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仲裁律师回避?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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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说在仲裁律师是案件的当事人及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私自会见当事人以及对承办的案件提供过咨询服务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回避的,那么仲裁律师要进行回避时也是需要采用书面的形式并说明具体的理由,然后在仲裁员回避后重新选定或重新指定仲裁员的。
什么情形下仲裁律师回避?

一、什么情形下仲裁律师回避?

第一、仲裁员回避是当事人监督仲裁员的重要权利,也是保障仲裁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有下列情形,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①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

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⑤对承办的案件先提供过咨询的;

⑥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法律顾问离任后不满2年的;

⑦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后不满2年的;

⑧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

⑨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⑩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事项。

第二、当事人请求仲裁员回避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知道仲裁员有需要回避的事由依然同意该仲裁员进行审理的,事后不得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

第三、仲裁员回避后重新选定或重新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二、仲裁中的仲裁员与律师有什么不同吗

(1)取得资格的条件不同。仲裁员资格的取得要符合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律师资格的取得要通过每年国家进行的律师资格考试。

(2)办案的性质不同。仲裁员办案是公断性质的,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律师办案是代理性质的,代表委托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3)仲裁员受回避制度约束,不能私自会见当事人,也不能就案情向当事人发表任何意见;律师不受回避制度约束,可以与自己代理的当事人商量案情,代表其权益,为其出主意想办法并出庭辩护。

(4)仲裁员依据仲裁规则,按仲裁程序办案。当事人有意见和要求,应书面通过该案记录员转递给仲裁员;律师按当事人意愿代理,随时与当事人交换意见,不需要第三者转递。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后也是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的,如果说仲裁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继续申请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也是可以聘请律师来协助自己的,如果说仲裁员或者律师与案件有关联时,仲裁员或者律师也是需要进行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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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仲裁员要回避
1、仲裁员是所要处理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仲裁员与案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3、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一定关系,对案件的公证审理会造成影响。4、事先对需要处理的案件提供过相关咨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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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想成为一个仲裁员,关于仲裁员应该申请回避的有哪些情形以及情况?能帮我举例说一下么?
[律师回复] 对于关于仲裁员应该申请回避的有哪些情形以及情况我有以下看法:
回避制度是当事人监督仲裁庭成员的重要权利,也是保障仲裁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规定回避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仲裁活动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我国的程序法都对回避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仲裁员回避是指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仲裁庭成员认为自己不适宜参加本案审理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或者当事人认为由于某种原因仲裁庭成员可能存在裁决不公的情形,申请要求其退出仲裁活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行回避”;二是“当事人提出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仲裁庭成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自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即主动说明情况,提出不参加案件的审理。“当事人提出回避”是指仲裁庭成员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首先要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告这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此外,参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回避应不仅适用于组成该案件仲裁庭的仲裁员,还应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这种情形主要指仲裁员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一方或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或者是他们的近亲属。如果办案人员是本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就有可能偏袒他的近亲属,使案件得不到公正解决,所以这样的办案人员,不能参与办理此案,应当回避。所谓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代理人血缘关系较近的亲属,是亲属关系中的一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双方虽无血亲关系,但是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是血亲关系的渊源,因此,法律把夫妻也规定为近亲属。这里的“当事人”是指依据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审理本案的办案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某种利害关系,处理结果会涉及他们在法律上的利益。例如:王某为仲裁员,李某为申请人,张某为被申请人,李要求张支付工伤医疗费,而李某又与承办此案的王某发生过矛盾,若此案由王某审理,王某就有可能不顾事实和法律,作出对李某不利的裁决,从而达到个人的目的。为了审判活动的公正进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王某就应当回避,而李某也有权要求其回避。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是当事人的朋友、亲戚、同学、同事等,或者曾经与当事人有过恩怨、与当事人有借贷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是“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而应当回避的必要条件,即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下,才适用回避。如仲裁员是当事人的朋友,则要看这种关系是否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来决定是否回避。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近年来,由于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办案人员中的少数意志薄弱者经不起考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情况屡有发生,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发生一些不正常的联系,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甚至徇私枉法,践踏法律,群众反映强烈。针对这一问题,本条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也就是说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证据证明办理此案的人员有上述行为,就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上述四项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回避的情形虽然有很多种,但实质却是相同的,那就是使人对其裁决的公正性产生足够的怀疑。在这种情形下,为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的公信力,有必要规定仲裁员的回避,以避免对裁决公正性的不必要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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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回避的形式有哪些?
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即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从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2、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有权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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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仲裁员要回避
在仲裁中,仲裁员需要回避的情况包括:一是与争议当事人或其亲属有关联;二是与案件存在利益关系;三是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存在影响公正的关系;四是未经授权私下会晤当事人或接受不当利益。这些情况都可能影响仲裁的公正性,因此仲裁员应该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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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一个亲戚申请了仲裁,但是公司的老板不服,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于有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它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 撤销仲裁裁决是法院的行为;
  
2. 法院一般不能主动撤销仲裁裁决;
  
3. 撤销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4. 法院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才能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及特点
  
(一)实体法上的依据及特点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是《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3款,该条第1款规定:quot;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quot;
  该条第3款规定:quot;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quot;
  由此可见,在我国法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法定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共有七项,其中58条第1款规定的六项法定事由,须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第58条第3款quot;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quot;的认定,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进行审查。
②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启动主动审查程序,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启动主动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和条件,所以,人民法院如援引该条款的规定,也应当以当事人申请启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后进行。所不同的是,人民法院如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不受当事人是否以该法定事由申请的影响,也就是说,不论当事人是否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以该条款作为撤销理由,人民法院都可主动适用该条款的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决定是否以裁定驳回或者撤销仲裁裁决。
  其
二,申请撤销的法定事由司法审查内容的程序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理的内定主要是程序方面的规定,《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集中体现了这个特点。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仲裁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该条第2款、第5款分别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的适用及quot;没有仲裁协议quot;与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不同,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的法律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申请撤销仲裁决的法定事由的认定也有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中如何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作出了规定。但总体上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程序方面的规定。
  
4.基于上述规定,唯一的法律救济途径就是根据《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程序法上的规定及特点
  关于程序法上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1.《仲裁法》第五章,特别是第59条、第60条、第61条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有:
  第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法发(1995)21号);
  第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gt;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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