为知识产权人的一方则需要先向配偶一方支付,再让使用人向知识产权方支付即可。

当然上述说的只是其中一种分割方式,双方对此有异议也可以在解决婚姻问题后再就财产分割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以上就是对“离婚时,对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如何分割?”的解答,知识产权的收益有一定的期待性和不确定性,由此导致的财产分割也十分复杂,所以如果您有相关问题,还是建议寻求信金国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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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离不开配偶方的支持。对已经实现的经济利益,无疑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取得经济利益能否作为共同财产,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当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权婚前一方已经创作完成并发表,只是在婚后才取得稿酬。对这种情况,应该视为是婚前财产。因为婚前一方作品一经发表,即取得财产权利,是一种既得财产权利,只是在婚后实际取得所以不影响婚前财产性质。

二、当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创作,比如一项发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转让或投入市场,而在婚后投入市场。对这种情况,我们也通常认为原则上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在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才取得的,且另一方对经济利益的取得付出劳动的,可分给适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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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姐姐和我姐夫由于性格不合,商量了准备离婚,我姐姐想问一下,受益保险金离婚分割,是如何分割的呢?
[律师回复] 婚内财产购买的保险产品,离婚时的具体分割一般需要根据具体的险种以及投保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在保险分割中,财产保险如家财险、车险一般都为短期保险,通常不超过一年,而且保险费的数额通常不大,也多为一年一缴费,在分割上不存在什么问题。离婚中价值较大、争议最多的往往是人身保险,这又主要分为健康险和新型人寿保险产品(分红型/万能型/投连型)两种,由于人寿保险一般时间长,保险费数额大,现金价值也大。
健康险方面,如果是婚内购买的产品,健康类保险很容易看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没有生病,没有得到理赔,这份健康类保险属于共同财产。
另外一个争议较大的就是新型人寿保险。它是普通型两全保险的创新,有三种类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连型,这三种产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具有投资收益的,保单的分红属于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万能险的万能账户可以取得投资收益、投连险全称投资连结型保险,投资功能不用多说了。
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中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购买的保险产品,双方有平等处理权。对于这种有储蓄性质的非人身依附型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离婚后,可以通过维持合同、退保、变更保险人三种方式予以分割保单现金价值。
首先,可以维持合同,即在分割财产时继续维持合同原样,由保单持有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
其次,可以通过变更投保人的方式,保单现金价值由两人共同拥有,保单持续有效。
最后,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将保单退保,以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但损失较大,一般不建议。
当前中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保险在风险管理及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中的角色逐渐被认可,普通百姓尤其是高净值人士越来越重视保险的保障功能,很多夫妻在婚姻续存期间共同购买了保险。
随之而来的离婚保险分割纠纷逐渐增多,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及保单设置的多样性,离婚保险分割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原则上,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属于对子女的赠与,实践中倾向于不分割;夫妻婚后购买的保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时视保单设置的不同有不同情形,最终的原则是将投入(投保人)、风险(被保险人)与利益(受益人)归于同一人,由该方给对方补偿款,一般是保费的一半,有的判例中为现金价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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