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如果使出这些逼签手段要入刑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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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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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拆迁方如果使出这些逼签手段要入刑

断水断电、噪音扰民、被泼洒赃物、被堵锁眼......被拆迁人朋友看到这些字眼,可能会感受到一阵熟悉的厌恶——这是很多被拆迁人都遇到过的“软暴力”式逼签。

与直接的“硬暴力”强制拆除房屋不同,这些侵权扰民手段更有隐蔽性,被拆迁人想维权却很难找到依据,老百姓为此不堪其扰,却又有苦难言。这种软暴力逼签的行为有人管吗?

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发声:软暴力是扫黑对象,必受严惩!

针对包括征地拆迁领域在内的各个领域可能存在的,诸如此类的“软暴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4月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其中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这也是许多被拆迁人都曾在拆迁中有过的实际遭遇。《意见》为遭遇“软暴力”逼签的被拆迁人提供了有力的维权法律依据;也给试图通过这些行为向被拆迁人施压,达到不法拆迁目的的拆迁方敲响了警钟。

不明身份人员闯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意见》指出,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属于“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被征收人同意,强行进入被征收人家中,或者经被征收人要求退出仍然赖着不走的行为,有可能会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该款罪的,还将从重处罚。

2018年3月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终审刑事裁定书,指出季某此前指挥他人非法侵入被拆迁人徐先生家中,对徐先生和其家人以及屋中财产进行强行搬离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裁定驳回了季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季某有期徒刑二年。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宪法保护公民的住宅权利,即使是权力最大的“国王”,也不能不经公民同意,随意进入他人住宅。

如果被拆迁人遇到拆迁人员,或者拆迁公司雇佣的社会人员强行闯门、毁坏财物,威胁被拆迁人签字搬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被拆迁人反抗是违法,拆迁方可以关人打人?不存在的!

《意见》中指出,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011年,家住邯郸市某区的郑先生,就曾被以协商房屋拆迁事宜为由,被“骗”到当地某商务大楼,遭到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扣留,并被威胁按照拆迁方要求签订补偿协议。该案围绕依法撤销受胁迫签订的拆迁协议展开维权,经过郑先生及代理律师的努力,郑先生最终得到了公平合理的补偿。

事实上除了拆迁协议的签订违法之外,拆迁方雇佣社会人员对郑先生实施非法拘禁,也应当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此次通过《意见》明确,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以限制人身自由、跟踪被拆迁人家人等手段,向被拆迁人施加心理压力,以此威胁恐吓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搬迁的行为,属于“软暴力”型犯罪,是扫黑严查严惩的对象。

