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形下仲裁律师回避?
第一、仲裁员回避是当事人监督仲裁员的重要权利,也是保障仲裁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有下列情形,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⑤对承办的案件先提供过咨询的;
⑥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法律顾问离任后不满2年的;
⑦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后不满2年的;
⑧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
⑨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⑩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事项。
第二、当事人请求仲裁员回避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知道仲裁员有需要回避的事由依然同意该仲裁员进行审理的,事后不得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
第三、仲裁员回避后重新选定或重新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二、仲裁中的仲裁员与律师有什么不同吗
(1)取得资格的条件不同。仲裁员资格的取得要符合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律师资格的取得要通过每年国家进行的律师资格考试。
(2)办案的性质不同。仲裁员办案是公断性质的,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律师办案是代理性质的,代表委托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3)仲裁员受回避制度约束,不能私自会见当事人,也不能就案情向当事人发表任何意见;律师不受回避制度约束,可以与自己代理的当事人商量案情,代表其权益,为其出主意想办法并出庭辩护。
(4)仲裁员依据仲裁规则,按仲裁程序办案。当事人有意见和要求,应书面通过该案记录员转递给仲裁员;律师按当事人意愿代理,随时与当事人交换意见,不需要第三者转递。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后也是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的,如果说仲裁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继续申请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也是可以聘请律师来协助自己的,如果说仲裁员或者律师与案件有关联时,仲裁员或者律师也是需要进行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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