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子,给了140万,为啥农民还不愿意拆?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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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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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不合理,看似高额的补偿金额,实际上是被降低了正常标准的,如果不事先了解当地政府补偿政策,非常容易被侵权,遭遇不合理补偿的,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农村房子,给了140万,为啥农民还不愿意拆?

有的人盼拆迁,领新房子又领钱。但也有的人不想拆迁,拆了房子,也就没了拥有很多美好记忆的家园。对于农民来说,拆迁了,不仅仅是没了房子,而且也会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没了土地,还能叫农民吗?

为什么农民朋友不愿意拆迁?想把房子和土地传给子孙

在很多农民朋友眼中,城市房屋就管70年,但农村房屋可以世代相传,土地也是祖祖辈辈耕种的,等于是“永久产权”。留给子孙后代,也有个落脚扎根的地方。“如果孩子混的好就去城市打拼,混得不好就回农村,至少老还有两亩薄田,一套房子。”

因此,我们经常在文章留言中看到农民朋友说,一亩土地给20万,也不愿意拆迁。“不能把子孙后代的路断了”。

其实农民朋友不愿意拆迁的另一个理由是,他们看到了很多地方拆迁补偿给的并不合理,担心越拆越穷。就如同他们经常说的,“上面给的钱不少,到了下面,被吃拿卡要,再到农民手里可就不知道还能剩多少”。

这样的担忧不无道理,江苏的王女士有着亲身体会。她家拆迁补偿也被征收方压低了,粗略一算,要少拿几十万。

农村拆迁乱像:越拆越穷,补偿标准被压低,村民少拿数十万补偿款

江苏的王女士一家因被列入水源保护区而面临拆迁。起初对拆迁一事家里人并没有太多疑问,只是后来谈到补偿时出现问题了。

王女士家的情况是这样的,父亲这边是一座249平精装修的别墅,土地证房产证都齐全。王女士想着照顾父亲方便就在别墅旁边自建了100多平米砖混结构的平房,住了也有十几年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700多平米的养鸡棚,一直在经营使用。

征收方希望一刀切总共补偿140万。可是周边房价都七千多了,单单别墅都不止这个价钱。王女士粗略一估算,即便是按照普通住宅7000一平计算,249平别墅至少也能拿到170余万。况且,装修这一块,也应当给予补偿,另外100多平方也应当有合理的补偿。但王女士的这笔账,征收方并不认可。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在补偿金额方面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征收方见王女士一家如此“顽固”,就直接通知她,要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很快,征收方就拆除了王女士家的养鸡棚和100平自建房,还故意把王女士父亲的别墅大门给毁坏了。

在征收方咄咄逼人的态势下,王女士担心自家别墅也将面临被强制拆除的命运。她决定走法律方式维权。

王女士:咱农民老实,但也有骨气。相信通过法律维权,一定能获得合理补偿

经过网上咨询,王女士找到了爱土拆迁律师团,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爱土拆迁律师团倾听了王女士的案情,根据其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讨论分析,判断当时征收方在未解决补偿问题之前就进行强拆,属于违法。而且补偿价格明显偏低有失公平,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方式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

