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所应遵循的“底线”何在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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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征地拆迁中所应遵循的“底线”何在

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在得到满意的补偿条件后,多数被拆迁人也愿意配合拆迁工作。但事实与理想有着一定的出入,具体到各地的拆迁政策及实施方案花样百出,补偿方案、拆迁过程等方面对于被拆迁人来说都存在着“坑”,即使是合理的诉求,可能也无法被拆迁人所满足。那么,在征地拆迁中,究竟什么样的条件是正当合理的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一、征地拆迁应当有明确的征收公告及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的首要前提,是要有明确的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但是在具体实施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很多地区的做法已经悖离了法律的规定,将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以口头通知的方式替代,有的地方还将征收补偿金额的计算与评估,仅以一张没有签字盖章的表格来代替。

此时,被拆迁人要求拆迁方出示征收公告、补偿标准等文件时,拆迁方也很有可能拒绝提供。究竟是有相关文件而拒绝提供,亦或是根本没有这些文件呢?我们不得而知。拆迁人只要牢记一点:拒绝提供政府公布的征收公告及补偿标准而实施的征收,均可按照违法征收进行维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实施征收拆迁必须在拆迁地区公示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公告,否则便会涉嫌违法征收及违法拆迁。

因此,是否有政府公告,是判断征收拆迁是否合法的条件之一。若是涉及违法征收拆迁,被拆迁人可及时联系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证据,进行调查,为后期维权打好基础。

二、必须先补偿后拆迁

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均规定了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程序进行拆迁。那究竟什么情况,才算符合先得到补偿的条件呢?通常是有如下三种方式:

1、通过协商程序,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发放到位,协议履行完毕;

2、被拆迁人通过诉讼程序,最终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发放到位,协议履行完毕;

3、长期未达成补偿协议,征收部门通过法定程序作出补偿决定,拆迁人无异议(若存在异议可提起诉讼),补偿款拨付到指定账户,安置房屋已确定。

若是房屋征收部门并未按照上述先补偿后拆迁的方式进行拆迁,其拆迁程序便属于违法,可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违法责任。

三、补偿标准的底线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以上两条法律所规定的补偿标准比较笼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农村土地征收拆迁时,若是补偿标准可能导致农民生活水平降低,那便是违反了该条法律规定。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时,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得低于周边房屋的市场价。若是拆迁部门给出的补偿标准低于上述法律规定,各位被拆迁人应当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并尽早与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联系,把握好维权时机,在律师的指导与帮助下收集证据材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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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拘留的人超过法定期限,又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是,变更时必须同时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或者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即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或者“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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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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