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在别人名下的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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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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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他人名下风险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经过依法在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受到法律保护。
房屋过户在别人名下的哪些问题

相关新闻:老夫妇好心借房 百万房屋拆迁款反遭好友侵吞

亲朋好友如果要借房产给孩子办入学,能借么?广州一对老夫妻为帮好友的女儿办理入户上学手续,好心将他们名下的房屋无偿出借并过户给好友,不料,好友却将房屋据为己有,甚至在领取了该房逾百万元拆迁补偿款后逃之夭夭。

无奈之下,老夫妇一纸诉状将昔日好友告上法院。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决涉案好友向老夫妇返还房屋补偿款123.6万余元及利息。

好友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受访法官指出,房产脱离真房主控制,待发现财产受损时,必须经法律程序确权,而走完法律程序后又面临执行难题,为此,切勿轻易将自己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

年过七旬的鲍某夫妇育有一独生子阿怀,阿怀是广州一家电器公司的老板,也是一名硕士生导师,于某是阿怀的学生,毕业后在阿怀公司任职,两家人多年来关系密切。

2012年上半年,于某夫妇提出,为了让女儿顺利在花都入户上学,需要暂借鲍某夫妇位于花都区新华镇秀全路的房屋使用,将该房产暂时过户到他们名下。

毕竟大家相识已久,鲍某夫妇没有多想便同意了。

2012年5月,双方签署《房产借用协议书》,约定鲍某夫妇将房产暂时无偿借给于某夫妇使用,借用方式为:暂将房产过户至于某夫妇名下,待办妥于某女儿在花都上学的手续后1个月内归还,无论入学最终是否办妥,于某借用该房产最长期限不超过自过户起6个月,且该房产的所有权过户后仍属于鲍某夫妇,于某夫妇无权对该房产作出任何形式的处理或处置。

随后,双方在中介服务下,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2012年6月1日,该房屋成功过户至于某夫妇名下。

借出的房子要不回,告上法院获得支持

房屋过户后,由于公司陷入困境,鲍某夫妇急需要回房屋申请贷款,他们多次催促于某夫妇尽快办理孩子的上学手续,并在办完后将房产过户回来,但于某夫妇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办理过户。

早在2011年,涉案房屋就被划入地铁拆迁范围。

2014年3月,当地政府征收了涉案房屋,支付于某夫妇征收补偿款共1236250元,于某夫妇并没有将该笔补偿款支付给鲍某夫妇,还从阿怀的公司辞职走人。

鲍某夫妇无奈起诉到法院,认为于某夫妇背信忘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赔偿1236250元及利息。

于某夫妇没有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鲍某夫妇虽将涉案房屋过户到于某夫妇名下,但《房产借用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真实的关系既非买卖,亦非赠予,而是无偿借用房屋。

鲍某夫妇基于好心和信任,无偿出借房屋帮助于某夫妇渡过难关,于某夫妇非但不依承诺及时返还房屋,反而在收取巨额补偿款后逃之夭夭,这侵犯了鲍某夫妇的合法财产权益。

为此,法院判决于某夫妇返还房屋补偿款1236250元及利息。

被告不服上诉,辩称房是买的

一审宣判后,于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

他们辩称,《房产借用协议书》系被暴力、胁迫手段所签,根本不是其夫妻二人的真实意思,因害怕被继续加害,其夫妻两人只好离开花都。

于某夫妇声称,真相是鲍某夫妇已经平等、自愿、依法转让涉案房屋给其夫妻二人,他们夫妇为购买涉案房屋已经支付228000元。

究竟谁在撒谎?二审庭询中,于某夫妇先是坚称涉案房屋是向鲍某夫妇购买的,且已经支付228000元。

但其后,又改口称涉案房屋是鲍某夫妇赠予他们的,双方实际上是赠予关系,但没有书面证据可以提供。

对此,鲍某夫妇反驳称,于某夫妇的陈述混乱、矛盾,一会说转让一会说赠予,不符合常理。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于某夫妇对涉案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的来源依据的陈述前后反复,不合常理,他们称涉案房屋是鲍某夫妇赠予的,但又表示没有证据证明,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鲍某夫妇主张系出借涉案房屋给于某夫妇,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符合常理,其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于某夫妇主张的证据的证明力,为此原审判决符合优势证据原则,并无不当。

鉴于涉案房屋已被征收,相关的拆迁补偿款项已由于某夫妇领取,原审判令于某夫妇返还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及相应利息,合法有据。

为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房产登记他人名下风险大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经过依法在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受到法律保护,而以协议方式隐名持有不动产的,比如因为限购而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或者假离婚过户房产到另一方配偶名下,或者如本案中的为孩子上学借用房子,实际上都存在法律上的较大风险,即房产脱离真房主控制,待发现财产受损时,必须经法律程序确权,而走完法律程序后又面临执行难题。

为此,该法官提醒,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切勿轻易将自己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

观点:强占他人拆迁补偿巨款或涉犯罪

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生效后,于某夫妇并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目前,鲍某夫妇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暂未查扣到相关财产,该案正在进入执行程序中。

有法律专家受访时表示,案中于某夫妇的行为或涉嫌构成两种刑事犯罪:于某夫妇占有他人房屋拆迁款不退还,涉嫌构成侵占罪,但需要鲍某夫妇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另外,于某夫妇如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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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些规定突出体现了我国法律公民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在实践中,由于几千年形成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观念的影响,女人的社会地位低于男人,表现在城市房屋拆迁所有权的继承方式也是突出的。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如是女方,男方对财产的继承基本上不会有问题,而如果死的是男方,女方的权利就容易受到干扰。
男女平等,不仅是夫妻之间继承的平等,还包括子女之间对父母遗留房屋的继承权平等。实际工作中,主要是已嫁的女儿的权益容易被忽视。如某市的拆迁项目,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在合同订立后死亡,其子以继承人的身份来领取拆迁补偿金。领款时出示了户口,工作人员确认其父子关系后办理了领款手续。一个月后,死者的女儿找上门来了,因为早已出嫁,死者的户口本上无此女儿的名字。因此,引起了诉讼,虽然死者几个儿子及时退了一部分款给死者的女儿,但人家姐弟间不起诉,告的是拆迁人。拆迁人败诉,自然要承担诉讼费。假设死者的儿子领款后远走高飞,三两载不回来,还不知如何结果。因此,无论是继承人中的女儿,还是拆迁人对此都应及时主张权利,工作切不可粗心。
2、照顾弱者的原则
在房产拆迁补偿权的继承中,照顾弱者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这是与现代社会法治和道德要求相一致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规定上:

一,确立遗赠抚养协议的优先地位,使立遗赠人,绝大多数为老人的生养死葬问题有了保障,使他(她)们仍能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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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照顾,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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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被拆迁房屋补偿权转移时,要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此,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是承受拆迁补偿合同的权利义务时,义务跟着权利走,谁承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配偶享受了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就必须承担该被拆迁房屋按时搬迁的义务。其子女如对补偿权有争议,应由其负责解决。如承担不了相应的义务,其权利的承受则需要法律的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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