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将自己的宅基地交由他人建房并居住使用的情形下,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仍有权获取针对宅基地的腾退补偿。
【基本案情:一户占用两处宅基地,岂有不还之理?】
1988年12月,为解决委托人一家的住房问题,经已故的委托人金某之父申请的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包括委托人三人,并取得《花乡人民政府社员建房占地审批表》,经过了村委会和乡政府的批准。
宅基地取得后因委托人一家生活困难无钱建房,就由张某一家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房并使用,张某与其丈夫还有另一处宅基地。
委托人一家生活困难一直租住本村公房。
之后,委托人一家为解决住房困难,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被告知其已取得过宅基地,无权再次申请。
无奈委托人只能与被告多次协商要求返还宅基地,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返还。
涉案房屋被列入拆迁腾退范围,张某一家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涉案宅院内房屋被予以拆除。
眼见本属于自己的补偿权益被他人领走,金某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帮助其维权。
委托人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不允许转让,且转让时该宅基地上没有建房,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原告对此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转让行为应当是无效的,而转让后原告无法再次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该转让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原告的生存权利,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被诉的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及其附件是本案的关键证据,所以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书。
因被告张某等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取得涉案宅基地的腾退补偿款是否系不当利益。
根据占地审批表以及花乡政府的答复意见,金某申请宅基地并获批准,张某利用涉案宅基地建房的事实并不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
【胜诉:在涉案宅基地上建房并不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
庭审中,在明律师马丽芬和闫会东指出,根据《花乡人民政府社员建房占地审批表》,该审批表上载明:本户家庭成员金某等3人。
1988年12月20日,村委会(联合公司)意见为同意在规划区内建房四间;21日,乡政府(总公司)意见为同意该公司意见。
宅基地示意图显示金某宅基地占地0.28亩,但村委会(联合公司)具体要求部分由张某12月21日签字,后张某在涉案宅基地上建房。
两位律师指出,看丹村委会制定《看丹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决议案)》,根据补偿安置办法,被腾退人指腾退范围内的宅基地批准文件上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户的安置办法亦对被安置人口,宅基地认定,腾退补偿作了规定。
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12月28日作出()京0106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等5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按照《看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给付原告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1306673.3元,委托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得到了维护。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确权”是获取征收补偿安置的前提。
自己的权益切勿随意处置到别人手里去,是征收维权的重要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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