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私生子抚养费,配偶反对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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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人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对于非婚生子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虽然婚后夫妻所取得的财产,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自主支配的权利。而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属于一方可以自由支配而不需要夫妻协商一致的费用。因此,即使配偶不同意,如果不影响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即使配偶反对也是无效的。
丈夫给私生子抚养费,配偶反对是否有效

父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那么如果丈夫出轨,和小三有了孩子,丈夫每个月给这个私生子抚养费,这种行为算不算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原配能不能以这个为由,撤销对小三孩子的抚养费呢?

我们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案例简介

小刘与小辛是大学同学,两个人在大学相恋,都说毕业季就是分手季,但是小刘和小辛竟然躲过了这个魔咒,毕业后两个人因为不在一个城市工作,就谈起了异地恋。

后来小刘的工作逐渐稳定,便和小辛商量,希望小辛来自己这边工作,考虑后小辛就辞了工作,来到了小刘的城市,两个人也互相见了家长,很快就结了婚,结婚没多久小辛就怀孕了。

都说没有不偷腥的猫,在小辛怀孕期间,小刘和公司一个叫小伊的同事暧昧不清,但是小辛并不知道这件事。慢慢地小辛的孩子到了上学的年纪,这天小辛刚把孩子接到家里,门口就来了个不速之客,正是小伊。

原来小伊是小刘在外的情人,在小辛生下孩子后,小伊也怀孕了,后来生下一个孩子,这个孩子也就是小刘的非婚生子

后来小刘和小伊签订《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协议书》,约定孩子由小伊抚养,小刘每个月支付2万抚养费,但是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刘每个月支付1万的抚养费。

这事小刘没敢让小辛知道,一切都是暗中进行,可是近期小伊提出把抚养费增加到2万,小刘没同意。没想到小伊竟然闹到了小辛这里。小辛知道后心有不满,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撤销判决。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判决给付的抚养费为小刘和小辛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且没有证据能证明小辛准许小刘和小伊关于孩子抚养费的承诺,因此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小刘按每月1万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且小刘在承诺中都明确表示“如果以后有任何原因(如家人的压力上法庭)等产生关于此事的法律纠纷,本人请求法院按照本人此意愿判决”。因此,小刘就支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未侵犯了小辛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故撤销原判,驳回小辛要求撤销。

律师分析

其实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就是父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是否会侵犯到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换句话说,如果一方支付抚养费,侵犯了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其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该抚养费判决。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是指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他人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制度。

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功能来看,主要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权益。

大家都知道,为人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虽然婚后夫妻所取得的财产,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自主支配的权利。

而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属于一方可以自由支配而不需要夫妻协商一致的费用。

因此,即使配偶不同意,如果不影响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即使配偶反对也是无效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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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丈夫打架没钱赔能冻结配偶财产吗
[律师回复]   丈夫跟别人打架引起民事纠纷产生的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会影响到妻子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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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地工伤死亡, 儿子配偶和配偶父母怎么继承抚养费?
[律师回复] 你好,都有份,但是不是平分,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分配原则
2.1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2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2.3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予分割。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分割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自然也就不能继承。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
主体确定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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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遗嘱财产给子女不给配偶是否合理
丈夫在遗嘱当中将财产留给子女但是不给配偶的这种行为是否合理是需要根据遗嘱的情况进行分析的,如果丈夫在立遗嘱的时候,干脆把夫妻两个人的共有财产全部都单方面的决定留给了子女,这样的一份遗嘱显然是不合理的,丈夫把个人财产全部留给子女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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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丈夫赠与小三的东西,配偶可以要回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个问题: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配偶可否要回要看金额及赠与的具体财产是什么,但至少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如果赠与的是大额的现金、车辆、房产等。这些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如男方未征得妻子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小三,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2.男方基于与小三之间存在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将财产赠与小三,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无效。3.小三取得财物并非善意、有偿取得,而男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财物赠与小三,应认定无效。
第二个问题:因女人禁欲遭遇男人多次殴打算不算家庭暴力这个案例有点特别,特别在哪里呢两夫妻结婚生娃以后,女方坚决不愿意再过夫妻生活,用禁欲的方式避孕,男方就说要不带节育环要不吃避孕药吧,女方也不同意,说不怕万一就怕一万呀。男方就说你看我们30岁都不到,这样的日子木法过呀。女的说你可以去找小姐呀。结果就是男方只要回家晚,女的就质问:你是不是在外面找小姐了,到底找了几个因为这个问题双方不断发生争吵,有一次男方吵的烦了,把女的狠揍一顿造成其轻微伤并扬言要把女人和其一家都杀了。双方来来回回不断去派出所,搞到警察都无可奈何,建议双方去。忍无可忍,女方就以男方有家庭暴力为由在离婚,要求孩子归其抚养,并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在法庭上男方也很委屈,说:我娶个老婆不容易,不会无缘无故打的,我承认女人说我打她的事实都存在,但哪有像我这样的名义是老公实际上是在当和尚的不能简单将家庭暴力的责任全部推到男人头上,至少女人有一半的错!女人也有错还要男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简直是天理不容,请求不予支持!庭上,女人也承认生娃后,差不多3年时间双方确实没有一次性生活!那么问题来了,如女方说的情况属实,男方的行为够不够成家庭暴力男人以殴打、恐吓的手段,对女人的身体、精神实施侵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定义,当然构成家庭暴力。虽然男人认为是女人的“过错”才引发家庭暴力的,但法律明令禁止家庭暴力,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发生无过错乃是法定,而不取决于施暴人是否有“合理”“充分”的施暴理由。也就是说,不管男人所主张女人的“过错”行为是否属实,均不影响对男人家庭暴力行为违法性的认定。至于女人提出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其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也应酌定支付。其实性关系是否和谐确实是非常影响夫妻感情家庭和睦的,如果双方在这方面确实无法和谐一致的,友好和平分手也许是上上策,对双方都是解脱,像这样吵吵打打的,搞到全天下像看笑话一样也不好!
第三个问题:女友意外怀孕了,但我爸妈不想要,怎么办25岁,二线城市工作还稳定,工资8左右。无房无车,收支基本平衡。女友刚离职还在找工作,没收入无积蓄。女友怀孕我们想要这个孩子,但是我家父母不同意,理由是我们经济不行,如果要了,他们也不会在经济上给我们支持。怎么办这样的事情首先要和你女友商量而不是征求父母的意见!如果双方对前途有信心女方父母能够给你看护孩子,早点结婚早点生孩子有利于事业的发展家庭的建设。如果你们双方性格不合对两人的前途没把握,就尽早解决,尽量减少对女友身体的伤害。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你们双方有没有共同建设好家庭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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