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后,遇征收能否获得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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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对于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已将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这时遇到征收能获得补偿。
农村房屋买卖后,遇征收能否获得补偿?

【案情概述:宅基地买卖无效吗?】

刘女士是浙江省义乌市某村村民。

1995年,刘女士的丈夫从本村赵姓村民手中购买一处院落,院落占地260㎡,房屋建筑面积128平米。

1996年又在原来的房屋上加盖两层共计384㎡,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和房屋产权证,此后刘女士一家一直在此居住。

天有不测风云,1997年刘女士的丈夫不幸去世,刘女士艰难将儿子抚养成人。

2017年初政府征收刘女士所在的村子土地,刘女士没有和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5月的一天,原来卖房的赵姓村民突然闯入刘女士家中,告诉刘女士原来的房屋买卖合同作废,可以给30万赔偿,不答应就带人来拆房。

还没等刘女士回过神来,第二天村书记带人又到家里,明确告知原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宅基地是赵姓村民的,按照村里的政策是谁的宅基地就给谁补偿,且赵姓村民已经在杭州请了律师,杭州的律师认为刘女士所居住房屋的买卖属于无效行为,现在赵姓村民已经和征收方签了补偿协议,所以村里这几天就会来人拆房。

刘女士陷入了绝望之中,住了20年的房子说拆就拆,而且只给30万,按照周边的房价刘女士和儿子的基本居住根本无法保障!在受到卖房人和村干部的威胁后,刘女士带着儿子连夜赶赴北京,经人介绍,她找到了擅长办理重大疑难拆迁案件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请求律师一定要为她们母子维权。

黄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制定有效的维权方案。

短短1个月的内,刘女士在原有赔偿基础上又增加了一套房的补偿,使得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办案经过:维权五步走】

黄律师接手案件之后在短时间内一连启动了五个程序:

首先向镇政府和市政府分别发送律师建议函,先礼后兵,搭建沟通平台;

其次信息公开相关征收信息,收集违法点;

第三针对村干部的威胁骚扰,邮寄声明告知他们如果其私自拆除当事人的房屋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人身财产保护申请;

第四针对断水断电行为启动查处程序;

第五在当事人的院墙遭到偷拆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对政府主管人员造成巨大压力。

随着相关程序的启动,由于相关证据收集充分,案件证据力量对比已经明显有利于刘女士母子。

2017年6月初,迫于压力,相关部门主动找刘女士磋商补偿事宜。

经过协商,刘女士高兴的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原来30万元现金的基础上,另行补偿面积为108㎡的安置房一套!

一个月,一套房,案件圆满解决,这是拆迁维权案件代理中的“火箭速度”。

案件的快速解决需要律师强大的专业能力支持,需要对案件全面的控制力,需要对对手先人一步的行动力,更需要来自被征收人的充分信任与配合。

【宅基地买卖,没规定说无效】

本案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尚没有禁止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以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的明确规定。

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是,《土地管理法》《民法典》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并未涉及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问题。

