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批文,拆迁时强行征收房屋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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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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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征地拆迁行为是不合法的。大家可以运用申请裁决等手段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与政府之间产生行政纠纷之时,可以充分考虑各种维权途径。
没有批文,拆迁时强行征收房屋合法吗?

没有批文,拆迁征地合法吗?日前,有被征收人咨询爱土拆迁律师团,当地在没有批文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强行征收他们的房子。

这种征地拆迁行为是不合法的。大家可以运用申请裁决等手段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就为大家讲讲在面对违法征地拆迁时,如何运用裁决。

什么是裁决?

所谓裁决是指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在征地拆迁中主要的裁决有国务院对省级政府做出违法征地批复的裁决。

没有批文,拆迁方强行征收我们的房子,合法吗?

2010年8月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2010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王先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拿到了这份批复。王先生认为,在欠缺报批材料的情况下,四川省政府未严格审查便做出征地批复的行为违法,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王先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四川省政府作出了维持决定。于是,王先生请求国务院裁决确认四川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违法。

国务院审查后认为:四川省政府的批复,并未依据当时合法有效的成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裁决确认四川省政府作出的批复违法。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面对违法征地拆迁,我们该如何维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被拆迁人(征收人)在拆迁(征收)中往往处于弱势,在拆迁方违法征收、安置补偿不合理、违法强拆的情况下,不知所措,不能找到最好的维权方式。

常见的一般就包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裁决等等,但是向国务院、省政府申请裁决的确实很少。很多当事人有这样的心态,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找上级政府裁决会不会包庇下级政府的违法行为呢?而且裁决还是一裁终局,而行政诉讼还会涉及一审二审和再审,对当事人而言会有高多时间和机会获得胜诉。

行政复议后的申请裁决制度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申请裁决案件的答复工作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当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爱土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当事人与政府之间产生行政纠纷之时,可以充分考虑各种维权途径,结合案件本身而采取更有利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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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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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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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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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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