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补偿款被人领走了我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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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宅基地使用权不因他人在宅基地上建房的事实而发生转移。在将自己的宅基地交由他人建房并居住使用的情形下,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仍有权获取针对宅基地的腾退补偿。《民法典》规定,因损害他人利益而获得的不当得利,受损害人有权要求其侵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宅基地补偿款被人领走了我该怎么办

宅基地使用权不因他人在宅基地上建房的事实而发生转移。

在将自己的宅基地交由他人建房并居住使用的情形下,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仍有权获取针对宅基地的腾退补偿。

【基本案情:一户占用两处宅基地,岂有不还之理?】

为解决委托人一家的住房问题,经已故的委托人金某之父申请的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包括委托人三人,并取得《花乡人民政府社员建房占地审批表》,经过了村委会和乡政府的批准。

宅基地取得后因委托人一家生活困难无钱建房,就由张某一家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房并使用,张某与其丈夫还有另一处宅基地。

委托人一家生活困难一直租住本村公房。

之后,委托人一家为解决住房困难,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被告知其已取得过宅基地,无权再次申请。

无奈委托人只能与被告多次协商要求返还宅基地,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返还。

涉案房屋被列入拆迁腾退范围,张某一家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涉案宅院内房屋被予以拆除。

眼见本属于自己的补偿权益被他人领走,金某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闫会东律师帮助其维权。

委托人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不允许转让,且转让时该宅基地上没有建房,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原告对此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转让行为应当是无效的,而转让后原告无法再次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该转让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原告的生存权利,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被诉的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及其附件是本案的关键证据,所以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书。

因被告张某等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取得涉案宅基地的腾退补偿款是否系不当利益。

根据占地审批表以及花乡政府的答复意见,金某申请宅基地并获批准,张某利用涉案宅基地建房的事实并不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

胜诉:在涉案宅基地上建房并不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

庭审中,在明律师马丽芬和闫会东指出,根据《花乡人民政府社员建房占地审批表》,该审批表上载明:本户家庭成员金某等3人。

村委会(联合公司)意见为同意在规划区内建房四间;21日,乡政府(总公司)意见为同意该公司意见。

宅基地示意图显示金某宅基地占地0.28亩,但村委会(联合公司)具体要求部分由张某12月21日签字,后张某在涉案宅基地上建房。

两位律师指出,看丹村委会制定《看丹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决议案)》,根据补偿安置办法,被腾退人指腾退范围内的宅基地批准文件上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户的安置办法亦对被安置人口,宅基地认定,腾退补偿作了规定。

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某等5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按照《看丹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给付原告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1306673.7元,委托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得到了维护。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确权”是获取征收补偿安置的前提。

自己的权益切勿随意处置到别人手里去,是征收维权的重要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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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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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浙江淳安县为例,该县《关于全县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筑认定处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
可以有偿使用并补办相关手续的情形
1.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符合村庄规划且占地面积超批准面积50以下(不含50)的
2.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符合村庄规划且建筑面积超建筑标准面积80以下(不含80)的或建筑高度超准建高度6米(含6米,两层)以下的
3.占用耕地异地新建,符合村庄规划且占地面积超批准面积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的
可以补办相关手续的情形
1.未批先建,属占用村庄宅基地拆旧建新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超出部分按上述第(二)类
1、2条规定处理。
2.无房户、困难户、危房户等一户一宅而未批先建或批少建多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超出部分按上述第(二)类
1、2条规定处理。
上述情形之一的超面积违法建筑,由村民委员会与违法建筑当事人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并收回。村民委员会对违法建筑当事人的房屋按村规民约规定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处理给当事人。违法建筑当事人有偿获得房屋使用权后应在规定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不作安置补偿依据。
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并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恢复原状,也可委托代为拆除,逾期不拆除或不恢复原状的,由各乡镇(青溪新城)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因此没有批建手续的宅基地房屋虽然不符合相关手续流程的规定,但也不是非拆不可,在处决农村违章建筑的实践工作中,政府还是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处理。
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什么手续如下: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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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怎么走:
一、申请。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地原因和理由,并填写《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二、初审。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对用地户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布无意见后,在《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加注意见、签名盖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国土所受理)。
三、审核。根据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一次到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等。确认符合要求的,乡(镇)国土所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
四、批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乡(镇)国土所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的宅基地审批请示文件、《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和花名册等文字材料严格审查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批准文件。
五、定位。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宅基地批准文件后,要将批准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二次到现场,发放《村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实地勘查丈量,按批准的四至给宅基地放线,确定位置后,用户方可施工建设。
六、颁证。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三次到现场,实地检查,看用地户是否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记确权,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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