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违法征地拆迁,你不妨先收集证据再“秋后算账”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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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是书证。这类证据通常是以物品或者文字表现的实物证据,比如,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评估报告、土地证、房产证、土地承包合同等等,这些证据通常以文字性内容呈现,能直接证明行政征收行为或者被征收人对土地、房屋享有合法权益。其次,视听资料。第三类,当事人陈述与鉴定意见。
遇到违法征地拆迁,你不妨先收集证据再“秋后算账”

爱土拆迁律师接到了太多的征地拆迁纠纷案件,其中不乏违法征地拆迁,有蛮横不讲理的,有骗签的。不管是哪一种,都害苦了被征收人。如果您正在遭遇违法征地拆迁,不要慌张,不要害怕,也不要逞血气之勇。您需要的是冷静智慧处理,既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自己的人身安全。

法律讲究证据第一。作为律师,我们常常会给当事人说: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因为任何纠纷都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而客观事实最直接的呈现载体就是——证据。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中想要诉求得到支持都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和支持自己的主张。

征地拆迁纠纷中,被征收人遇到补偿不合理、征收行为不合法、拆迁部门违法损害被征收人人身、财产权益时,被征收人想要维权、想要拿到合理补偿,不管是否启动法律程序,这期间最关键就是收集好各方面的证据材料。

那么,什么是证据、哪些东西属于证据,证据又是如何收集呢?今天爱土拆迁律师要教大家几招。

这些证据都有利于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证据通常的呈现形式有哪些,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针对案件类别特点,对证据的形式各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想要法律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诉求,就必须收集以上这些跟案件有关的证据。

征地拆迁中哪些证据很重要?

征地拆迁纠纷中哪几类证据材料对被征收人很重要呢?

首先,是书证。这类证据通常是以物品或者文字表现的实物证据,比如,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评估报告、土地证、房产证土地承包合同等等,这些证据通常以文字性内容呈现,能直接证明行政征收行为或者被征收人对土地、房屋享有合法权益。

其次,视听资料。视听资料通常指的是录音、录像等。相关部门违法强拆的视频、录音,跟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的对话录音,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的宣讲内容等等,都是在征地拆迁中重要的视听资料证据。

第三类,当事人陈述与鉴定意见。例如在征地拆迁中通常应当就征收项目与安置补偿方案及时组织听证,客观讲听证会收集大伙的意见应当属于当事人就征收项目的实施意见陈述,应当记录在册。土地、房屋征收经过评估机构的丈量、测算、统计最终确认的评估报告既是一种书证也是一种鉴定意见,应当及时收集起来。

如何在征地拆迁中收集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主体)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解决争议。

第一,征收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文字性通告内容及时复印或拍照保留。有被征收人会说,政府不给看征地公告等文件,说是普通老百姓不能看。这样的话,大伙可不能信,征收公告等本身是应当公之于众的内容,被征收人有权利知晓自己的土地被征收的相关用途以及补偿政策。另外,自己的土地证、房产证等证件要保存好,如有丢失的及时补办。

第二,一旦发现征收方强行违法征收,有权利录音、录像、拍照收集证据。我们不建议被征收人采取以暴力方式强行阻止对方违法征收的行为,这好比鸡蛋碰石头,到后来还可能会被扣上“寻性滋事”“妨碍公务”的帽子,这可得不偿失。保留证据,让法律来还自己公道。

第三,面对不法行为,及时报警是公民的权利。公安机关每接到一个报警电话都有报警记录和报警内容录音,那么这份报警记录有时也能客观证明侵害行为的发生。

关于征地拆迁纠纷中关键的证据或许被征收人很难收集到或者不知该如何收集,这个时候不要慌张,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让律师出面申请调取一些重要文件或材料,在最佳时机为被征收人赢取最大的利益。

爱土拆迁律师教给大家的办法,都记住了吗?面对违法拆迁,不要盲目冲动、意气用事,应当冷静客观、有理有据、积极行动,通过前期对证据的切实收集,为后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纵观古今中外,有智慧的人总是战胜有力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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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占”这种违法占地行为十分常见,其中的“批”其实是两层意思,一是农用地转用审批。二是土地征收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是为了各项建设工程及时启动,应当尽量遵循对农用地转用的批准和对征地的批准在同一政府一次办理的原则。但若两项申请的审批权限不同,则应当遵循征地审批权“就高不就低”的准则,将征地审批交由国务院办理。
也就是说,只有在获取了这两种批文后,征地才能开始进入实施阶段。实践中没有获取征地批复就开始动工占地、强拆被征地农民房屋的情况并不鲜见,这无疑是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民生项目”,有关部门“保项目”的心态严重,有时会放任土地违法事实的存在,这也是当下这种现象始终无法得到根本改善的原因所在。
对于“未批先占”的行为,应该向相关部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果政府信息公开表明没有征地批准文件,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请求国土资源部门对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或相关企业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如果国土资源部门涉及行政不作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项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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