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土地改革带给农村和农民的红利体现在哪些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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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利用方面,国土部确立了权属不变的根本原则,这是一条红线。就是说,所有权不参与买卖,不参与流转,这就从源头消除了土地权属变化可能造成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不利影响。土地还是村集体的。
国土部土地改革带给农村和农民的红利体现在哪些方面?

很过网友在问:城里人可以下乡买宅基地了吗?农村土地拆迁也会出现一批富翁吗?农民宅基地征收和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针对这些问题,爱土拆迁律师今天就农村土地入市对农民朋友生活的影响进行更进一步深入剖析。

国土部关于新一轮土地改革特别农村土地方面,都讲了什么?

国土资源部提出,要改变政府作为居住用地唯一供应者的情况,并在权属不变的情况下,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完善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土地制度。同时他还表示,我国将开始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除了集体所有权不变,要保障宅基地农户的资格权(承包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地的经营权)。

农村土地改革,带给农民的红利体现在这些方面

据媒体报道,国土部会继续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这三项试点工作,在严守改革底线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土地改革。这也是农民朋友今年和未来将直接获益的地方。

首先我们要注意到,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利用方面,国土部确立了权属不变的根本原则,这是一条红线。就是说,所有权不参与买卖,不参与流转,这就从源头消除了土地权属变化可能造成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不利影响。土地还是村集体的。

在此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参与租赁住房,作为房地产供地的补充。这其实可能就会涉及到征地和拆迁了。

其中,对于农民宅基地的入市流转,也算打开了口子,但是也是有着严格规范。一方面,对农民宅基地的承包权进行了保障,这个权属也不会改变,即农民承包制度不变,对农民朋友的利益进行了基本保障。

另一方面,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这里是进行入市流转的权属部分。因此,未来一旦相关政策细则落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的价值会得到极大提升。可以说如果被征地拆迁,农民朋友在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其上修建的房屋方面也能获得相应可观的收益。

对于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国土部的态度是不开口子。因此大家不用担心土豪城里几套房,村里继续买房,买到大家“怀疑人生”了。城市强大的购买力进入农村土地市场,也会破坏市场正常秩序,所以提前禁止,也算防微杜渐。

涉及农村土地征地拆迁,农民朋友需警惕这些陷阱

爱土拆迁律师已经代理过大量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案例,因此也通过这些当事人的遭遇总结出了一些拆迁手段,希望讲出来对于大家有所帮助和借鉴。

1、虚假口头承诺。拆迁方主动找到你进行口头“承诺”,给你诸多好处,以忽悠你签订不合理的拆迁协议。比如:你把这个签了,可以另、外给你申请一部分奖金;早点签字可以优先选择安置房等等。注意,拆迁方的任何口头承诺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虚假询价。拆迁方所谓的询价只是想摸清你的心理低价,在摸清心理底价的情况下制定有针对性的谈判策略,降低你的补偿标准。

3、空白协议。千万不能签署,空白协议上的内容拆迁方是可以随意修改的,被拆迁户的权利没有任何保障。

当然现实当中,拆迁方的手段非常多,希望大家要学法懂法,不是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签署拆迁协议。

了解清楚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流程,放心做农村的拆二代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同时国家还规定: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

因此大家在充分了解农村土地和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再来考虑拆迁致富的问题。

国土部带给农村土地和农民的发展红利,可谓诚意满满。也有网友问到相关土地改革政策何时落地,这个就需要等待细则的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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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因为土地承包的事情在处理,遇到一些问题,要问一下,这个农村承包土地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有效的制度安排可以调节矛盾和冲突。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2],“造成国家间贫富差别的主要根源就是是否有一套好的制度能有效地减少社会运行的交易费用。若制度合理,则交易成本就低,交易也会较顺利进行,进而分工所带来的收益也就能顺利实现;否则,分工虽然能降低生产成本,但交易发生困难,分工带来的收益就会因交易成本过高而受损,甚至根本无法实现分工的收益。可见制度对经济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所谓的“好制度”,就是能够存在自发地、持续有效地减低社会运行的自动解决冲突的自我执行机制。一套好制度的形成,需要有明晰的产权运行机制,它是其他制度安排的基础;明晰的产权能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尊重与保护,从而使行为主体的内在动力得以激励”。地租是土地使用者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任何社会,只要存在着土地所有者和在土地上生产的土地使用者,地租总是客观存在的。土地制度作为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的经济制度,通过规范国家、集体、个人在土地上的权属,实现国家集体土地的有效利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由于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实质意义上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和处置权,无产权和地租功能的土地制度,不具有激励功能,不具有自发地、持续有效地减低社会运行和解决冲突的执行机制。从理论上分析,我国城镇化的困境难以避免。
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将坚持“三保”原则
作为牵一发动全身的重大改革,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将坚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土地权益“叁保”原则,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国有土地的税费改革是怎么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税费改革是怎样的 一、出让方 1.营业税 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法定的扣除额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二)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标准如下: 级数土地增值额税率(%)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 注:若税务机关发现以上数据不够真实,会要求对转让价格或扣除费用进行评估。 4.企业所得税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二、受让方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置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缴纳。 2.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3.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以3%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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