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来袭,你能拿多少拆迁补偿的关键竟然在这儿!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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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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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被征收人要勇于依法维权,不要对违法行为表现出畏惧的态度。善于维权的前提,是勇于维权。其二,关键时刻要敢于露面,站出来表明自己的拆迁维权决心和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那么会对违法的一方产生重要的心理影响。其三,要拿自己的事情当事儿,始终保持足够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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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第13期疑难案件研讨中,梁红丽律师讲述了她所代理的一起西部某省的违法强占土地案件。

其中所涉的法律与现实问题,有许多值得思索的地方……

【案情简介:占了停车场种树苗?】

杨某在当地经营一家宾馆,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001年,其向村委会购买了位于宾馆南侧的土地约20亩,并向镇政府支付了名义为草原使用费的土地出让金,村镇两级分别出具了收费收据。

涉案土地被作为停车场使用,杨某后在土地上修建了砖房、彩钢棚及围墙等建筑物。

这20亩土地被列入了国道建设项目而面临征收,因补偿标准过低杨某未能与征收方达成一致。

8月,镇政府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涉案建筑均系违法建筑,后又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很快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实施了强拆。

此后,镇政府竟强占该停车场,并在随后的两个月内陆续栽种了大量树苗,自此这20亩土地被侵占。

杨某与镇政府就此事多次进行协商,因为仍存在一定差距,问题暂时搁置。

那么,这样的案件究竟反映出怎样的问题呢?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纪召兵给出了十分独特的视角:本案的当事人一定是老实、本分的农民,缺乏足够的维权动力与决心。

从案件中不难看出,镇政府强占土地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即便涉案土地当初的“买卖”行为不合法,也仍应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镇政府无论如何也无权强占)。

经当地法院一审二审,已判决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及组织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

然而当事人却既未能有效阻止违法强拆房屋,也未能有效阻止违法强占土地,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事人的依法维权能力有需要加强、提升的地方。

具体而言,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在接办案件时,都会对被征收人进行如下的“培训”,以促使其更好的适应征收维权中的各种突发严峻情况,更好的实现依法维权的最终目标:

其一,告诫被征收人要勇于依法维权,不要对违法行为表现出畏惧的态度。

善于维权的前提,是勇于维权。

没有必要的勇气和决心,仅凭躺在本本上的法条,维权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个性过于软弱、老实,对征收人员唯唯诺诺,甚至尚未开始谈判就吓得哆嗦、结巴,这无疑是没有必要且需要积极改变的。

其二,关键时刻要敢于露面,站出来表明自己的拆迁维权决心和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那么会对违法的一方产生重要的心理影响。

有的被征收人在面对逼迁、骚扰时胆小畏惧,不敢露面,总是躲在屋子里打电话,甚至要等到不明身份人员走后才敢报警,这完全没有必要。

事实上,上门骚扰人员的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他们的心里也是极度紧张和忧虑的。

被征收人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站出来喝止其违法行为,这与躲在屋里不露面的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其三,要拿自己的事情当事儿,始终保持足够的积极性。

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自己的事情自己不够上心,在聘请转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后又“大撒把”的倾向。

对于律师提出的配合要求,不是工作忙没时间就是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拒绝,进而造成时间的白白耽误和浪费。

积极与消极,其结果是完全不同的,须知,征收方从来都是很积极的。

其四,必要时脑筋要足够灵活。

譬如针对征收中的特定时期、阶段,要有意识的采取相应的维权行动,改变维权动作的频率和力度。

这里面有很多“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学问,需要广大被征收人在实践中不断领悟、摸索。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某种意义上讲不是补给房子、土地的,而是补给被征收人的。

人的问题,才是决定性的问题,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的睡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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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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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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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实施强制拆迁应当考虑的因素
1、拆迁人应当依法办妥拆迁手续,如拆迁许可证等。
2、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已届满:
(1)补偿安置协议、裁决所定的拆迁期限已经届满;
(2)主管部门或人民签发的公告指定的搬迁期限已届满。
3、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
4、经多次劝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
5、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的补救。
6、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拒绝搬迁,此项条件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7、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目的是使其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会因拆除等原因而消灭或破坏,一旦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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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的征迁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暂停办理事项包括: ??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五)房屋、土地租赁; ???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 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裁决可复议、诉讼。 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九、拆迁结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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