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我还不能做主了?征收方单方面定价到底合不合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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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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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征收方必须依次走完这三个法定程序:1、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群众意见,允许提出异议。2、征收决定并公告,对有补偿争议的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3、房地产评估及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允许就补偿争议申请复评或鉴定。以上这三个程序是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的必经程序。
我的房子我还不能做主了?征收方单方面定价到底合不合理?

你的房子在未协商好补偿的情况下,就被人家定了价?这种事发生的几率有多高?这事没有发生在刘先生身上之前,他也不相信。他告诉律师,他的房子去年被划入征收范围,和征收人员反反复复协商了四五次,一直未能就补偿达成协议。今年5月份,他收到了征收方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子的补偿金额是征收方直接敲定的,这和他主张的金额,有一定差距。

"我的房子我还不能做主了?值多少钱,我心里还没数?"刘先生面对这一纸补偿决定书,心情颇为激动和不满。

刘先生告诉我们,在征收过程中,他没有看到任何文件,就直接收到了补偿决定书。这样的征收当然让他疑虑重重。

未协商好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能不能直接下发补偿决定书呢?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又需要履行哪些程序呢?下面拆迁律师给大家做具体分析。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征收方必须依次走完这三个法定程序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在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之前,最重要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

1、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群众意见,允许提出异议

这个征收补偿方案准确来说是拟征收补偿方案,未最终确定。其内容主要包括征收的具体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比如每平米房屋的补偿价、装修费、搬迁费、过渡费,还有安置房的地点、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该方案将面向被征收区域公开30日。

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服,可以申请听证,把大家对于补偿的争议事项在听证会上提出来,集体讨论,传达给征收方,要求其优化改进补偿方案。

2、征收决定并公告,对有补偿争议的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

征收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了征收主体、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这里需要做一个说明,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其实是两个文件,大家不要混淆。前一个文件的相对人是全体被征收人,决定的事项是"征收";后者的相对人则是具体的某个被征收人,决定的事项是对该特定的被征收人进行强制性补偿。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这个征收决定。如果征收决定被撤销了,那么征收补偿决定自然也就没有事实依据了。

3、房地产评估及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允许就补偿争议申请复评或鉴定

在征收决定下发后,征收方会安排评估机构进行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人员会进入被征收人家中进行入户评估,并最终形成整体的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对咱们影响最直接的就是分户评估报告,会下发到我们手中。

如果对于自家房屋的评估价格有争议,那么可以提出异议,并通过申请复核评估和专家鉴定来争取解决纠纷或提高补偿。仍不能解决问题的,那么可以直接就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这三个程序是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的必经程序,而上述案例中刘先生并未看到这些文件,那么是征收方在程序及文书上有所缺失,违反了法定的征收流程。

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不应搞突然袭击,应满足这个必须条件

即便走完了上述三个程序,也不意味着征收方马上就可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如果被征收人在期限内不签协议,想要做钉子户,那么征收方就有权在征收决定载明的诉讼期满之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法律程序又不腾退,政府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这时候的强制执行便是合法的了。

因此,刘先生的情况属于超过了签约期限,所以征收方下达了征收补偿决定。但是由于征收方此前也存在明显的征收流程及法律文书的缺失,直接下发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并不妥当,其违法征收的行为也比较明显。

