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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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情形是,犯罪情节轻微,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存疑不起诉的法定情形是,现有的证据可以得出其他的可能性,而且这种可能性没办法排除,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或者相关证据没办法查证属实等情形。
相对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一、相对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1、相对不起诉的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2、存疑不起诉的情形:

(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二、绝对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提起公诉的条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有哪些权利?

1、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在押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4、在审查起诉时发表意见。

五、审查起诉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综上所述,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是不一样的,但只要没有提起公诉就不会有犯罪记录。对于审查起诉的结论有争议的,办案机关也可以依法申请复核。不过,无论提起公诉与否,都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不可能随便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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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区别是不起诉的条件不同,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刑,而存疑不起诉的条件是案件事实还未查明或者是案件证据不足等情形,导致案件证据之间存在疑问,从而使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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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适用的情形包括什么
1、作为案件定罪的证据本身存在一定的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少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3、收集到的证据之间相互存在矛盾,并且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同时也无法进行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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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与监控相似,嫌疑人说的,警察不承认.
[律师回复]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正式向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1.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任何人作案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如果不具备作案时间,就可以排除其直接实施犯罪的嫌疑。因此,作案时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基本条件。 2.作案空间。作案空间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地点和场所。任何案件都有一定的空间,离开空间的案件是不存在的。在发案时间内,是否进入与案件有关的空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作案人与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的发生往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有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有的因果关系不太明显。因此,因果关系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4.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物品。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往往要使用一定的工具,这些工具大多具有一定的行业性或地区性,有的能反映出作案人的职业、专门知识、技能。因此,作案工具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5.赃物。赃物是指作案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物品。某人持有赃物,往往与案件有关联。因此,有些案件,尤其是侵财型案件,应把赃物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6.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通常能反映出作案人的个人特点以及物品的特征。因此,痕迹物证是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之一。 7.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具有的不同于普通人的技术、能力。如利用绘图、刻印技术、有价证券、印章、票证,利用爆破技术爆炸等。有些案件,应把特殊技能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8.体貌特征。体貌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点。它包括作案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口音、发型、面部特征、行走姿式以及穿着式样、颜色等。有些案件,作案人体貌特征给被害人或目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可将作案人的体貌特征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9.知情。知情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前,了解和知道现场、侵害对象等情况。有些案件,在现场上能反映出作案人对现场的进出口、财物存放、保管、安全防范情况以及被害人的生活规律等十分熟悉,说明作案人知情,可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10.反常。反常是指作案人作案前后违反常规的表现或状况。一些作案人在作案前后常常表现出语言、行为等方面的反常,或者在案发前后经济状况差别巨大等。有些案件,反常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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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相对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相对不,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的决定。在相对不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决定,也可以作出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意见书。
二、相对不的适用情形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对于酌定不,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酌定不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酌定不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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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的适用的情形有几种
1、作为案件定罪的证据本身存在一定的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少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3、收集到的证据之间相互存在矛盾,并且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同时也无法进行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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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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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相对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相对不,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的决定。在相对不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决定,也可以作出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意见书。
二、相对不的适用情形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对于酌定不,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酌定不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酌定不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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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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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相对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相对不,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的决定。在相对不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决定,也可以作出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意见书。
二、相对不的适用情形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对于酌定不,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酌定不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酌定不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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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相对不,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的决定。在相对不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决定,也可以作出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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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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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即使共同犯罪人中有人已经中止了犯罪对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共同故意的范围内,应作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正由于罪所固有的特殊性,即部分共犯的中止效力不能及于其他共犯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在实践中,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的成立,缺乏有效性,由于行为人实行行为的不可替代性。而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构成犯罪中止,应以阻止其他实行犯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主要条件;帮助犯和教唆犯的中止则从属于实行犯,若遇帮助犯和教唆犯于实行犯中止的场合,被告人曾某行为的既遂效力不能及于被告人黄某,故不能构成中止,因此,在同为实行犯的简单共同犯罪中,其自动放弃了只有他才能亲自完成的奸淫行为,虽然他的放弃并不能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奸淫既遂,但因行为所固有的性、不可替代性,因此,也即是说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中止必须以阻止其他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条件,不仅不利于准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则帮助犯和教唆犯必须有效撤回自己对实行犯的教唆和帮助,才能构成中止。本案中的被告人黄某亦是如此,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也应注意区分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在行为人均为实行犯的简单共同犯罪中,由于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有机结合,他人的既遂不能成就本人的既遂,只要本人自动放弃了犯罪,即使共同犯罪人继续实行犯罪行为直至既遂状态,也不妨碍其个人中止的成立。但是,在遇罪、脱逃罪及偷越国、边境罪等“亲手犯”中,但如果犯罪结果还是发生了,那么部分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例时,各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都须对此多加以分析,因此,在行为人均为实行犯的犯罪中,是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和中止多种犯罪形态的。而在实践中,却往往容易忽略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的区别,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又不注意区分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是否具有替代性,从而造成共同犯罪中犯罪形态认定的不当,其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符合了刑法总则关于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故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应以犯罪中止认定,同时还要对其他行为人的行为负责,在共同犯罪过程。综上,也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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