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应当知道,在征地拆迁是,被拆迁人停当遵循的规则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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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一、严禁暴力非法强拆。二、保证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必须得保证房屋拆迁和土地被征收之后,相应的补偿不能低于原有的生活水平才能符合征收拆迁的目的。三、必须先补偿,后搬迁。
被征收人应当知道,在征地拆迁是,被拆迁人停当遵循的规则

提到征收拆迁,很多人脑子里一闪而过的念头除了被征收人的一夜暴富,还有征收方的强拆偷拆。

这两者在对立中相互依存,征收方要降低成本,被征收人要合理足额的补偿,博弈中必然会有一方受损。

在实践中,受损方大多是被征收人。

所谓的“一夜暴富”,也仅仅是极个别的人。

而大多数的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依然普遍偏低,这很显然违背法治精神和征收目的。

因此,为了保障征收拆迁项目的公平、公正、合法进行,征收方需要在严格的程序规则内行使职权。

在明律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总结出征收方在征收拆迁中,必须要遵守的三条规则:

一、严禁暴力非法强拆

征收拆迁,不管补偿高低,都应仅限于物质层面的交易行为,而不能涉及到人身伤害。

但在实践中,因征收拆迁造成被征收人伤亡事件并不在少数。

这些伤亡主要集中在征收方对被征收人房屋的非法强拆阶段。

比如偷拆、误拆、暴力拆等。

被征收人为了保住自己的房屋,不可避免的会与征收方产生直接肢体冲突,由此带来伤亡成了必然存在事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征收方暴力拆迁、非法拆迁,法律上是严格禁止的。

当然,在现下的拆迁现状中,暴力、非法拆迁的手段方式还不能完全杜绝。

所以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各位被拆迁人,如果遇到暴力、非法逼迁,一定要及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二、保证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

“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机制,适时更新征地补偿标准,把握好调整幅度和周期。

”这也是法律中规定的,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利益,发展地区经济。

征收拆迁,说到底还是一个民生工程。

所以不管是征收之前,还是征收之时,亦或是征收之后,都应该以保障民生利益为最终归宿。

所以,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必须得保证房屋拆迁和土地被征收之后,相应的补偿不能低于原有的生活水平才能符合征收拆迁的目的。

当土地被征后,很多人因为缺乏必要生存技能,后期生活无以为继。

所以,要保证长远生计有保障也是征地拆迁工作的客观要求。

三、必须先补偿,后搬迁

实践中,常常出现先搬迁后补偿的现象,这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很多人搬迁后,房屋补偿迟迟不到位或者不足额到位;另外先搬迁后补偿对被征收人后期维权有很大的阻碍。

这其中的缘由和人们的一个朴素认识比较符合:即:保住房子,是争取合理补偿的最大筹码。

如果房子被拆,再维权就相当困难了。

所以,为了全方位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征收方必须秉承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从源头上杜绝征收方“出尔反尔”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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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强制拆迁的权力,但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做了一些规定。在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规定,更要注重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的程序规定,以确保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拆迁必须遵守如下程序的规定:
(一)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二)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三)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四)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五)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七)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引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强制拆迁的权力,但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做了一些规定。在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规定,更要注重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的程序规定,以确保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拆迁必须遵守如下程序的规定:
(一)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二)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三)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四)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五)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七)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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