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后,根据这份文书通常的起诉期限来看,一般是六个月。拆迁律师建议刘先生可以选择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可以要求确认征收流程违法,另一方面可以主张自己的房屋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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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楼房都需要配备物业管理,我不太清楚物业管理主要有什么作用,请问物业管理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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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顾名思义,是以物业作为管理服务的对象和内容的。尽管与传统物业管理相比,现代物业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已大大超出了建筑物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范畴,但这依然不能动摇物业设施管理服务的核心价值地位。物业管理行业所有的业务发展和商业扩张,都是以物业设施为载体或者以物业设施为纽带的,离开物业设施管理这一基础性服务,任何物业管理服务的创新都无异于空中楼阁。因此,物业设施管理是物业管理行业固本守正的根基,是物业管理专业价值的基本定位。
从业主的角度,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设施的目标在于物业使用功能的最大化和物业价值贬损的最小化。为满足客户的需求,通常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专业能力:一是保证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安全使用;二是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三是延长建筑物及其设施的使用寿命;四是节省建筑物及其设施的使用成本。在物业设施管理的实务中,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价值不仅体现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代理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也体现在日常维修养护过程中选聘合格的服务提供商,监督检查维修养护工作以及对外包合同履行效果的专业评价;还体现在根据建筑物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和生命周期,适时制定科学的保养、维修、改造和更新计划,以节省资源消耗和延长使用年限。
值得注意的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业呈现出两个显著的变化特征,也给物业设施管理带来新的专业难点:一是物业硬件的复杂化和物业设备的智能化,近几十年来建筑高度和体量的发展速度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高层超高层建筑中所包含的硬件设施的复杂性也远远超过人们的想象。同时,物业设备的智能化程度不断提升,计算机信息、自动控制、电子通讯、环保节能等技术设备在楼宇建筑中得以广泛应用;二是物业类型的多样化和物业功能的多元化,随着工业物业、办公物业、商业物业、文化休闲物业、公共交通物业的不断涌现,传统的以居住物业为主体的物业类型正呈现多样化的趋势。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和金融工具的创新,物业功能已突破生活资料的局限,不断向生产资料和投资产品领域扩展。面对以上变化,如何迅速提升物业设施管理的技术含量和专业能力,以适应物业硬件设备复杂化和智能化的要求?如何根据物业的不同属性提供专业化的物业设施管理服务,以满足不同类型物业多元化的功能需求,对物业管理行业来讲,是一个巨大的商机,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专业价值之
二:物业资产管理
物业除了有形物质的物理属性之外,还具有无形权益的资产属性,物业的不动产属性是物业资产管理的内在功因,与物业设施管理侧重于物业使用价值和消费功能的保障不同,物业资产管理更关注物业的商业价值和交换功能的实现。物业设施管理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业主通常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物业共有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管理服务,而物业资产管理一般情况下包含物业专有部分甚至建筑物的整体委托。在目前发展阶段,如果说物业设施管理是所有物业服务企业都必须完成的“规定动作”的话,那么物业资产管理则是少数物业服务企业的“自选动作”,其市场主要面向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收益型物业。
从业主的角度,之所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经营其物业资产,主要出于商业价值最大化和财产风险最小化的两个基本动机,而物业服务企业在满足业主这两个基本动机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天然优势。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掌握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物业供求信息,而且在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建立起基本的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的结合,有利于构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的商业信任;另一方面,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物业,不仅手续程序便捷,而且成本费用便宜,便捷与便宜的结合,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给业主带来优惠的商业便利。以商业信任和商业便利为基础,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资产管理的专业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物业资产管理已经先行一步,主要业务内容涉及不动产策划和顾问,房地产经纪和投资、企业不动产管理以及房地产金融等方面,其本质特征是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专业技能为客户不动产创造利润,客户向企业支付报酬,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为客户创造不动产价值实现自身的商业价值。值得借鉴的是,与传统的不动产理财不同,荷兰Intech公司、美国Service Master公司等从事的企业不动产经营管理是一种更高形式的物业资产管理,它们已经摆脱了传统的固定酬金赢利模式,实现了与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产业转型。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国内的物业资产管理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虽有一批先锋物业服务企业在商业地产策划、不动产营销顾问以及收益型物业经营等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受到观念、人才、资金和信用等方面条件的约束,业内对物业资产管理的认识大多停留在利用物业资源开展多种经营的层面,物业资产管理的专业价值依然有待于进一步评估、发掘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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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服关系管理
