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离婚后可以请求分割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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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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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主要是由几种情况引起的:一是,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种约定的义务;二是,离婚时,双方没有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者部分没有分割;三是,离婚后发现离婚时遗漏的或者对方转移的财产;四是,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部分反悔了。对于第四种,如果想要法官支持主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签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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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离婚后可以请求分割吗?

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律师解答:可以的。

近年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主要是由几种情况引起的:一是,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种约定的义务;二是,离婚时,双方没有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者部分没有分割;三是,离婚后发现离婚时遗漏的或者对方转移的财产;四是,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部分反悔了。对于第四种,如果想要法官支持主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签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本文讲的是,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离婚后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分割的案例。

小明、小红于2003年8月1日结婚,10月3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的财产问题,引发了争议,其中有婚内报废的三辆车,和离婚后小红买的一辆现代车。还有一套房产,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房款支付情况是这样的: 小红于3月14日交纳购房款272000元,于3月25日交纳购房尾款632050元。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分割的应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共同财产

现代牌汽车系小红于8月18日个人出资12000元购买,非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对小明要求小红名下的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辆汽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报废。故小明主张分得上述车辆购车款未提供相应证据。

关于A房屋,为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小明说在婚内支付的房款应该是372000元,因为有10万是延期支付的,但是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272000元房款系婚内出资,小明不主张该房屋产权,小红应当支付其相应房款,所以法院支持小明获得该房屋所付款项272000元的二分之一即136000元。因A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法院仅处理房屋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小红称其二十余万元借款,涉及第三人权益,小明亦不认可上述债务,故法院不宜直接处理。

法院判决:

一、现代牌小轿车一辆归小红所有;

二、A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归小红所有,小红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小明136000元;

三、驳回小明、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明对一审判决不服,起诉至中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涉案车辆及涉案房屋的处理是否适当。

小明上诉主张现代牌汽车由其所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现代牌汽车系小红于8月18日与小明离婚后个人出资12000元购买,该车辆为小红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小明要求该车辆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项上诉请求不予采纳。

小明上诉主张分割小红A已付和应付全部款项及保全费。本案中,案涉房屋为小明与小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明主张的所付款项372000元中因延期支付的100000元系小红在离婚后支付,故其主张分割全部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合理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小明获得该房屋所付款项272000元的二分之一即136000元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因案涉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一审法院仅处理房屋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故小明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本案,李晓娟律师想说的是,法院认定的事实,肯定是有证据支撑的事实。我们经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点都不夸张。您主张什么,一定收集足够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来证明您主张的事实。

很多当事人会觉得事情本来就是这样的啊,法院怎么不会这么认定呢?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给当事人的建议是,您可以跳出您是当事人来看这件事情,您作为第三方或者法官如果这些证据拿给您,您会做出什么样的判断?

离婚后财产纠纷,您找李晓娟律师,杭州专业离婚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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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离婚请求分割财产可以吗
虽然很多时候都是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才会涉及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是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特殊的情形。如,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行为,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身患重病需要医治,但是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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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的母亲前几天去世了,现在就要分割她的财产,我想请问母亲离世要求分割财产的方法。
[律师回复] 具体应当由所有继承人协商.
父母一方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朋友无意间发现妻子出轨了,想要离婚但是妻子不同意,所以朋友就起诉了,想知道离婚 被告要求分割财产该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你好,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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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离婚能请求分割房产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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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跟我老公刚开始是假离婚,我们没有办理财产分割,我现在真的离婚了,咨询一下假离婚 财产分割还能在要求分割吗?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协议办理“假离婚”,通常均属于自愿,并不会存在胁迫的情况,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后果以及对方有可能不同意复婚这个风险都应该是明知的,因此财产分割协议本身也不存在欺诈。综上所述,法院不会支持乙撤销双方假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二、假离婚时协议归于一方的财产,复婚后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仍然以上述甲乙双方为例,假如二套房产证拿到后,二人复婚,则之前二人协议离婚时归于甲方的所有的财产均属于甲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即使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一般均不予支持。
三、复婚后,一方购买的房产归属,要看具体情况
上述案例中,假如甲乙复婚, 而乙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二套房,房产归谁所有,要看房产证取得的时间及房款支付情况而定。一般说来,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复婚前拿到产证的,则房子归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
离婚后购买且一次性付款,在复婚前就取得房产证的,应属登记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房产证上登记的人是谁,房子就属于谁。离婚期间以个人名义买的房子,当然属于个人财产,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该房也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复婚后共同还贷,权利也归产权登记一方,但要补偿对方
如果是贷款购房,复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的产权归属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双方约定的“假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既然存在上述问题,有的当事人会在协商假离婚时签一份“假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是假离婚,离婚期间所买的房产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有这样的协议,也无法规避法律风险,因为该协议本身会被认定无效,而不能约束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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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请求不提财产分割可以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离婚请求不提财产分割可以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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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时候能要求分割财产
[律师回复] gt;你好!一般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先确定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受权益。赠与也是一样、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奖金;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再进行分割的,您可以参考下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二、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此规定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比如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于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经营,工资总额包括:1,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知识产权的收益。如果只是有价值评定但是没有实际投入市场产生收益就不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国家财产局1990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1、租赁或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上述文章内容。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工资、奖金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如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生产经营、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婚前财产,如果用于了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一,如果赠与人明确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赠与财物。四、生产、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是可以由双方自由支配的,我们可知,工资;生产、经营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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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请求不提财产分割可以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离婚请求不提财产分割可以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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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要进行财产分割,我想咨询一下专业人员要如何正确的进行财产分割呐,请求明确财产分割的内容?
[律师回复] 请求明确财产分割的内容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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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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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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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一方出轨财产分割要怎么分割,我朋友弟弟的老婆出轨了,他对准备去办理离婚手续、
[律师回复]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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