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离婚后可以请求分割吗?
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律师解答:可以的。
近年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主要是由几种情况引起的:一是,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种约定的义务;二是,离婚时,双方没有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者部分没有分割;三是,离婚后发现离婚时遗漏的或者对方转移的财产;四是,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部分反悔了。对于第四种,如果想要法官支持主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签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本文讲的是,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离婚后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分割的案例。
小明、小红于2003年8月1日结婚,10月3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的财产问题,引发了争议,其中有婚内报废的三辆车,和离婚后小红买的一辆现代车。还有一套房产,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房款支付情况是这样的: 小红于3月14日交纳购房款272000元,于3月25日交纳购房尾款632050元。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分割的应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共同财产。
现代牌汽车系小红于8月18日个人出资12000元购买,非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对小明要求小红名下的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辆汽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报废。故小明主张分得上述车辆购车款未提供相应证据。
关于A房屋,为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小明说在婚内支付的房款应该是372000元,因为有10万是延期支付的,但是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272000元房款系婚内出资,小明不主张该房屋产权,小红应当支付其相应房款,所以法院支持小明获得该房屋所付款项272000元的二分之一即136000元。因A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法院仅处理房屋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小红称其二十余万元借款,涉及第三人权益,小明亦不认可上述债务,故法院不宜直接处理。
法院判决:
一、现代牌小轿车一辆归小红所有;
二、A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归小红所有,小红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小明136000元;
三、驳回小明、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明对一审判决不服,起诉至中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涉案车辆及涉案房屋的处理是否适当。
小明上诉主张现代牌汽车由其所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现代牌汽车系小红于8月18日与小明离婚后个人出资12000元购买,该车辆为小红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小明要求该车辆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项上诉请求不予采纳。
小明上诉主张分割小红A已付和应付全部款项及保全费。本案中,案涉房屋为小明与小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明主张的所付款项372000元中因延期支付的100000元系小红在离婚后支付,故其主张分割全部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合理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小明获得该房屋所付款项272000元的二分之一即136000元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因案涉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一审法院仅处理房屋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故小明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本案,李晓娟律师想说的是,法院认定的事实,肯定是有证据支撑的事实。我们经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点都不夸张。您主张什么,一定收集足够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来证明您主张的事实。
很多当事人会觉得事情本来就是这样的啊,法院怎么不会这么认定呢?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给当事人的建议是,您可以跳出您是当事人来看这件事情,您作为第三方或者法官如果这些证据拿给您,您会做出什么样的判断?
离婚后财产纠纷,您找李晓娟律师,杭州专业离婚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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