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土地改革带给农村和农民的红利体现在哪些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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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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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利用方面,国土部确立了权属不变的根本原则,这是一条红线。就是说,所有权不参与买卖,不参与流转,这就从源头消除了土地权属变化可能造成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不利影响。土地还是村集体的。
国土部土地改革带给农村和农民的红利体现在哪些方面?

很过网友在问:城里人可以下乡买宅基地了吗?农村土地拆迁也会出现一批富翁吗?农民宅基地征收和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针对这些问题,爱土拆迁律师今天就农村土地入市对农民朋友生活的影响进行更进一步深入剖析。

国土部关于新一轮土地改革特别农村土地方面,都讲了什么?

国土资源部提出,要改变政府作为居住用地唯一供应者的情况,并在权属不变的情况下,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完善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土地制度。同时他还表示,我国将开始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除了集体所有权不变,要保障宅基地农户的资格权(承包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地的经营权)。

农村土地改革,带给农民的红利体现在这些方面

据媒体报道,国土部会继续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这三项试点工作,在严守改革底线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土地改革。这也是农民朋友今年和未来将直接获益的地方。

首先我们要注意到,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利用方面,国土部确立了权属不变的根本原则,这是一条红线。就是说,所有权不参与买卖,不参与流转,这就从源头消除了土地权属变化可能造成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不利影响。土地还是村集体的。

在此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参与租赁住房,作为房地产供地的补充。这其实可能就会涉及到征地和拆迁了。

其中,对于农民宅基地的入市流转,也算打开了口子,但是也是有着严格规范。一方面,对农民宅基地的承包权进行了保障,这个权属也不会改变,即农民承包制度不变,对农民朋友的利益进行了基本保障。

另一方面,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这里是进行入市流转的权属部分。因此,未来一旦相关政策细则落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的价值会得到极大提升。可以说如果被征地拆迁,农民朋友在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其上修建的房屋方面也能获得相应可观的收益。

对于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国土部的态度是不开口子。因此大家不用担心土豪城里几套房,村里继续买房,买到大家“怀疑人生”了。城市强大的购买力进入农村土地市场,也会破坏市场正常秩序,所以提前禁止,也算防微杜渐。

涉及农村土地征地拆迁,农民朋友需警惕这些陷阱

爱土拆迁律师已经代理过大量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案例,因此也通过这些当事人的遭遇总结出了一些拆迁手段,希望讲出来对于大家有所帮助和借鉴。

1、虚假口头承诺。拆迁方主动找到你进行口头“承诺”,给你诸多好处,以忽悠你签订不合理的拆迁协议。比如:你把这个签了,可以另、外给你申请一部分奖金;早点签字可以优先选择安置房等等。注意,拆迁方的任何口头承诺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虚假询价。拆迁方所谓的询价只是想摸清你的心理低价,在摸清心理底价的情况下制定有针对性的谈判策略,降低你的补偿标准。

3、空白协议。千万不能签署,空白协议上的内容拆迁方是可以随意修改的,被拆迁户的权利没有任何保障。

当然现实当中,拆迁方的手段非常多,希望大家要学法懂法,不是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签署拆迁协议。

了解清楚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流程,放心做农村的拆二代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同时国家还规定: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

因此大家在充分了解农村土地和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再来考虑拆迁致富的问题。

国土部带给农村土地和农民的发展红利,可谓诚意满满。也有网友问到相关土地改革政策何时落地,这个就需要等待细则的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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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费改革的意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税费改革是怎样的 一、出让方 1.营业税 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法定的扣除额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二)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标准如下: 级数土地增值额税率(%)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 注:若税务机关发现以上数据不够真实,会要求对转让价格或扣除费用进行评估。 4.企业所得税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二、受让方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置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缴纳。 2.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3.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以3%税率征收契税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完成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租赁;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多元保障机制,并将在2017年底完成,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意见》提出四大任务;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入股权能。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规范;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些试点将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选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理提高个人收益。据悉,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四是建立兼顾国家,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集体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确保风险可控,封闭运行,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要求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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