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5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22人
专家导读 律师代理回避的情形包括纠纷案件与律师本人、或者是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等。由于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故此律师在收到代理请求之后,若是发现自己已经同意了同一个案件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请求,那么此时就需要回避。
律师代理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律师代理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代理回避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就是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遵从以下规定:

1、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委托律师应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每个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最多只能委托两个律师(包括律师助理)担任代理人;

3、外国律师,包括港澳台的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4、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必须写明是一般代理或者特别代理,如果是特别代理,还必须具体写明包括那些权限,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提起反诉、上诉等。

5、委托两个两个律师(包括律师助理)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分别授予代理权限,委托律师代理的,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之外,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代理合同。

6、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必须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馆证明。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律师、法官等若是发现自己应该回避纠纷案件,那么需要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请求。对于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根据规定,申请回避的请求需要由法院来作出决定,法院作出决定之前,申请人需要暂停与案件相关的工作。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7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79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律师代理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77****48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0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6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8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1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4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3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2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4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5****26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4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6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8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2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4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泰州181****409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56****5009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56****662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律师代理案件要回避什么情形
律师在代理案件当中需要回避的情形是跟对方当事人正好是近亲属关系,同一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相对方有一些其他的法律业务的,或者其他可能和代理人存在着利益冲突的一些情形,这些律师都应该提前告知委托人,除非委托人同意,才能确认委托关系。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一个月以前我伯伯因为非法经营公司的问题,因此他被别人给举报了,结果他遭到了税务局的人进行调查,如今他却申请了行政回避,所以了解下行政诉讼委托代人应回避情形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回避的规定,也和其他规定一样。审判长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记得去年发生了一件事情,小舅子因为和别人发生争执,将对方的眼睛打伤了,小舅子有一个朋友是律师,就让他代理自己的官司,但是对方说要回避,问律师代理的回避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
(一)至第
(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师代理回避事项中包括什么情形?
在律师法中也是规定了如果说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是与案件有利益冲突时也是需要采取回避的,不仅包括律师如果涉及审理的司法机关人员如果与诉讼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是与本案有利益关系时也是不能继续参与本案,这样也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我老公涉嫌了危险驾驶被行政起诉了,现在官司准备在一个星期后开审了,我想知道行政诉讼代理人回避情形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我们代理人需要回避吗?谢谢
[律师回复] 第
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

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诉讼代理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诉讼代理,通说认为,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代理行为以作为被代理人的当事人名义实施;
(2)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能力;
(3)代理行为不超过代理权限范围;
(4)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而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问题,《92年意见》第68条但书部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没有争议。多数意见建议将“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修改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以便更准确,更完善。理由:一是“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两种情形,并未穷尽“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情形;二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情形,主观随意性大,不好把握,不利于规范司法。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已经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形予以删除,足以证实这一问题。
关于本解释规定的“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的情形,实践中包括代理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情形。
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从不同的立法目的出发,存在着不同的规定:
(1)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较小。
(2)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民通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只包括了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最亲近的旁系亲属。这个范围比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范围稍大。
(3)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这个范围是目前最为广泛的。
(4)《回避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多数意见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诉讼代理人修改主要体现两个原则:一是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二是有利于规范诉讼制度,抑制非法有偿代理行为。《92年意见》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尤其是在未成年人诉讼案件中,近亲属范围过窄,使得为未成年人指定其亲属担任代理人的工作增加困难。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民事实体法中的近亲属的范围应当有所扩大,建议不仅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应当包括近姻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为此,本解释对可以被委托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范围作了适当扩张,明确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将本不属于其工作人员的公民,通过出具虚假的证明(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得以委托该公民参加诉讼。对方当事人对该诉讼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的,一些法院对此审查的标准不统
一,容易引起争议。为此,本条规定,只有那些“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才能够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1.城市流浪人员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无法查明其亲属和户籍情况,应由事故发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无名氏与青岛君利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城市流浪人员遭受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法查明其亲属和户籍等情况下,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流浪人员在事故发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维护流浪人员的合法权益。
2.当事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代理材料的,法院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予认可——含山县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先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关的代理材料,未提供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中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法院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予认可。
3.与当事人有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丁洁群与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与其有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4.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除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还应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山东万达宝通轮胎有限公司与武汉祥顺和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雷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除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79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9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律师是否有回避的情形?
律师有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刑事、民事案件中对方辩护律师是该律师的近亲属的;同一案件双方律师是同意律所的;该律师与对方具有业务服务关系等情形是需要律师主动申请回避,保证案件诉讼的严谨、公正和公平性,保证双方的正当权益的争取。
10w+浏览
诉讼仲裁
申请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申请回避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这些关系,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
上述三个条件,只要具有其中之
一,审判人员即应自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破产管理人回避的情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1、与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⑤人民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如果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就难以保证其公平执行职务。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是指利益归结上的无关性,即破产管理人的得失必须不受破产程序中各法律主体实体利益变化的影响。
2、曾经受破产宣告未复权者,如果由尚未解除债务责任的破产人担任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3、破产管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财产、经济方面的犯罪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 人民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律师资格回避吗有哪些情形需要回避?
律师资格一般是不需要回避的,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的人员,鉴定的人员等,如果案件的审判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情况,可以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有权利申请回避。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你好,最近要出庭,想咨询一下回避的对象和法定情形。主要是想知道回避制度法律上如何规定 的,简述即可。
[律师回复]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
??
(一)回避的对象与情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
??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二)回避的方式与决定权
????回避有两种方式:
??
(1)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2)自行回避。即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应回避的情形时,可以自己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具体程序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
(三)回避申请的处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79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申请回避的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申请回避的情形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请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这些关系,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
上述三个条件,只要具有其中之
一,审判人员即应自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申请回避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申请回避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请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这些关系,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
上述三个条件,只要具有其中之
一,审判人员即应自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9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什么情形下仲裁律师回避?
如果说在仲裁律师是案件的当事人及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私自会见当事人以及对承办的案件提供过咨询服务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回避的,那么仲裁律师要进行回避时也是需要采用书面的形式并说明具体的理由,然后在仲裁员回避后重新选定或重新指定仲裁员的。
10w+浏览
诉讼仲裁
申请回避的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申请回避的情形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这些关系,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
上述三个条件,只要具有其中之
一,审判人员即应自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379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申请回避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申请回避的情形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这些关系,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
上述三个条件,只要具有其中之
一,审判人员即应自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办案流程 > 律师代理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