《意见》的实施,意味着除了拆房子、打人毁物之类的“硬暴力”手段之外,拆迁方对被拆迁人实施的其他逼迁手段,也不能逃脱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国家和法律将对这类“软暴力”犯罪进行严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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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南高铁临沂至曲阜段征地拆迁完成时间是10月底前,完成农用地清表和70%以上的征地拆迁任务,完成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和开工报告批复,达到施工企业进场施工条件。12月底前,完成全部征地拆迁任务。
二、建议在拆迁征地过程中做到“六项注意”:
1、注意:熟知拆迁办公现场“十项公示”内容,充分了解拆迁政策,维护合法权益。
“十项公示”内容如下:拆迁法规规章;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安置房平面图;安置方案;拆迁补偿项目公示表;办公时间和办公制度;房地产评估报告;拆迁协议书格式样本。
2、注意:拆迁工作人员须佩证上岗。对未佩带拆迁工作证或佩带证件与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单位、拆迁地址、有效期限不符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拆迁补偿安置事宜。  
3、注意:动迁会上,拆迁户可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与的权利,积极、踊跃地参加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别说明:拆迁规模在十户以下的拆迁项目,可以分户评估;其评估机构的确定,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或通过抽签予以确定。  
4、注意:明确评估内涵。房屋拆迁评估包括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分类评估是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分户评估是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户进行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  
5、注意:评估价格争议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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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分户评估不满意,进入行政裁决程序后,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将对评估价进行审查,必要时请成都市房屋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价格鉴定。符合规定的,以分户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将责令原估价机构重新评估或另行指定估价机构评估,其费用由原估价机构承担。 
6、注意: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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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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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拆迁工作人员指示供水、供电公司断水断电,则可以对供水、供电公司提讼,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电的权利,追究违法断水断电的责任;同时可以将作出该行为的部门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也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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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使出这些逼签手段可能要入刑
根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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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断水断电逼迫拆迁违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断水断电逼迫拆迁违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断水断电逼迫拆迁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们知道,断水、断电等逼拆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尽管是自己指示水电公司对被拆迁人进行断水、断电等行为,但政府也会把日自己的责任摘的一清二楚。
如果是拆迁工作人员指示供水、供电公司断水断电,则可以对供水、供电公司提讼,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电的权利,追究违法断水断电的责任;同时可以将作出该行为的部门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也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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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暴力逼迁,到底违不违法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方暴力逼迁到底违不违法违了哪些法 一、拆迁方暴力逼迁到底违不违法违了哪些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暴力逼迁违法时,会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 二、面对逼迁的维权途径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向负责征收拆迁工作的上级人民政府提起查处申请,对“野蛮逼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鉴于根据立法精神,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具有履行查处申请的职责,如被征收人提起的查处申请没有获得相应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先向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最后,维权户若因法律知识的缺失而超过了对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时效和诉讼时效,将会直接将自己陷入非常不利和被动的局面。因为接下来将要面对的就是不需要经过法庭开庭审理的强制执行程序,被征收人的各种诉求和理由将得不到在法庭直接陈述的机会,维权之路将直接越过法庭审判而达至终点,那显然是极其危险的。这就要求广大的维权户们,一旦发现通过协商和谈判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之时,就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对征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而切勿因时效问题最终使自己落入万劫不复之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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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中拆迁方使出这些逼签手段要入刑
根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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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方暴力逼迁到底违不违法违了什么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方暴力逼迁到底违不违法违了什么法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方暴力逼迁到底违不违法违了哪些法
一、拆迁方暴力逼迁到底违不违法违了哪些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暴力逼迁违法时,会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
二、面对逼迁的维权途径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向负责征收拆迁工作的上级人民政府提起查处申请,对“野蛮逼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鉴于根据立法精神,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具有履行查处申请的职责,如被征收人提起的查处申请没有获得相应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先向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最后,维权户若因法律知识的缺失而超过了对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时效和诉讼时效,将会直接将自己陷入非常不利和被动的局面。因为接下来将要面对的就是不需要经过法庭开庭审理的强制执行程序,被征收人的各种诉求和理由将得不到在法庭直接陈述的机会,维权之路将直接越过法庭审判而达至终点,那显然是极其危险的。这就要求广大的维权户们,一旦发现通过协商和谈判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之时,就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对征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而切勿因时效问题最终使自己落入万劫不复之深渊。
拆迁方暴力逼迁到底违不犯法违了哪些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方暴力逼迁到底违不违法违了哪些法
一、拆迁方暴力逼迁到底违不违法违了哪些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暴力逼迁违法时,会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
二、面对逼迁的维权途径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向负责征收拆迁工作的上级人民政府提起查处申请,对“野蛮逼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鉴于根据立法精神,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具有履行查处申请的职责,如被征收人提起的查处申请没有获得相应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先向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最后,维权户若因法律知识的缺失而超过了对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时效和诉讼时效,将会直接将自己陷入非常不利和被动的局面。因为接下来将要面对的就是不需要经过法庭开庭审理的强制执行程序,被征收人的各种诉求和理由将得不到在法庭直接陈述的机会,维权之路将直接越过法庭审判而达至终点,那显然是极其危险的。这就要求广大的维权户们,一旦发现通过协商和谈判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之时,就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对征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而切勿因时效问题最终使自己落入万劫不复之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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