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家暴单位会处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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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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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养情人的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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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时,首先要冷静下来去思考如何解决问题,需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冷静地面对和处理,不能放任自己的情绪膨胀更不能使用暴力,暴力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只会使得事态进一步恶化,还可能会造成额外的法律责任。

而在家庭生活中,当面对自己的家人、爱人时,更应当理智地进行沟通,互相帮助和扶持,不应当采取任何形式的暴力,更不能将自己的负面情绪和暴力行为随意地发泄在家人身上。

但是家庭暴力目前仍然是我国较为严重的家庭问题之一,2015年全国妇联的抽样调查就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百分之三十曾发生过至少一次的家暴,每年近10万个家庭因家暴分崩离析。

近几个月以来,女性因家暴遭受痛苦乃至于失去生命的新闻频繁地出现在大众的眼前,在为每一个无辜逝去的生命哀悼和痛心的同时,也提醒着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作为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可以帮助处在迷惘中的当事人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将从公务员家庭暴力相关问题入手,讲解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公务员家庭暴力,单位会处理吗?

早在2015年我国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正式施行,可见我国在保护家庭秩序、维护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增进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上的决心,因此家庭暴力本身不只是道德的问题,而是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同时采取暴力行为伤害别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民法上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涉及到刑事法律时则需要接受刑法处罚

家庭暴力本身就是错误的,施暴人的身份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公务员进行家庭暴力的,首先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诉讼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报警立案并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同时,由于公务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需要受到公务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的束缚。

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养情人的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因此,公务员涉及到家暴的,单位是会予以处理的。

二、面对家庭暴力,该怎么保护自己?

首先面对家庭暴力时,希望当事人不要抱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更不要认为家庭暴力只是单纯的生活和道德问题,在施害者进行了家庭暴力后会表现出对受害者的百依百顺和良好的认错态度并作出承诺,但无数案例证明,家庭暴力往往就是在“施暴-认错-原谅-施暴”的循环中进行的。

在面临家庭暴力时,需要当事人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明确在家庭生活中使用暴力是对方的错误而非自己的,更不能产生自己有错、应当被家暴的想法,婚姻生活中的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解决,采取暴力是绝对错误的。

当家庭暴力发生时,首先要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可以大声呼救、及时报警,暴力过后尽快到医院进行诊治,和医生详细沟通受伤的原因并保留所有的医疗材料,及时进行伤情鉴定,积极收集家庭暴力相关的证据,有利于后续维权。

其次,在经历过家庭暴力后,特别是已经进行过报警等措施的,建议当事人向自己的亲友或者当地的妇联等妇女儿童保护组织求助,尽量不要再回到家中居住,家中不仅属于对方的控制状态,同时也是私人领域,如果对方暴力升级会相当危险。

最后,遇到家庭暴力后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伤情的照片、暴力过程的影像资料;医院的诊断和病例、伤情鉴定;相关的证人证言能够描述和证明家庭暴力的;警方的出警记录和相关笔录。

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定的在诉讼离婚中可以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是法定的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形。

家庭暴力是一种错误的行为,对家庭暴力相关的问题进行法律上的整合与规定体现着社会进步和法律的发展,希望当事人在面对家庭暴力时积极调整自己的心理并及时维权、结束痛苦的家庭生活,不去在意他人错误的评判和异样的眼光,因为生命和生活是属于自己的。

如果当事人有相关问题需要解决,信金国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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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及其他人员对前来征税人员使用暴力行为
[律师回复] 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区别:
1、董事长是在董事会的层面发挥作用,职权更务虚,一般是参与制定公司的战略,作为公司代表人等等。但强势的董事长也常常会“越权”,一竿子插到底。具体职权如何,根据公司法和章程及议事规则来确定。
2、董事长和总经理小其实不一定。大家印象中好像董事长权力更大,其实就如上面所说,其权力可能并非来源于董事长的职衔本身。董事长如果能控制董事会,那么就有能力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管。如果不能,那么总经理的权力可能更大。
3、讨论总经理的权力还有值得一提的有意思的一点。总经理对于副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只有提名权,而没有任免权。因此,总经理的小还受其他高管权力边界的影响。由于总经理权力很大,这是一种制衡的手段。
通过上面整理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到,总裁和总经理一般法律意义上是一样的,而董事长一般来说是董事会的成员之一,直接领导公司里的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由章程规定,最长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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