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问题,也是当今同居不结婚引起的社会现象。随着国家法律逐步完善,也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法律权利。李晓娟律师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讲解一下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婚生子女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差别。
小红与小明相识相恋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小小明。后来,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致使二人分居,小小明跟随小红生活。
小小明出生后,小红就在家带小孩,导致其无法工作挣钱。小小明现刚过哺乳期,但奶粉、尿片、医疗保健等均属实际生活需要,加上小小明自出生至今其身体患有轻度地中海贫血,又因体质较差,经常要到医院就医。
小红每月支出不菲。小红认为小明没有履行抚养小孩的法定义务,没有及时给付小孩正常需要的抚养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小红经多次与小明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明给付小小明的抚养费。
那么,小小明是否有权获得小明给付的抚养费?
这涉及民法典中“非婚生子女权利”的问题。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民法典》第107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第1款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在当代,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是现代社会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
作为子女,无法选择自己的出身和身份,如果因为出身为非婚生子女,而受到歧视,就等于人是生而不平等的,这与现代人权观念完全不相符。
当代亲属法研究非婚生子女不是着眼于对非婚生子女权利的限制,而是要根除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保障他们享有正常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人格,其合法权利不受任何侵犯。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中包括非婚生子女接受父母抚养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子女接受父母的抚养是子女的权利,抚养子女则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生父和生母抚养非婚生子女也是其法定义务,不能因非婚生子女未与一方共同生活而不尽其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第2款的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以此来间接地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如果父母不履行其义务,非婚生子女可以与婚生子女一样,根据
《民法典》第1067条有关“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的规定,要求生父或是生母给付抚养费。
杨立新教授认为,在本案中,小红与小明在未婚同居期间生育了小小明,小小明是非婚生子女。尽管小小明是非婚生子女,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的规定,小小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权利中当然包括接受父母抚养的权利。
由于抚养非婚生子女是父母双方的义务,而不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也应当履行其法定义务,只是履行方式不是直接抚养,而是间接的履行,即给付抚养费,因此小明不能因小小明未与其共同生活而拒绝履行其抚养义务。
况且,小小明年龄很小,刚过哺乳期,体质还较差,经常要到医院就医,需要小红的悉心照顾,这对小小明的健康成长更加有利。因此,小明作为不直接抚养小小明的生父,应当负担抚养小小明的费用。如果小明不愿意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小小明有权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诉请法院要求小明给付抚养费。
由于小小明不到8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红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法院请求小明支付抚养费。
我们最近也接了一个杭州拱墅区法院管辖的案子,16岁的非婚生子,男方没有出过抚养费,现在女方要以孩子的名字追索以前发生的抚养费以及以后两年的抚养费。
对于这个案子,不仅我们有两个不同的观点:以女方为原告,或者以孩子为原告,每个法院,每个法官之间,也有不同的观点。
最终,我们决定分两个案子起诉,以女方为原告起诉追讨已经发生过的抚养费,以孩子名字起诉以后的抚养费。立案后,根据法官庭审意见作出诉请变更。
这样做的原因,是当事人急需用钱,需要在最短时间内拿到最大权益。。当然,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律师团队也会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在时间上,在经济上,都争取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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