另外还有一些国家政策方面的规定,主要就是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这两个国务院文件,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且禁止的也是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已将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此刘女士母子有权获得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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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户口不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原因非农业户口已经转为城市或者城镇人口,这类人在农村不再有承包的土地,也不存在转行就业的问题,更加不存在青苗费以及附着物,或者说根本没有土地使用权,所以,非农业户口没有资格享受土地补偿费。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下,非农户口可获得征地补偿的条件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下,非农户口可获得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征地补偿是针对农民,即具有农村户口的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集体组织的成员均有权享受征收补偿。如果是非农业户口,肯定就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但根据各地法律政策的不同,此一般规定也会出现一些特殊变通。
如果是小城镇的非农业,可以享受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意,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以小城镇的非农业,还保留有承包地,征地时应予以补偿。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下,非农户口可获得征地补偿的实际情况
无论是《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还是2020年出台的《物权法》均强调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其生活质量不降低。尤其物权法与以前的法律法规相比增加了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更加有利于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但是,实践中,征地补偿款是否拨付到位,款到村民委员会手中之后,对于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法律规定了村民自治,但是对于应该分配到土地承包人手中,而不予分配或者少分配,却各有争议,有认为该争议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管辖。那么,这部分人员如何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够得到赖以生存的征地补偿款,尤其对于按照城市居民到了退休年龄的人在失去土地又无社会保险保障其生活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维权,值得我们思考。实际中,不能仅仅因为其非农业户口的一个身份而将其排除在征地补偿的范围之外,而是综合进行考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关于该事项,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认定标准不
一,一般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是否在本地长期居住生活,是否以本集体固定的生产生活为生活来源进行判断。
三、农村朴素思想下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
笔者邀请杞县县城周边村干部和村民进行了座谈,征求了村民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意见。村民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认识一致。
(一)杞县农村土地分配现状
参加座谈的村民介绍,1982年底正式将集体土地承包到户,1990年进行了调整,此后没有再行分配过土地,1996年左右村委会与农户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三十年不动地。从此以后,基本上是按照“添丁不添地,减口不减地”的原则执行,各户土地总量不再变化。在当初分地时,原则上是以家庭为单位,实际操作上是按照“人头”分地,在家庭内部“谁有地、谁无地”问题分得很清,不存在模糊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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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邀请杞县县城周边村干部和村民进行了座谈,征求了村民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意见。村民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认识一致。
(一)杞县农村土地分配现状
参加座谈的村民介绍,1982年底正式将集体土地承包到户,1990年进行了调整,此后没有再行分配过土地,1996年左右村委会与农户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三十年不动地。从此以后,基本上是按照“添丁不添地,减口不减地”的原则执行,各户土地总量不再变化。在当初分地时,原则上是以家庭为单位,实际操作上是按照“人头”分地,在家庭内部“谁有地、谁无地”问题分得很清,不存在模糊认识。
(二)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朴素原则
1、补偿款的发放原则。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原则上谁“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份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问题。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给予补偿款的,出嫁女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款后应分给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的,出嫁女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
3、兄弟之间分配问题。一是共同赡养父母的情况下,父母的土地补偿款兄弟之间平均分配。二是签订“生不养死不葬”协议的情况下,由赡养父母的儿子负责赡养父母,父母的土地补偿款由赡养者获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谁赡养谁耕种的原则,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谁种父母的地谁获得土地补偿款,农民朴素地认为父母去世后谁种父母的地,就视为父母在生前对将来可能发生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进行了交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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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户口征地补偿是如何获得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非农业户口不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原因
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国家因为发展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单位和使用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支持。规定特别指出,对于农村征地的补贴项目有青苗费,附着物费以及安置费等。以上所有费用都是针对现土地使用者而言。地被征了,农民吃饭就成问题,再创业或转行都需要一定的启动资金,所以,才有了土地征用补偿政策,使农民拥有征地获补偿的权益。
非农业户口不享有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原因非农业户口已经转为城市或者城镇人口,这类人在农村不再有承包的土地,也不存在转行就业的问题,更加不存在青苗费以及附着物,或者说根本没有土地使用权,所以,非农业户口没有资格享受土地补偿费。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下,非农户口可获得征地补偿的条件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下,非农户口可获得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征地补偿是针对农民,即具有农村户口的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集体组织的成员均有权享受征收补偿。如果是非农业户口,肯定就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不能享受征地补偿,但根据各地法律政策的不同,此一般规定也会出现一些特殊变通。
如果是小城镇的非农业,可以享受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意,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以小城镇的非农业,还保留有承包地,征地时应予以补偿。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下,非农户口可获得征地补偿的实际情况
无论是《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还是2020年出台的《物权法》均强调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其生活质量不降低。尤其物权法与以前的法律法规相比增加了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更加有利于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但是,实践中,征地补偿款是否拨付到位,款到村民委员会手中之后,对于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法律规定了村民自治,但是对于应该分配到土地承包人手中,而不予分配或者少分配,却各有争议,有认为该争议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管辖。那么,这部分人员如何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够得到赖以生存的征地补偿款,尤其对于按照城市居民到了退休年龄的人在失去土地又无社会保险保障其生活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维权,值得我们思考。实际中,不能仅仅因为其非农业户口的一个身份而将其排除在征地补偿的范围之外,而是综合进行考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关于该事项,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认定标准不
一,一般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是否在本地长期居住生活,是否以本集体固定的生产生活为生活来源进行判断。
三、农村朴素思想下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
笔者邀请杞县县城周边村干部和村民进行了座谈,征求了村民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意见。村民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认识一致。
(一)杞县农村土地分配现状
参加座谈的村民介绍,1982年底正式将集体土地承包到户,1990年进行了调整,此后没有再行分配过土地,1996年左右村委会与农户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三十年不动地。从此以后,基本上是按照“添丁不添地,减口不减地”的原则执行,各户土地总量不再变化。在当初分地时,原则上是以家庭为单位,实际操作上是按照“人头”分地,在家庭内部“谁有地、谁无地”问题分得很清,不存在模糊认识。
(二)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朴素原则
1、补偿款的发放原则。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原则上谁“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份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问题。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给予补偿款的,出嫁女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款后应分给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的,出嫁女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
3、兄弟之间分配问题。一是共同赡养父母的情况下,父母的土地补偿款兄弟之间平均分配。二是签订“生不养死不葬”协议的情况下,由赡养父母的儿子负责赡养父母,父母的土地补偿款由赡养者获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谁赡养谁耕种的原则,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谁种父母的地谁获得土地补偿款,农民朴素地认为父母去世后谁种父母的地,就视为父母在生前对将来可能发生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进行了交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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