王女士听了爱土拆迁律师团的分析,对自己的案件有了清晰的认识,并邀约爱土拆迁律师派遣办案律师来到当地,详细沟通维权方案。

2018年7月8日,王女士正式委托爱土拆迁律师团介入案件维权。目前已启动了法律程序,爱土拆迁律师团正积极维护王女士一家人的合法权益。让我们一起期待最后的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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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保户户均补助标准:一级危房,国家补贴金额为2万元;二级危房,国家补贴金额为0.5万元;危房,国家补贴金额为0.3万元;
(2)低保户户均补助标准:一级危房,国家补贴金额为2万元;二级危房,国家补贴金额为0.3万元;危房,国家补贴金额为0.2万元;
(3)困难户户均补助标准:一级危房,国家补贴金额为1万元;
(4)一般户户均补助标准:一级危房,国家补贴金额为0.5万元;申请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含户籍制度改革时就地农转非,但不包含宅基地复垦农转非人员),只有唯一一处住房,并在当地长期居住,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属于全国农村危房改造普查档案信息系统在册的危房户。
3、属于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中任意一种类型。 农民自愿申请。农户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应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居)委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扩展资料:农村房屋改造内容:D级危房:拆除重建
1.保证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
2.遭受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影响时,不会造成农房倒塌或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3.要符合一定的环保、生态要求,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C级危房:加固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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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6年,村拆迁安置房140平,我弟给我买了一套80平的,但是买房的合同在我弟哪里,我只有居住权,我单身,我的赡养有我弟大儿子负责,在我和我弟在我村签协议中有一条,谁违反协议谁岀20万元!我觉得这样不合理!想更改协议,用我的140平换80平,给我买的80平协议给我!请问,有更改的法律条例吗?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因而,为了避免法律纠纷,最好在购买之前确定房屋的状态。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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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问一下成都农村拆迁补偿政策有没有变动,我们老家最近被纳入了拆迁范围想得到补偿。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改革、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南谯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市、区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五)办理入户或分户;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九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资质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国土局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滁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 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十七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 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 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 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 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1. 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
2. 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原村组的人员。但婚嫁地没有宅基地和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
(二)超过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三)不足应享受面积部分,被拆迁人要求补足的,其补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格购买;被拆迁人放弃补足的,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补齐。
(四)协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面积差额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相互结算差价。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应载明被拆迁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安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货币补偿。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满三年、且按证照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并能出具纳税凭证的,拆迁人除按照本章的规定对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对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 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非住宅用房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面积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补偿标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对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迁实施方案未经审核和批准而实施拆迁的;
(二)未按拆迁实施方案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标准实施拆迁的。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时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其他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的;
(二)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过渡用房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权利的;
(三)对被拆迁人的举报拒不受理和不依法处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建设、物价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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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积金140万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的量刑起点是500元,故此若是他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挪用公积金的数额已经达到了140万,那么最低也是十年的有期徒刑的处罚。若是挪用公款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此时会被判处二十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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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的概念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对农民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的使用性质,长期投工和投资的补偿。
2.土地补偿费的计算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费用收取标准
菜地,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品鱼塘。
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仅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城市人口50万~100万的市,每征用1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在京、津、沪所管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城市,每亩缴纳3000-5000元。在同一城市,对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征地,按同一标准收取。2
1.安置补助费的概念
所谓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所需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
2.安置补助费的计算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5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安置补助费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
特殊情况下,计算所得的补偿和安置费不能维持原有生活和生产水平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30倍。
3.剩余劳力的安置
主要的安置办法是支持被征地单位从事农业开发、兴办企业或采用货币安置或自谋职业等。
被征用土地的人员安置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到建设用地单位或其他需要用人的单位就业。若由建设单位负责安置,则建设用地单位可免交征地安置补偿费,否则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接收单位。
(2)将安置补助费金额发给需要安置的人员,由他们自己自谋职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与自谋职业的农民签订协议。
(3)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安置补偿费由该组织使用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开垦新的土地,重新分给土地被征用的农户,经双方协调签订协议。
(4)大中型建设项目或连片征地的,在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统一规划,可以从征用土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被征单位和农民,支持其开发经营、兴办企业,所需征地费用,由被征地单位负担。
(5)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具有公益性,占地数量一般都很大,在征地过程中,除解决补偿安置问题外,还要解决移民安置问题。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移民安置,应按照就地安置的原则,首先在本乡本县内安置;在本乡本县内安置不了的,应在工程受益地方安置;在受益地方安置不了的,可按照自愿协调的原则外迁安置。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人民政府和移民协商,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
(6)通过将国营农场土地调剂给被征地单位。
凡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1.青苗补偿标准
办理征用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需要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用土地的同时,一并编制计划,上报批准。在国家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当地政府帮助拆迁户安排好住房。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制定。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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