客户关系管理是所有行业的商事主体都必需面对的营销问题,探讨物业管理行业的客户关系管理的独特性,应当把握行业的以下特点:从产品特征看,有别于提供有形商品的行业,物业管理行业提供的产品是无形的服务;从服务模式看,有别于采用“一对一”服务模式的服务行业,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物业管理行业提供的是“一对众”的准公共服务;从客户特征看,有别于合约客户和服务对象一体化的服务行业,物业管理行业的合约客户和服务对象多数情况下并不一致,即使在单一业主的情况下,物业管理行业仍然存在合约客户和受益客户的分离以及目标客户和终端客户的分离。
以上行业特点,必然使得物业管理行业的客户关系管理有别于其他行业,在以区分所有建筑物为主要对象的现代物业管理背景之下,物权关系的复杂性和客户需求的多样化,决定了物业服务客户关系管理的专业难点在于:在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偏好下,如何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数客户对公共性服务的共性需求,以实现客户满意度和客户忠诚度的最大化。对上述专业难点的克服和解决,正是物业管理的专业价值之所在。
为了准确把握群体客户的真实需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客户沟通机制,善于透过纷繁复杂的信息和表象,正确识别共性需求和个别需求,有效需求和无效需求,主要需求和次要需求,基本需求和潜在需求;物业服务企业在把握客户共性、基本和有效需求的基础上设计出能够集中反映客户共同意志的物业服务产品,引导客户的合理需求,挖掘客户的潜在需求,兼顾客户的个性需求。
为了实现多数客户的最大满意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让细节成为规范,着力开展体现公共性服务特色的制度建设,真正做到标准化和个性化服务结合,预防性和应急性服务并重,切实提高物业服务品质;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让规范成为习惯,着力加强以专业素质为核心的员工队伍建设,通过提高员工素质以提升服务品质,通过提高员工满意以实现客户满意。为了消除少数不满意客户的不良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客户长期性、稳定性和互动性的特点,建立快速有效的客户关系危机处理机制,未雨绸缪,消除客户不满于萌芽,及时防止客户不满情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传导和放大;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无形性、同步性和不可储存性的特点,建立阳光透明的住户报告机制,防微杜渐,消除客户误解于初始,尽量利用沟通手段取得客户对物业服务产品差异性和不稳定性的谅解和包容。
客户个体认识的偏差,是目前物业服务的客户关系管理面临的一个难题。一方面,由于财产权观念尚未深入人心,许多业主缺乏对物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自发需求,抱着被动接受物业管理的心态,业主缺少主动参与物业管理的热情,自然不利于客户满意度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公众对物业服务产品的特殊性认识不够,在未充分考量客户满意的相对性、动态性、综合性和主观性的前提下,简单套用一般营销理论分析评价物业管理的客户满意状况,显然容易产生不切实际的满意苛求。
业主团体发育的滞后,是物业服务客户关系管理面临的另一个难题。一方面,由于业主大会成立数量相对较少,大多数没有业主组织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只能依靠自身的资源和能力直接与业主个体进行交流沟通,在多数业主对物业服务标准、价格和质量不甚了解的情况下,业主个体的真实意思不能被完整表达,物业服务企业难以全面透彻发现业主的真实需求;另一方面,由于业主委员会运作不够规范,个别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使得业主真实意思表达失真,甚至存在舆论误导和负面宣传,人为加大了物业服务企业客户关系管理的难度。物业管理行业必须正视现实中的困难和障碍,才能不断创新,建立独具特色的客户关系管理模式,充分体现物业管理行业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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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产品的准公共性,决定了不同的客户对物业服务具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偏好,出于人类自利的本性,个别(或者少数)客户的需求和偏好可能与多数客户共性需求产生冲突。为了维护全体客户的共同利益,根据公共选择的强制性原理,就必须约束和限制个别(或者少数)客户的个性需求和偏好,制止客户中少数“害群之马”的败德行为,而物业服务企业经过业主团体或者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授权,就充任了业主共同利益捍卫者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管理成为物业服务的一个特殊而必备的手段,物业服务是顺从性和强制性的统一,作为业主利益冲突的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为了实现物业服务的目标,必须对客户行为进行统一规范和限制,客户行为管理也因此成为物业管理的又一个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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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限制和制止业主不当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为。经业主的有效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业主在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妨碍物业安全、影响物业使用功能以及破坏物业外观的行为,应当限制业主擅自占有、收益和处分物业共有部分的行为,应当制止业主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行噪声和违章搭建等行为,在限制和制止无效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经业主团体或者大多数业主授权代表全体业主向侵权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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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客户行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正视客户公共意识普遍淡漠的客观现实。一方面,由于公共权利意识的缺失,客户普遍关注物业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忽视共有部分的权益和价值,对业主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习惯于视而不见,客户内部无法建立有效自我监督机制,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了规范业主行为的全部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公共义务意识的淡漠,客户过度和不当使用物业共用部分的行为屡禁不止,加大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成本,利用物业服务的非竞争和非排他特性“搭便车”,拒绝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义务的情况屡见不鲜,减少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资源。
开展客户行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在客户将物业服务企业定位为服务提供者,而物业服务企业又必须采取管理手段实现服务目标的矛盾之下,物业服务企业既要摆正位置,又要有所作为,就必须提高服务技巧和管理艺术,切实做到“在服务中实现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和谐地处理好管理与服务之间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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