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征地拆迁信息,不申请政府也必须公开!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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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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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征地批文)。
这些征地拆迁信息,不申请政府也必须公开!

在征地拆迁维权“风起云涌”的今天,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开始意识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极端重要意义。

可以说,一切征地拆迁维权,都是从申请信息公开开始的。

对于广大的法律知识储备一般的普通群众而言,填个信息公开申请表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时候也会是一头雾水。

然而,有些涉征收的政府信息,属于群众不申请政府也必须依法公开的范畴。

那么,这都是一些什么样的政府信息呢?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12条对于乡镇一级政府仍有类似的规定,兹不赘述。

综上可知,对于这些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政府是必须依职权主动公开的,被征收人不必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去“折腾”就应能获知这些信息。

接下来,我们重点来看集体土地征收时的信息公开情况,因为相较于有国务院590号令明文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这部分的复杂程度要大得多,存在的问题也更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征地批文)

2. 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告知、确认、听证,此为征地报批前的“三程序”,缺一不可)

4. 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 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两公告一登记”中的两公告)

上述内容,无须被征收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就应当能够看到,否则即为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明晰了这些,我们再来看提出申请后还能看到些什么。

根据《通知》规定,依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后者不一定有,有人申请听证程序才会有)

2. 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 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这项非常重要,很多征地维权复议、诉讼就是围绕它展开的)

5. 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那么广大被征收人究竟应该到哪儿去查询、获知这些与自身征收补偿权益息息相关的政府信息呢?《通知》进一步规定,市、县应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的方式,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等载体,建立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渠道。

属于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内容的,在收到上级有关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其中“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在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此外,对于通过网站专栏进行信息公开的具体落实,《通知》也给出了明确的完成时间表,即2015年3月31日前,市、县原则上完成“征地信息”专栏网页设计工作,并投入运行;2015年4月1日起批准征地的信息,应按要求及时纳入网页公开;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之后至2015年3月31日批准征地的信息,要通过两年左右时间补充纳入网页公开;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施行之后至2008年4月30日批准征地的信息,也要有计划、按要求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据此,该公开的公开,该补录的补录,广大被征收人只需要打开电脑连上网,就能方便的查询到涉征地的政府信息了。

在明律师最后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这份《通知》的有效期限是5年。

2019年将会有新的规定出台来替换、衔接这份《通知》。

而在征地维权的第一线,情况究竟怎么样,广大被征收人和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是心知肚明的。

因此,积极申请,仍是必要的,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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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档案必须跟户口走吗
这个档案不是必须跟着这个户口走的,档案是可以和户口不在同一个地方的,这个时候就需要提前了解清楚这个户口和档案的关系。看怎么方便,就怎么将这个档案转到哪里,档案其实还可以转去这个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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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现在拆迁了,必须要购还政府的安置房吗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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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有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则必须是同村的居民才可以买卖。  拆迁安置房若属于小产权房,即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在政府允许之前,该类房产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
1.
第一类小产权房:  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
2.
第二类小产权房:  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
3.
第三类小产权房:  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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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拆迁的条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政府征地拆迁需要的文件建议参考以下内容,认真学习。  
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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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权道路中。申请信息公开这几点必须铭记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1)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2)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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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搬迁必须要拆旧房子吗,请问一下必须拆除吗
[律师回复] 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常见问题
一、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同时具备的两项条件是
(一)迁出地区域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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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政府征地,职工拆迁补偿怎么算。想问问
[律师回复] 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被征收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临时安置费,是指动迁的和异地安置的,过度期间产生的费用。
3、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企业拆迁详细流程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1)达成协议自动履行。→拆迁人给钱,被拆迁人交房。
(2)达成协议不履行,在拆迁期限内未给予补偿或拒绝搬迁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协议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拆迁达不成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a.当事人认可裁决内容时,可依裁决自动履行。
b.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a)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b)当事人一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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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诉讼离婚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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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离婚是否有冷静期,要根据离婚的方式而定,如果是协议离婚就是有30天的冷静期的,如果是起诉方式离婚,那么不需要冷静期,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是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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